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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民兵规范化训练实施细则

时间:2024-06-24 02:35: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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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民兵规范化训练实施细则

江苏省南京军分区


南京市民兵规范化训练实施细则
南京军分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民兵军事训练规范化的需要,提高训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和军委、总参谋部以及两级军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民兵军事训练。
第三条 民兵规范化训练,应当按照中央军委、总参谋部颁发的训练法规,对民兵实施集中、统一、系统、有序的军事理论教育和技术、战术教练活动。
第四条 本市民兵规范化训练的基本要求:
(一)必须在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各级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人武部)具体组织实施。
(二)必须在区县民兵军事训练基地或市民兵训练中心实施集中训练。无武器、装备和训练场地的军(兵)种专业技术兵,由区县人武部统一组织,实行分片定点集中训练或由驻军带训。
(三)必须坚持依法治训,按纲施训,严格训练,严格要求,保证人员、时间、内容、质量指标的落实。参训人员到训率不低于98%;训练合格率不低于95%;合格兵员储备率不低于95%。
(四)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管理,保持正常的训练秩序。训练期间应建立临时党(团)组织,落实政治教育。全体参训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和学习条令、条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指挥。无严重违反纪律的现象;无重大行政责任事故;无训练伤亡事故。
(五)必须建立一支以区县人武干部为主体,区县人武干部与专职武装干部、民兵干部相结合的相对稳定的会讲、会做、会教、会做思想工作的教练员队伍。教员与参训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比15;训练中广泛应用电化教学;主要兵种训练应有示范分队。
(六)必须按级负责、勤俭练兵、注重效益,实施训练保障。训练基地的训练、教学、设施(场地),以及生活保障设施必须符合规定;民兵事业费、以劳养武收益等经费必须首先保证民兵军事训练。

第二章 组织计划
第五条 各区县人武部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民兵军事训练任务,结合本地实际,着眼平时和战时可能担负的任务,分别制定军事训练规划、计划,部署训练任务。
第六条 民兵年度军事训练任务必须如期完成。因特殊情况,区县人民武装部需要调整减免训练任务的,应按照总参谋部[1990]参动字76号文件的规定,上报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批准,并报南京军区备案。调整减免的训练任务,在下1至2年内补训完成。
第七条 区县人武部拟制民兵年度(期)训练计划,必须报经军分区批准。经批准的军事训练计划,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军分区同意。
第八条 区县人武部应当根据军分区赋予的民兵军事训练任务,分别制定民兵年度、期军事训练计划。年度训练计划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军事训练任务、训练期次、训练专业和参训单位、人数、施训方法、措施,以及较大的训练活动等。期次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参训人员、训练内容
、时间分配、施训方法、训练场地、授课教员、训练要求和措施等。另外,每期训练实施前还应当制定周训练计划,内容包括:每日、每课时的军事训练内容、地点、组织实施方法、保障措施、组织者或教练员等。
第九条 各区县人武部每年的训练任务,包括下列要素:
(一)参训人员指标。严格落实步兵与专业技术兵、专业技术兵内部各专业的比例。从未经本级组织指挥训练的基干民兵干部和未经本职训练的基干民兵中落实训练对象。提倡开展“超前训练”,实行先训后编,女民兵的参训比例应控制在8%-10%。为确保参加训练的人数,各单
位可在指令性任务数基础上,增加1%-2%的机动数。
(二)训练时间指标。各年度训练的起止时间从当年的1月至当年12月。民兵军事训练的时间规定为: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为60个训练日,2年内完训练;民兵干部为30个训练日,一般在1年内完成;步兵为20个训练日,专业技术兵为25个训练日,当年一次完成;民兵无装备
的专业技术兵为25至30个训练日,当年一次完成。每年训练日按8小时计算。训练时间不包括往返、节假日、政治教育等时间。
(三)训练内容指标。步兵和有武器装备的专业技术兵的训练内容,按《民兵军事训练大纲》的规定落实;无武器装备的专业技术兵的训练内容,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事训练大纲》的规定落实,完成班以下的训练课目。民兵干部主要进行指挥和教学法训练;民兵主要进行技术
和战术基础训练。所有参训人员必须按规定完成实弹射击、实弹投掷、实爆作业。
(四)训练效果指标。所有参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民兵军事训练成绩评定标准》或《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事训练成绩评定标准》实施考核,合格的要求为各科目成绩均达及格以上。

第三章 训练准备
第十条 民兵军事训练,区县人武部应当根据年度军事训练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做好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质准备和教学准备。
第十一条 思想准备。各级人武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上级要求,结合民兵的现实思想,拟制训练动员和思想教育提纲,各级宣传部门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手段,开展宣传教育,提高民兵依法参训的自觉性。
第十二条 组织准备。区县人武部应当根据军事训练的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训练机构。区县人武部应当成立训练大队,由区县人武部部长、政委分别担任训练大队队长、政委。训练大队下设军事(教学)组、政工组、后勤组,由区县人武部科(室)领导分别担任各组组长。
(二)拟定训练编组。参训人员应当根据行政区划或训练专业按照连(中队)、排(区队)、班的建制进行编组,抽调军政素质较好的专武干部、民兵干部分别担任连(中队)、排(区队)长。
(三)调整充实教学力量。根据训练任务。组成相应的教学班子,配备教员。军事组下设技术、战术、兵种、科技等教学组。选拨教员的标准和范围是:热爱民兵工作,军政素质好,有一定教学水平和组织指挥能力的人武干部、专武干部、民兵干部和复退、转业军人。要保持教员队伍
的相对稳定。注意解决教员的实际问题。
(四)择优选定参训人员。本着训练与组织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参训人员,避免重复和顶替训练的现象。参训民兵的年龄,原则上农村控制在20周岁以内,城市控制在22周岁以内。应当参照征集新兵的身体、政治、文化条件优选参训人员。
第十三条 物质准备。区县人武部应当根据军事训练的需要,做好下列物质准备:
(一)训练经费。民兵军事训练经费由区县政府、人武部和参训单位共同筹措解决。具体筹措标准由区县人武部根据训练任务作出预算,报请区县政府批准下达各参训单位执行。训练结束后,由训练大队根据本人表现及训练成绩,通知原单位按同等劳力收入水平(同岗、同工种标准)
发给误工补助或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往返差旅费和途中补助等由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有关项目中开支。
(二)训练场地、设施准备。每期开训前,应组织人力、物力对射击场、投弹场、占术训练场、专业技术兵训练场以及其他训练设施进行维护和整修,对损坏的设施、器材,应及时进行添置更新。在市民兵训练中心施训的单位,训练场地、设施由中心提供。
(三)武器弹药、教器材准备。依据训练任务,适时调拨武器准备,请领弹药,申领(购买)训练教材、器材。
(四)生活物资准备。民兵训练期间的食用油、粮、副食品和生活用煤、训练(运输)用油等,有关部门要以优惠价格供给。及时添置(修理)炊具、餐具、被装、水瓶、脸盆等生活物资。炊事人员原则上从各参训单位抽调。医务人员原则上从区县医院或参训单位借调。在市民兵训练
中心施训的单位,部分生活物资由中心提供。
第十四条 教学准备。区县人武部应当根据教学任务,做好下列教学准备:
(一)组织教学法集训。适时组织教练员进行教学法集训,时间一般为7至10天,重点学习《民兵军事训练大纲》和《民兵军事训练成绩评定标准》,统一教学程序和方法。
(二)组织备课示教。按照训练课题,应于开训前,组织任课教员编写、修改教案,并由军政首长先审批。教案经批准后,应当认真进行备课和试讲、试教,试教合格者,方可任教。教案应包括:课目、目的、内容、时间、方法、要求、教学实施、讲评等。编写教案的要求是:内容完
整,层次清楚,重点突出,语言精练。
(三)培训示范分队。所训的主要军(兵)种和重点、难点课目,应建立示范分队(人员)。视情于开训前3至5天,组织示范分队(人员)进行短期培(复)训,配合教学、提高授课质量。

第四章 训练实施
第十五条 军事训练的实施,必须严格按照《民兵军事训练大纲》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必须在区县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市民兵训练中心)实施集中训练。训练任务较重的单位可分期分批实施。确因武器、装备、场地等原因无法在区县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市民兵训练中心)集中施训的
,经军分区批准,由区县人武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认真做好训前组织工作。各基层人武部应按照区县人民武装部规定的时间,统一组织参训人员携带武器、装备和生活用品按时报到。参训人员集中后应进行训练动员,内容包括:宣布训练编组及负责人;明确临时党(团)组织及负责人;明确各级组织、各类人员工作职责;
宣布各项规章制度;传达上级有关军事训练指示;部署训练任务;明确指导思想、时间、内容、方法、步骤及具体要求等。动员结束后,应及时召开队务会、班务会、党(团)支部(小组)会等。
第十七条 按照施训程序科学练兵。施训程序应当按照先单兵(手)后班(组),先技术后战术,先理论后操作,先分解后连续,由简到繁,由易至难,循序渐进的方法进行。
第十八条 加强领导,严密组织。训练期间,各级领导要经常督促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严格执行各项训练制度,不图形式,不走过场,不弄虚作假,防止漏训、偏训。教员要从训练效果出发,贯彻严格要求,严格训练的方针,运用不同形式和方法把兵训好练活,广泛开展群众性练兵
和评比竞赛活动,使训练既生动活泼,又扎扎实实。
第十九条 区县人武部应当组织参训人员按照训练大纲的规定,完成年度训练的实弹射击、实弹投掷、实爆作业和军分区组织的4年一周期的高射武器对空实弹射击考核任务,并由主要领导亲自组织。训练队必须建立安全领导小组,每班都要有安全员,严格监督所有参训人员遵守操作
规程,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 训练期间,应当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训练、行政管理、政工制度,并制定训练基地管理使用制度。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良好的训练、生活秩序。
第二十一条 训练工作制度。各项训练工作制度是保持良好的训练秩序,确保训练质量的重要措施,必须认真抓好以下制度的落实:
(一)计划制度。应根据上级训练指示精神,本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科学安排各连(中队)、各兵种、各课目、各场地之间的训练秩序,使整个训练有计划地进行。
(二)会议制度。年度训练工作开始前应召开训练准备会议,区县人民武装部应主动向区县委、人民政府汇报上级的训练指示以及本级的部署、打算,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及时解决训练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开训时,应召开动员会议,明确有关事项;训练中,应召开形势分析会,
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措施;训练结束时,应召开总结表彰会议,讲评训练工作,实施奖惩。
(三)备课示教、示范教学制度。教员在教学中要言传身教,以自已的模范行动影响、启发、诱导参训人员,并注意发挥示范分队的作用,搞好示范教学。
(四)评教评学制度。训练中,应适当利用课余时间,组织教员和参训人员开展评教评学活动,发挥军事民主,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训练质量。
(五)干部跟班作业制度。直接组织领导训练的干部,应坚持跟班作业,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实爆实弹作业时,主要领导应亲自到场组织,把好安全关。
(六)检查考核制度。每训完一个科(课)目,考核一个科目(课目),不及格的及时补考。训练结束时,应对参训人员的训练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合格者及时发给证书并及时编入基干民兵组织。军分区结合区县人武部组织的普考进行抽考。
(七)登记统计制度。军事训练的登记统计,按期、年度进行,必须真实准确。登记统计内容包括:参训人员、训练时间、训练内容和训练质量。报表由区县人武部部长、政委签署,军分区由司令部首长签署。登记统计的报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逐级上报。重大军事活动,应当专题报
告。 区县人武部应建立军事训练档案,内容包括:指示、计划、总结、登记统计资料,教练员档案,合格人员登记卡片等。训练档案按照保密规定保管。
(八)请求报告制度。凡涉及训练任务的调整或其他的重大事项,均应及时请示;凡涉及重要军事活动安排或发生训练事故,均应及时报告。
(九)武器、弹药安全保管制度。武器、弹药应当按照规定严格管理,做到专库存放和专人看管,严禁与训练器材、教练弹混放,防止发生丢失、被盗、爆炸等事故。训练期间需建立严格的请领、登记、使用、擦试、保管、检查、回收、交接等制度。训练枪支、弹药必须由训练队干部
分发。实弹、实爆作业后对剩余弹药、炸药和作业场应及时清点,并及时回收民兵装备仓库保管。
(十)训练教材、器材分发、使用、移交制度。应按照有关规定,分级负责,严格管理,不得挪作它用,防止丢失、被盗。
第二十二条 行政管理制度。为做到管理工作制度化,1日生活条令化、连队化,训练大队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一)作息制度。应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作息制度,遵守操课时间规定。
(二)考勤制度。对每个参训人员的到课情况,应认真进行检查、登记,并使之与训练报酬、奖励挂钩,杜绝旷课、迟到、早退的现象。
(三)请销假制度。训练期间一般不准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经集训队领导同意,归队后应及时销假并补课。
第二十三条 政治工作制度。训练大队应充分发挥政治工作的保证作用,落实以下政治工作制度:
(一)教育制度。每批民兵集训,均应安排2至3天的政治教育,以提高参训人员的训练积极性。具体内容按政治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党、团活动制度。党(团)支部应组织开展活动,原则上每星期1次,充分发挥党(团)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团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文体活动制度。训练队应利用课余时间,积极组织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丰富参训人员的训练生活,增加民兵军事训练工作的吸引力。
(四)奖惩制度。对训练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训练中出现的违纪行为(单位、个人)应给予严肃的处理或处罚。军事训练的奖励和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实施。误工补助(工资、奖金和
福利待遇等)应与训练表现和成绩挂钩,以真正达到奖优罚劣之目的。
第二十四条 训练基地管理、使用制度。各级政府、军分区和区县人武部必须十分重视抓好民兵军事训练基地(训练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抓好“软”、“硬”件的配套完善工作,使之达到有良好的生活设施、有规范的训练场地(设施)、有精干的教员队伍、有完善的电教设备,能食
宿、能训练的要求。训练基地(中心)要积极开展以自养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减轻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负担。基地以劳养武的原则是:首先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税务、工商部门应给予优惠,所得收入主要用于民兵
军事训练和自身的配套完善建设。

第五章 训练考核
第二十五条 民兵军事训练考核必须严格按照《民兵军事训练成绩评定标准》进行,以衡量单位(个人)训练成绩,检验训练效果,促进民兵规范化训练的落实。
第二十六条 军事训练考核分为普考和抽考。普考是对全部参训人员受训科(课)目的全面考核,由训练大队组织。抽考是对部分参训人员受训科(课)目的抽样考核或者全面考核,由上级军事部门组织。区县人武部组织普考的时间应上报军分区,未经军分区抽考或未经军分区同意自
行考核的单位,其训练成绩降低一个等次。
第二十七条 军事训练考核,应当在训练期间进行,考核内容包括理论考核和作业(操作)考核。非训练期间,一般不专门抽调民兵进行考核。抽考一般结合普考进行,防止重复考核。
第二十八条 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其补考成绩降低一个等次列入个人总成绩,经补考不合格者,不得编入基干民兵组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南京军分区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993年4月3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秦皇岛市恶劣天气下经济运行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秦皇岛市恶劣天气下经济运行应急预案》的通知

秦政办 [2005] 163号 责编: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秦皇岛市恶劣天气下经济运行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秦皇岛市恶劣天气下经济运行应急预案

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为了保障在严重雾、雪、暴雨、大风、严寒、高温等恶劣气候情况下,全市经济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稳定,最大限度地降低恶劣天气对经济运行造成的不良影响,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应急预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经济运行应急工作坚持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积极预防、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的原则,建立在恶劣天气情况下经济运行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将经济运行应急处置工作纳入科学化管理轨道,最大限度地化解恶劣天气对经济运行造成的不利影响,确保全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经济运行应急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序进行。贯彻科学监测、分工负责、协同作战、及时反应和快速处置的原则。
二、经济运行应急工作的指挥和机构设置
市政府成立市经济运行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安全监督局以及通讯、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市经济运行应急领导小组在市政府和省经济运行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和预警等级
在恶劣天气情况下,经济运行发生紧急问题时启动本预案。本预案所称经济运行紧急问题,是指在恶劣气候天气情况下重点监控企业由于运能不足,出现原燃料严重短缺或产成品严重积压,导致企业面临停产;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由于供应不足出现脱销或市场严重波动;由于突发事故出现城市大面积、长时间停电、停水、停气或供热中断;人员流动出现严重滞留和拥堵等。
按照经济运行紧急问题影响的范围、程度和发展走势,本应急预案分为两个预警等级。一级预警为城区范围内或两个及以上县(区)发生经济运行紧急问题;二级预警为某一县(区)内发生经济运行紧急问题。一级预警由市经济运行应急领导小组确认并组织实施;二级预警由发生的县(区)经济运行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报告市经济运行应急领导小组。
(一)报告制度和报告内容
恶劣气候天气下经济运行的监测和预警工作由市经济运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建立恶劣天气经济运行监测报告制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经济运行紧急问题发生的详细情况、已采取的初步措施及需要上级协调的申请要求(如物资种类、数量、地点以及执行应急运输任务的车辆类型、数量、吨位、路线、时间等);执行应急处理任务时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需要上级协调帮助的事项;应急处理任务完成情况及取得的效果等。
(二)经济运行应急预案一旦启动,各成员单位要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密切配合,迅速开展救援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单位要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四、部门职责及应急保障
1、发改部门负责各成员单位协调调度。加强与铁路、电力、通信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同时负责协调和督导工业企业做好原燃料供应和产品销售工作,落实供应、销售渠道和存储场地,增加恶劣天气多发季节煤炭、矿石等大宗原燃料的储备。
2、交通部门负责国省干线公路清障和应急抢运工作。经济运行发生紧急问题时,市交通局负责组织落实一支能够随时调度使用的机动应急运输车队,大型货车不少于100台,客车不少于50台。应急运输车辆根据市政府应急领导机构的指令执行应急运输任务,车辆在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经批准可以使用警车开道,并在车辆明显位置悬挂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特别通行证,行驶军车通道,免交车辆通行费。执行应急运输所发生的运费由托运人或旅客承担,运价在当时社会平均价格水平的基础上上浮20%。
3、铁路部门负责恶劣天气下铁路行车组织和各类铁路道口看护工作。经济运行发生紧急运输问题时,市应急领导机构可向铁路部门发出紧急协调函,请求铁路运力支持。铁路部门要密切配合,调整运输计划,突击抢运有关重要物资,做好管内重点企业的运输保障;客流高峰期间,铁路通过增开临时列车、增加售票网点、延长售票时间、开辟绿色通道等方式做好旅客疏散。
4、市政建设部门负责对城市供水、供气、排水等城市公共产品供应工作。制定应急情况下城市排涝预案;遇较大雨雪天气,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力量及时清除城市干道积雪、积水,做好坏损设施突击抢修;市交通局、铁路部门、民航局强化恶劣天气下的公共客运组织,重点做好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等交通中转枢纽与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的衔接,确保人员及时疏散,有序流动。
5、商务部门负责保障持续恶劣天气下生活必需品的市场有效供应和物价基本稳定 。密切监控在恶劣天气下粮、油、肉、蛋、盐、糖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供应情况和价格走势,建立肉类、食糖的物资储备,落实应急资源,保障人民生活正常和社会稳定。
6、公安局部门负责加强恶劣天气下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要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及时处理恶劣天气道路交通事故,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对运送应急物资、人员车辆,采取间断放行、警车带道等方式,保障应急运输安全通畅。
7、气象部门负责加强监测天气变化趋势,做好恶劣天气预报服务。应急预案启动后,市气象局增加预报频次,延长预报时效,及时发布雾情、雪情、雨情、大风和高温警报,做好重点地区和重要交通干线的天气预报,为经济运行和应急指挥提供及时准确的气象信息。
8、财政部门负责研究恶劣天气下经济运行监测预警、物资储备和应急组织等工作所需资金的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9、电力部门负责应急情况下有序供电,保障重点企业、重点用户和居民生活用电需要;在发生机组意外停运、送变电设备污闪、重要输电线路损坏等事故后,及时采取必要的隔离切断措施,控制事故影响范围,并抓好突击抢修,尽快恢复供电。
10、通讯部门负责通信设施维护和检修,保障恶劣天气下通信网络正常运行;在恶劣天气发生时调派应急通信人员和设备,确保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五、责任追究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都应遵守本预案的规定,服从大局,要按照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不力、不负责任以及推诿扯皮、延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人员,要坚决追究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驻华使馆的职员能否以外交代表身份为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驻华使馆的职员能否以外交代表身份为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批复

1985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1月10日〔81〕沪高民上字第5号请示收悉。关于瑞士驻华大使馆参赞能否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聘请中国律师代理诉讼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有关规定,瑞士驻华大使馆受其本国国民李点提、李爱维的委托代聘律师,属于使馆公务,因此,该大使授权其本馆职员以外交代表身份为李点提、李爱维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是可以的。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