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大陆应重新认识1946年宪法的价值/李晓兵

时间:2024-07-13 03:01: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3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李晓兵 南开大学法学院




台湾这场大选的角逐过程中,最为突出也最为坚定的就是马英九对「九二共识」的强调。九二共识的核心内容是「一中原则」,即「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但是基于两岸政治情势发展的现状,以及两岸对于「一中原则」的认识,各自在其宪法和法律的框架进行阐释和表达。
九二共识是对于两岸关系底线的维护,也是两岸在「一中原则」问题上对于各自立场的调整和回归,这是两岸政治智慧的凝结,象征着两岸在认识和处理两岸关系的过程中对于对方立场的充分理解和尊重,也标志着两岸关系走向理性和成熟。它为两岸目前消除分歧、搁置争议、共同发展、共创双赢提供了政治互信的基础,因此成为稳定两岸关系,并为两岸关系渐进式的发展路径提供了一个合适的连接点。
台湾现行的“中华民国宪法”制订于一九四六年,历经多次修改,其所确立的宪政体制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其直接适用的范围也进行了限缩和调整,但是「国家统一」被作为修宪的立足点和行宪的基本目标,「一中原则」仍得以保持。因此,九二共识在两岸宪法的框架内寻找到了一个保证两岸关系稳定发展的基本底线,为两岸各自在政治、法律、经济领域处理涉及两岸关系的问题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九二共识也为两岸关系未来的发展提供了一种大的格局以及多种可能性。它既可以转换为「不统、不独、不武」的大陆政策,也可以让未来两岸之间继签署ECFA之后尝试性地开展政治议题的协商,还可以作为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签署两岸和平协议的基础。
但是,也必须看到,这一「共识」在大陆和台湾,都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变量。一方面,大陆方面对于台湾政治运作模式和法律实践的深层次认识还需要不断加强,特别是对于未来两岸宪政秩序的协调要有充分的考虑和准备;另一方面,台湾政治发展方向的不完全确定性,各种层次的选举成为检验民意对于两岸议题立场和态度的基本途径,两岸之间的理解和互信还需要通过各种层次的交流和沟通进行巩固,过于乐观和迅速的解决两岸问题都不现实,特别是绿营势力仍然不能明确肯定和接受此共识的基本内容。
在此情形下,两岸人民还需要在九二共识的基础上进一步的寻找新的连接点,特别是通过法律化的途径来将这些连接点加以固定,形成一个密集的「安全网」,让两岸关系的发展与两岸人民的福祉和两岸民主、法治发展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和紧密的联系,不为外部和内部偶然因素的影响而大幅度地波动,使两岸关系的发展能够更加稳健、顺畅。
未来,两岸特别需要从宪法层次上来思考和解决两岸关系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诸多问题,比如,对于台湾现行宪法的认识,大陆方面应该看到,一九四六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已经成为在台湾维系“中华民国”法统的基本法律依据,它构成了两岸之间维系基本的法律联系的基础。特别在近三十年的时间里,通过大法官释宪,在台湾社会变迁与宪法实施之间形成了良性的互动与富有活力的宪政秩序。大陆方面应该对这部宪法在未来两岸走向统一进程中的地位重新评估,并对于其基本价值进行再认识。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针灸教育,大力培养针灸人才的意见

卫生部 教育部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针灸教育,大力培养针灸人才的意见
卫生部、教育部



针灸学是祖国医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千百年来,它为人民的防病治病起了重要作用。当今世界很多国家都在学习、研究和使用针灸治病,不少国家创办了专门的针灸学校,仅日本就有四十多所。我国作为针灸的发源地,一所专门的针灸学校也没有,现在只有五所中医学院建立了
针灸专业,每年招生总数不过一百余名。当前全国有中医医疗、教学、科研专业机构近一千所,综合性医院八千多所,如以每单位设立一个针灸科,中医机构平均以十人计,综合医院平均以三人计,约需两万八千多人,而目前从事针灸治疗工作的高、中级医务人员仅九千余人,其中达到医
师水平的约三千人,其他多为老护士或各类技术人员在实践中改学的。人员的需求矛盾十分严重。为此,必须切实加强针灸教育,大力培养针灸人才。意见如下:
一、有条件的中医学院,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报教育部批准,可以建立针灸学专业,或有办针灸学院。学制五年,培养具有较深中医基础理论和诊疗技术的针灸医师。
针灸学院的建立与针灸专业的设置,均应按照国务院以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在现有中医学校,卫生学校中增设针灸专业或改为针灸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四年。每个省、市、自治区可重点搞好一至二所。
三、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扩大招收研究生。由于当前学生来源和专业水平的限制,招生年龄可适当放宽,对外语水平要求可适当降低,重点培养一批高水平的针灸人才,以适应教学和科研的需要。
四、在普通中学试办职业针灸班或职业针灸中学,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四年,教育程度同中专,毕业后发给文凭,由卫生部门择优录用,被录用后,由卫生部门考核定级,合格者,按中专待遇。这类班、校原隶属关系不变。一般文化课仍由教育部门负责,增设的专业课及其设备、经
费、师资、实习场所等由卫生部门负责。这类班和校举办多少,由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卫生厅(局)视需要商办。



1982年9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 对外贸易部 财政部 公安部 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反走私斗争中加强联系配合的联合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对外贸易部 等


最高人民法院 对外贸易部 财政部 公安部 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反走私斗争中加强联系配合的联合指示


1963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贸易部、财政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外贸局、公安厅
(局)、公安总队司令部、财政厅(局)、高级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管理委员会:一、略二、略三、关于走私案件的处理
各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及有关走私物品,在设有海关的地方,交由海关处理;在没有设海关的地方,交由市、县一级税务局,依据暂行海关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处理走私案件的十项原则进行处理,(边远地区,一般案件也可由市、县税务局授权所属税务所进行处理)税务局处理有困难的,应当联系海关进行处理。其他部门除受海关委托代为处理的以外,均无权处理。内地市场非法倒卖外货的案件,除有关外货是走私进口的,经海关特许免税、减税进口而无权出售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的,用套取外汇购买的,或者是携带、邮寄进口的钟、表、自行车,应作为走私由海关或税务部门依法处理外,其他物品(包括查不清来源的),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违反市场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兼有倒卖走私物品的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案件,除了走私物品数量较多的,应由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案情分别处理外,一般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凡公安机关侦破的重大走私案件和以走私为掩护的政治性案件,需要将人犯逮捕和起诉的,应经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和决定起诉后,将人犯和全部赃证物品移交法院依法判处。法院定案后,应将非构成政治罪行的物品,交由海关或税务部门处理。海关和税务部门查获的重大走私案件,需要逮捕判刑的,仍应按现行规定办理。依法科处罚金或追缴价款的走私案件,受处分人抗延不交,可移送法院,由法院依法判决追缴。
海关和税务部门依法没收的应予变价的走私物品,必须严格按照“海关处理没收物品办法”的规定,交由指定的国营公司收购,国营公司不收购的,可以委托信托商店出售,不得擅自变卖或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