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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业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3 02:27: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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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业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机电部


机电工业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8月30日,机电部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加强机械电子工业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的管理, 充分发挥科研档案在机械电子工业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挡案工作条例》、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机械电子工业档案工作暂行条例》,结合科研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研档案是机械电子工业挡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机械电子工业在新理论、新技术、新产品、新设计、新工艺、 新材料等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 并按归挡要求整理归档的(包括文字、图纸、图表、数据、计算机盘片、声像等)系统工程研制档案、 产品研制档案、专题科研档案等。
第三条 机械电子工业科研档案, 是机械电子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科学技术重要的信息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各单位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使之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地开发利用
第四条 科研档案工作是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科研活动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必须把科研档案工作纳入科研管理工作,与计划管理、课题管理和成果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实行科研工作与建档工作“四同步”管理,即下达计划任务与提出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 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同步;验收、 鉴定科研项目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同步; 上报科技成果评奖或科技人员评定技术职务与档案部门(综合档案部门,下同)出具已归档合格证明同步。
第五条 科研档案工作要列入本单位的发展计划,对经费、库房、 设备和人员配备等工作条件,应给予保证。按国档发〔1987〕6号文件规定,即每年从本单位科研经费总额中拨出一定数额作为科研档案工作经费。

第二章 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六条 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是科技人员的职责。监督、 检查和指导科技人员做好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是档案人员的责任。应分别纳入各自的职责范围, 作为检查科研管理水平和考核科技人员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应包括从科研立题开始到成果推广应用等全过程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见附件一)。
第八条 科研文件材料归档的要求
(一)实行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立卷归档的制度。 科研项目结束或告一段落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把具有保存价值的科研文件材料收集齐全, 并系统整理立卷,经审核后移交档案部门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留存。
(二)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必须字迹工整,格式统一, 图像清晰,签字手续完备,装订整洁美观。
(三)以纸张为载体的科研文件材料, 必须纸质优良或用统一稿纸书写。禁止用铅笔、圆珠笔、彩笔书写,以利长期保存。
(四)归档份数。凡是原始资料,各种文件材料手稿及正本, 一般归档一份,重要和经常使用的应酌加副本。报告、论文等可随手稿多归档1~2份,以便保护原件。
(五)归档时间。一般科研项目在技术鉴定或设计定型时归档, 复杂的、周期长的科研项目可分阶段归档;理论研究项目在论文、 著作定稿后归档;中断和负结果的重要项目,在批准停止研制时归档。
(六)凡几个单位协作的项目, 由主办单位负责立卷归档保存一套完整的档案。协作单位保存自己所承担的部分任务中所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并复制一套送交主办单位保存。
(七)为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性,有关科研项目的任务书、 协议书、合同、会议纪要、鉴定文件、移交文件、受奖文件、 报告及批复等重要文件,由承办单位随时移交档案部门归档。
第九条 科研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程序
(一)科研任务确定后, 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科研文件材料归档计划表”(见附件二)。经科技、标准化、档案等部门会签, 主管科研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纳入科研工作计划,作为考核归档的依据。
(二)按“四同步’管理要求, 将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归档计划表中规定的内容逐条落实到具体人。科技人员根据归档计划进度,按照SJ207《设计文件的管理制度》(部标)、《科技文件编写格式规定》等, 认真执行。
(三)科研任务完成后, 根据《科研文件材料归档计划表》规定的内容,由立卷人将已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 按照立卷归档的要求组成保管单位,经档案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申报科研成果鉴定。
(四)成果鉴定时, 鉴定委员会内应设立“科研文件材料审查组”由档案部门人员参加,负责科研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的审查,并提出《科研文件材料审查报告》, 由鉴定委员会审定后将审定结论写入《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五)鉴定、视同鉴定或验收后, 由归档部门填写科技文件材料交接清单,将应归档的全部科研文件材料,向档案部门办理归档手续, 经交接双方签字后留一份存查。

第三章 科研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档案部门在接收档案时,要依据交接清单仔细核对, 并检查案卷质量、签字手续等,发现问题立即解决。档案接收后, 要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档案分类办法进行分类、编目、登记、排架、建帐、建卡、入库保管。
第十—条 绝密级档案应单独登记,由专人保管。 在一定时期内不宜交流的专利项目档案材料,亦可按密级档案保管。照片、 磁带档案应放在特制的密封盒、胶片页夹和影集内保管。
第十二条 科研档案的底图一经归档,即不允许随便改动, 确因技术上的要求需要更改时,必须严格履行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科研档案的鉴定, 应根据其历史和现实科学价值以及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等的用,定期进行价值的鉴定。
鉴定内容包括对科研档案进行整体鉴定和重新确定保管期限, 调整密级,以及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批准销毁等。 并将鉴定总结报上级有关档案主管部门备案。
一、对科研档案进行整体鉴定, 以一个项目的全套科研档案为单元,按照项目的来源与作用、科技水平、经济效益、 社会需求和历史意义等价值确定。
二、以每个案卷为单元,根据内容,确定其保管期限。
三、科研档案的密级, 应按上级颁发的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具体划定。对已保存的科研档案的密级,要定期进行调整,并做好解密降密工作。 对保管期限已满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予以剔除。
对于虽无现实使用价值,但尚能反映本单位科研历史面貌的档案, 可参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成套设计文件(底图),除保留随机运用文件、 产品标准(总技术条件)、总装配图、主要的调试细则、关键工艺的底图外, 其余底图及所有复印图均可销毁。
(二)重要的技术性文件(原稿)、计算数据、录音、录像带、 计算机盘片、实物照片等可保留一套,其余可销毁。
(三)经鉴定后保留的科研档案,应重新组卷, 列为永久性科研档案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科研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科研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原则是:凡属于国家重要科研成果或对机械电子科学技术发展,工作查考, 经验总结等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科研档案均应永久保存;凡是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利用,查考价值的科研档案, 应酌情定长期或短期保存。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科研档案一律从长保存。 长期保存期限为15~50年左右,短期保存期限为15年以下。
第十五条 销毁档案,应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批准,指定2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档案部门在档案销毁后,应及时在相应的检索工具中注明。 库存档案未经鉴定和履行批准手续,严禁销毁。
第十六条 档案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 (按照机电部办公厅机办〔1988〕202号文件规定执行)。科研档案的统计要做好平日的准备和积累工作, 要定期将统计结果汇总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档案管理机关。
档案部门根据统计数字,进行分析,从中评价各项工作效能, 提出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并提供领导及时决策。
第十七条 科研档案库房的管理,必须达到防盗、防火、防光、防尘、防虫、防鼠、防潮、防高温、防磁的要求,并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对破损档案要及时修补和复制。

第四章 科研挡案的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 定期开放档案部门保管的档案,有控制的开架阅览, 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利用者的需要。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积极开发科研档案信息资源, 主动地开展编研工作,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如简介、报导、文摘、汇编、手册、史料等,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
第二十条 档案部门要根据科研管理保密要求和便于利用档案的原则,建立健全科研档案的借阅、复制、转让等有关制度。 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要积极开展科研档案的有偿转让工作, 各单位要在不损害本单位利益和保密的原则下,对外提供交流信息, 以提高科研挡案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二条 对开发利用科研档案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要注意搜集实例。 对科研归档工作做出重要贡献和保护科研档案有显著成绩的, 对开发科研挡案信息资源做出成绩和提供科研档案获得显著效益的,本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经费从本单位的奖金中扣除一定数额作为奖励资金)。对取得档案科研成果者, 要按机械电子工业部颁发的《机械电子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申报。
第二十三条 对于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科研档案者; 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据为己有者;违反档案保密制度,私自提供、 抄录、复制、转借和扩散科研档案内容,造成失泄密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者; 非法倒卖科研档案或擅自公布科研档案者; 伪造或涂改科研档案造成严重损失或事故者,应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机械电子工业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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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文件材料名称 │ 保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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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研依据性文件材料 │ │
│ 1 │研制课题任务书、设计任务书 │永久 │
│ 2 │任务说明书 │永久 │
│ 3 │任务论证书、战术技术论证书 │永久 │
│ 4 │任务招标书、任务投标书 │永久 │
│ 5 │任务协议书、任务合同书 │永久 │
│ 6 │技术性会议纪要 │长期 │
│ 7 │有关课题任务的请示报告及批复 │长期 │
│ 8 │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长期 │
│ 9 │方案设想 │永久 │
│ 10 │方案论证报告 │永久 │
│ 11 │方案说明 │永久 │
│ 12 │国内外调研及考察报告 │短期 │
│ 13 │国内外同类项目的技术发展水平综述或对比 │短期 │
│ 14 │新型的、特殊的、关键性的设备、仪器、仪表、元器件 │短期 │
│ │的研制计划及外购件、外协件的申请 │ │
│ 15 │标准化综合要求 │短期 │
│ 16 │专题研究计划、专题研究任务书 │短期 │
│ 17 │分系统接口关系、监控要求、环境条件要求 │长期 │
│ 18 │分系统任务分工、计划进度、经费预分方案 │短期 │
│ 19 │引进设备、仪器、器材计划与要求 │长期 │
│ 20 │有关课题任务及课题方案的录音、录像带 │长期 │
│ 21 │选站建站要求 │短期 │
│(二)│专题研究、试验文件材料 │ │
│ 1 │专题研究实验记录 │短期 │
│ 2 │专题研究实验报告 │长期 │
│ 3 │专题研究技术总结 │长期 │
│ 4 │试验数据及分析 │长期 │
│ 5 │方案修订说明 │短期 │
│ 6 │对战术技术指标的调整意见 │短期 │
│ 7 │各种试验大纲、试验报告 │长期 │
│ 8 │阶段总结、技术总结 │永久 │
│ 9 │模拟,体制试验计划 │短期 │
│ 10 │模拟、体制试验报告 │长期 │
│ 11 │模拟、体制试验总结 │长期 │
│ 12 │模拟、体制试验鉴定文件 │长期 │
│ 13 │模拟试验样机的鉴定文件 │长期 │
│ 14 │专题、模拟试验的录音、录像带 │长期 │
│ 15 │课题撤销或中断通知书 │长期 │
│(三)│技术设计性文件材料 │ │
│ 1 │产品标准(总技术条件)、技术条件、调试说明 │永久 │
│ 2 │技术说明书、使用说明书 │永久 │
│ 3 │设计方案报告 │长期 │
│ 4 │设计说明及计算书 │长期 │
│ 5 │电路、结构、工艺关键问题解决方案 │长期 │
│ 6 │设计试验记录 │短期 │
│ 7 │设计报告、试验报告 │长期 │
│ 8 │产品履历书、合格证 │长期 │
│ 9 │整机、成套设备产品标准 │永久 │
│ 10 │各种调试说明 │永久 │
│ 11 │各种检查表、接线表 │永久 │
│ 12 │总文件目录、各种汇总表、明细表 │永久 │
│ 13 │总布置图、方框图、信息流程图、电原理图、逻辑原理 │永久 │
│ │图、接线衅、线扎图、线缆连接图 │ │
│ 14 │整机、成套设备安装图 │永久 │
│ 15 │机械原理图、机械传动图 │永久 │
│ 16 │各种外形图 │永久 │
│ 17 │各种零件图、装配图 │长期 │
│ 18 │计算机软件 │长期 │
│ 19 │设计更改通知单(更改命令)等 │长期 │
│(四)│试生产、工艺文件材料 │ │
│ 1 │生产性试制方案 │长期 │
│ 2 │试生产准备工作报告 │短期 │
│ 3 │试生产所需仪器、设备情况报告 │短期 │
│ 4 │各种原始记录及统计分析报告 │短期 │
│ 5 │部件、分机、整机测试报告 │长期 │
│ 6 │试生产工艺方案、工艺总结、工艺审查报告 │长期 │
│ 7 │零件及装配工艺过程卡 │长期 │
│ 8 │热处理工艺卡 │长期 │
│ 9 │油漆涂复工艺卡 │长期 │
│ 10 │电镀及化学涂复工艺卡 │长期 │
│ 11 │检验卡 │长期 │
│ 12 │工艺说明、专用工艺装置说明 │长期 │
│ 13 │外协件明细表 │长期 │
│ 14 │材料消耗工艺定额综合明细表 │长期 │
│ 15 │工时、设备台时工艺定额综合明细表 │长期 │
│ 16 │专用工装、设备、仪器的设计图纸 │长期 │
│ 17 │生产性试制总结 │永久 │
│ 18 │产品试用的情况报告 │长期 │
│ 19 │设计定型鉴定会议的全部文件及声像资料 │长期 │
│ 20 │产品试生产、工艺试验、产品试用的录音、录像带 │长期 │
│ 21 │产品试用的声像材料及用户试用的报告 │长期 │
│ 22 │产品停产、转产通知书 │永久 │
│(五)│系统联试文件材料 │ │
│ 1 │联试大纲 │短期 │
│ 2 │联试计划与要求 │短期 │
│ 3 │系统技术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永久 │
│ 4 │设备安装架设技术条件及其说明 │长期 │
│ 5 │设备开通试验记录 │长期 │
│ 6 │成套设备性能指标测试数据及其分析材料 │长期 │
│ 7 │成套设备可靠性试验报告 │长期 │
│ 8 │联试中解决重要技术问题的记录与专题报告 │长期 │
│ 9 │联试技术会议纪要 │长期 │
│ 10 │联试中的数据处理与分析材料 │长期 │
│ 11 │联试总结报告 │长期 │
│ 12 │设备参加联试的声像材料 │长期 │
│(六)│签定验收文件材料 │ │
│ 1 │鉴定申请报各及批复 │永久 │
│ 2 │研制工作总结报告 │永久 │
│ 3 │可靠性设计报告 │长期 │
│ 4 │质量控制与分析报告 │长期 │
│ 5 │例行试验报告 │长期 │
│ 6 │性能测试报告 │长期 │
│ 7 │工艺审查报告 │长期 │
│ 8 │标准化审查报告 │长期 │
│ 9 │经济分析(成本核算)报告 │长期 │
│ 10 │元器件、原材料认定供应情况报告(军品专用) │长期 │
│ 11 │环境保护措施报告 │长期 │
│ 12 │关键性技术专题报告 │长期 │
│ 13 │测试仪器设备情况报告 │长期 │
│ 14 │必要的工艺文件 │长期 │
│ 15 │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长期 │
│ 16 │鉴定证明书及鉴定会议纪要 │永久 │
│ 17 │样机、样品,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材料 │永久 │
│ 18 │设计定型文件齐套性审查报告 │长期 │
│(七)│成果申报及推广应用文件材料 │ │
│ 1 │科研成果申报表及其附件 │长期 │
│ 2 │必要的技术报告及说明材料 │长期 │
│ 3 │成果获奖证书、奖牌、奖状、奖章的原件或影印件 │永久 │
│ 4 │申请专利、发明的报告及批复 │永久 │
│ 5 │专利及发明证书、公证书的原件或影印件 │永久 │
│ 6 │推广应用方案、总结 │长期 │
│ 7 │推广应用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长期 │
│ 8 │技术成果转让合同、协议书 │永久 │
│ 9 │对研制项目有重要价值的函件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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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科研文件材料归档计划表
项目名称: 预计完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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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 ┃ ┃ 审批 ┃ ┃
┃ ┃ 技术文件名称 ┃拟稿人┣━━━┳━━━━┳━━━━━┳━━┫备注┃
┃ 号 ┃ ┃ ┃专业组┃ 室主任 ┃ 总工程师 ┃会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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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制任务书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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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同(或协议书)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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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实物照片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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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技术方案论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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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设计与计算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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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测试记录(重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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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技术条件(产品标准)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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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测试报告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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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技术总结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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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图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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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技术使用说明书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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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鉴定测试报告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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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科研文件材料审查报告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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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技术鉴定证书 ┃ ┃ ┃ ┃ ┃ ┃ ┃
┣━━╋━━━━━━━━━━━━╋━━━╋━━━╋━━━━╋━━━━━╋━━╋━━┫
┃15┃其他文件(包括来往公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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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签名: 室主任: 标准化: 档案室:
注:1. 本表于课题确定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写,作为编制计划归档齐套的
依据和鉴定时的必备文件。
2. 本表“技术文件名称”栏可根据研制课题文件材料的实际情况填写。
3. 本表一式三份(自存,档案室,计划科各一份)。



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45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三日 

广州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广州市教育委员会更名为广州市教育局;中共广州市教育工作委员会改为中共广州市教育局委员会,赋予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的党建和干部管理工作职能。市教育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教育事业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转变的职能

1.将学校办学水平的评估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将中等职业学校会考的组织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将社会力量办的高中的管理下放到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承担。

(二)增加的职能

指导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学历教育管理。

(三)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直属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机构变更;(2)开办成人高中班。   

2.保留核准的事项;(1)直属社会力量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招生广告(简章);(2)广州市属普通高校市级重点课程、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教学基地评审;(3)广州市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4)普通话水平等级评定;(5)评定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办学水平的级别;(6)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7)举办高等教育层次非学历教育机构;(8)成人中专学校设置(撤销);(9)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3.保留审核的事项:(1)直属学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2)中外合作办非学历教育机构;(3)直属社会力量办学校和教育机构收费项目、标准;(4)广州市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含社会力量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的设立(撤销);(5)中等专业学校举办(撤销);(6)与境外合作办幼儿园;(7)评定国家级学校;(8)评定省一级学校;(9)成人中专学校举办专业证书班及全科证书班;(10)评选广州市模范教师、广州市教育优秀单位;(11)直属学校(单位)申办产权登记;(12)直属学校(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13)(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注销;(14)成立(教育)社会团体登记。   

4.合并的事项:(1)广州市属普通高校重点学科评审,合并到“广州市属普通高校市级重点课程、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教学基地评审”;(2)广州市优秀教学成果奖特等奖评审,合并到“广州市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3)成人中专专业证书班转全科班,合并到“成人中专学校举办专业证书班及转全科证书班”;(4)(校办)企业国有资产占有权登记,合并到“(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注销”。   

5.下放的事项:(1)社会力量办初级中学;(2)中央、省驻穗法人机构、市级法人机构及外地法人机构和个人举办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3)住宅开发小区配套教育设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上述3项事项下放到区县教育部门。

6.取消的事项:(1)评定乡镇规范幼儿园;(2)广东省校办企业证书申领与年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教育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草拟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发展的目标、重点、结构、速度,并协调指导实施。

(三)管理市(本级)教育经费;检查区、县级市教育财政拨款的执行情况;指导学校基本建设;指导协调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的配置;指导和监督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负责本市教育工作;管理本市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管理本市教育招生考试工作。

(五)规划、指导和协调本市教育系统的科研、科普工作;组织和指导区、县级市教研机构和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组织协调教育信息化工程的实施;指导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的工作。

(六)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七)指导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国防教育、体育卫生与艺术工作;指导学校治安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

(八)负责本市教师工作;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

(九)领导局直属事业单位;指导本市教育系统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

(十)指导管理本市教育系统与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主管本市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工作。

(十一)赋予市教育局党委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的党建和干部管理工作职能。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市教育局设1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有关政务、事务和党务工作;负责局的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负责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信访、督办工作和机关行政管理;负责协调市教育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核准登记工作;对成立(教育)社会团体登记进行审核,负责市教育系统的社团管理。

(二)政策法规处

指导本市教育系统的法制工作;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研究;研究、指导教育体制改革;草拟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市教育系统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统筹本市教育系统的普法工作;负责教育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编制教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划、指导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结构布局调整;编制市属高等、中等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统筹指导社会力量办学工作;负责本市教育年度事业统计、分析;负责开办成人高中班的呈批工作;负责广州市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含社会力量办的职业高中)、中专学校的设置(撤销)的审核工作;负责直属社会力量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变更审批工作;负责直属社会力量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招生广告(简章)、举办高等教育层次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核准工作;负责中外合作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与境外合作办幼儿园、成人中专学校举办专业证书班及转全科证书班的审核工作。

(四)财务基建处

管理市(本级)教育经费;检查区、县级市教育经费拨款情况;负责本市教育经费的统计、分析;负责指导、检查全市教育收费管理;指导学校的基本建设,管理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指导协调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的配置;指导学校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直属社会力量办学校和教育机构收费项目、标准、直属学校申办产权登记、直属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校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的审核工作。

(五)基础教育处(挂广州市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牌子)

管理基础教育工作;指导管理中等普通教育、初等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工作;组织指导九年义务教育的巩固、提高;组织指导国家课程的实施、地方课程的建设和校本课程的开发工作。

(六)职业与成人教育处

管理普通与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成人文化技术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协调指导成人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社区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城市、农村教育综合改革。

(七)高等教育处

管理市属高等学历、非学历教育;协调、指导市属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业务和改革工作;组织相关的教学质量、办学水平的检查;负责广州市属普通高校市级重点课程、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教学基地评审的核准工作。

(八)科研处

规划和协调指导本市教育系统的科学研究及科研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安排;协调市属高等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本市学校青少年科技教育和环境教育工作;负责规划、协调推进教育信息化工作;负责广州市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的核准工作。

(九)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指导协调学校的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规划、指导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科研教研工作;指导和组织学校开展体育、艺术竞赛和交流活动。

(十)教育督导室(挂广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广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本市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方针、政策情况的检查;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和本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及对社会使用语言文字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负责评定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办学水平的级别、普通话水平等级评定的核准工作;负责评定国家级学校、省一级学校的审核工作。

(十一)思想政治教育处(挂保卫处牌子)

指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和师德建设工作;指导学校的治安保卫、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指导机关及局属单位共青团工作。

(十二)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局党委管理本系统事业单位的党建和干部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校长、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负责机关工会工作,指导各级教育工会工作;负责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的核准工作;负责评选广州市模范教师、广州市教育优秀单位的审核工作。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设在组织人事处。

(十三)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审计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局机关及指导教育系统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以及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市教育系统的内部审计;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贯彻中央、省、市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教育局机关行政编制66名。其中局长(兼党委书记)1名,副局长4名,党委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正副处长(主任)19名。

单列行政编制2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8名。其中离退休干部管理处正副处长2名。

五、其他事项

广州市教育局机关服务中心,为局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局机关的基建、物资设备、环境绿化、爱国卫生、房屋维修、公务用车、交通安全、通信、文印、水电等辅助性、服务性工作。该中心配事业编制19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9名,经费自给1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管理软件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管理软件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3-06-13

教信息厅〔2003〕3号


为推动全国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规范化发展,我部发布实施了《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第一部分:学校管理信息标准)》(教发[2002]27号)。为配合该标准的实施,现将《教育管理软件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相关工作。



教育管理软件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健康和规范化发展,确保《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贯彻实施,维护教育管理软件使用单位的利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发布实施<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第一部分:学校管理信息标准)的通知》(教发[2002]27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和〈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发厅[2002]22号)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认证范围及要求



本办法所称教育管理软件,是指涉及《标准》内容的各种教育管理软件。



对教育管理软件的认证,主要对软件内容是否符合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进行检测,并检测软件的主要功能和技术性能,对软件开发经销单位及其售后服务能力适当予以评价。



教育管理软件必须符合《标准》。



组织认证的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通过认证的教育管理软件的名单及有关情况。



  二、认证工作组织机构



教育管理软件的认证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与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教育技术分技术委员会共同组织。



设立“教育部教育管理软件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7-9名教育管理、统计信息、计算机、标准制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行政上接受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的领导,业务上接受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教育技术分技术委员会的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办公室”职责:

  (1)根据《标准》编制测试程序,拟定测试大纲和模拟测试数据,并根据测试大纲和模拟数据对申请认证软件进行测试。

  (2)调查用户单位使用软件的情况:

  ①随机选择用户单位发放《教育管理软件用户使用情况调查问卷》,保证问卷的回收数量不低于申请认定规定的用户单位数量。

  ②实地调查一个以上用户单位的使用情况。

  (3)对软件功能及技术性能进行测试。

  (4)形成测试报告和调查报告供“委员会”审查,如果回收的问卷不能确定该软件达到了申请认证的条件,或者多数用户单位反映使用情况不好,则应推迟或停止认证。



“委员会”职责:

  (1)审查申请认证单位提交的各项认证资料。

  (2)审议“办公室”提交的测试报告和调查报告。

  (3)拟定通过认证意见。



  三、申请认证的条件



申请教育管理软件认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是在我国注册的经济实体,具有与软件开发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软件开发人员和专职售后服务人员。

  (2)能够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3)申请认证的软件已在十个以上单位试用,并取得良好效果。

  (4)申请认证的软件已在软件登记机构进行软件版权登记。



申请教育管理软件认证的单位在申请时,应当向组织认证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教育管理软件简介(包括:开发和经销单位介绍、软件开发过程、基本功能介绍、销售情况及用户使用情况)。

  (2)软件概要设计说明书。

  (3)用户操作手册。

  (4)规定数量的用户单位意见(加盖用户单位公章)。

  (5)单位资质相关材料,包括单位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

  (6)软件正式产品2套及认证需要的其他资料。

  以上(2)-(3)项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计算机软件开发文件编制标准的要求编写。



认证资料的编写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重点说明教育管理软件采用《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的情况。



  四、申请认证的程序



申请教育管理软件认证的单位原则上应首先到单位所在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认证要求的相关材料。若单位所在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未设信息中心的,也可直接到设在教育部的“办公室”提出申请。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信息中心接到要求教育管理软件认证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其是否具备认证条件进行初审,决定是否上报“办公室”进行复审,并通知申请单位。



“办公室”接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信息中心的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对其是否具备认证条件进行复审,决定是否进行认证,并通知申请单位。



对具备认证条件的单位,首先由“办公室”对申请软件进行与《标准》相关的检测,重点检测申请软件与《标准》的差异,对软件功能和技术性能进行测试,对申请软件的用户进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测试报告和调查报告。



“办公室”认为不能提交“委员会”审议的教育管理软件,应当向“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委员会”应当结合“办公室”的测试报告和调查报告书,对申请认证的教育管理软件进行审查,提出认证意见,报组织认证的部门审批。“委员会”的认证意见必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才能通过。认证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进行评审的日期、地点和工作方式。

  (2)是否同意“办公室”测试报告和调查报告对软件的评价。

  (3)教育管理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通过或不通过认证的教育管理软件名称。

  (4)教育管理软件的适用范围。

  (5)对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售后服务的要求。



组织认证部门应当对“委员会”的认证意见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通过认证的,应当以正式文件通知申请认证单位,并核发《教育管理软件认证合格证》。



已经通过认证的教育管理软件,如果经过重大修改,其软件开发单位应当及时将修改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组织认证部门。组织认证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修改后的软件进行重新认证。教育管理软件重新进行认证的程序可适当简化。



  五、教育管理软件通过评审后的管理



教育管理软件开发经销单位经销教育管理软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软件的价格应当合理,并明码标价。

  (2)应当承担用户使用软件的培训、软件维护、软件版本更新、应用咨询等项售后服务工作,并对其分支机构及代理销售机构的售后服务工作承担责任。

  (3)向用户单位提供由组织认证部门印制的《教育管理软件用户证》。

  (4)据实进行广告宣传,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

  (5)在每年二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用户情况报组织认证部门,以便组织认证部门对用户使用《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情况进行调查。

  (6)每年向组织认证部门报告软件版本更新的情况。



组织认证部门对通过认证的教育管理软件开发销售单位的软件宣传、售后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1)监督其按照认证意见进行广告宣传,对夸大或者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要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

  (2)每年对通过认证的教育管理软件的用户进行一次抽样调查。

  (3)对抽样调查结果,采用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有下列情况的,组织认证部门可以取消教育管理软件通过认证的资格,收回颁发的《教育管理软件认证合格证》:

  (1)售后服务水平较差,经限期整顿后仍没有较大改进的。

  (2)进行不实的广告宣传,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不听从组织认证部门劝告,情节严重的。

  (3)连续两次不按照规定报送用户情况和教育管理软件版本更新情况,及其它有关情况的。

  (4)有二分之一的用户对其教育管理软件不满意的。

  (5)对软件内容进行修改,不符合《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的。

  4.对通过认证的软件,两年审核一次。



  六、其他



凡涉及《标准》内容的各种教育管理软件的认证工作,按本办法执行。各地不得另行制定有关《标准》的软件认证办法和开展有关《标准》的软件认证工作。



教育系统内部(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开发的教育管理软件,若要进行推广应用或需使用单位支付费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若单位自用的,应自行进行检测,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组织教育管理软件认证工作发生的费用开支,包括聘请认证人员的技术咨询费、对用户情况调查费用等,由申请认证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