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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蒙冤之后是晴天/李华振

时间:2024-07-06 13:30: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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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蒙冤之后是晴天

李华振 刘卫华


本文为笔者在一次中国民营企业家论坛上的发言稿,后被《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杂志以封面特稿刊于2003年7期



家族企业并非落后形态!
家族企业是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蒙冤”最多的经济形式。受某种传统观念的影响,主流经济学往往把家族企业视为一种落后的经济形式,甚至断言家族企业必将消失。一提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把家族企业作为“典型反面教材”进行批判。
实际上,作为最古老的产业组织之一,家族企业不仅不会消失,而且正在“返老还童”,重新焕发活力,在经济舞台上扮演着重要角色。中国出现了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民有经济,据估算,规模在20万亿人民币。中国民有企业开始进入经济“禁地”,如金融、能源、矿产、公用事业、专用化学品等,并成为行业领袖。据统计,目前在中国国内的民有经济中,家族企业至少占到了90%以上。在这些企业中,既有单一业主制的企业,也有合伙制的企业、共有制的企业,甚至还出现了家族成员保持临界控制权的企业集团。
如果认为国内的家族企业20多年的快速发展仍不足以说明问题,我们可以把眼光放远到世界范围内。在全球500强最近一次的排名榜中,有175家为家族控制的企业。我们不妨看看家族企业占GDP总数的比例:韩国48.2%;中国台湾61.6%;马来西亚67.2%;菲律宾和印尼,最大的十个家族体现本国市值的一半;中国香港,五个最大家族体现了26%的市价总值;韩国、马来西亚及新加坡,十大家族体现市价总值的1/4;在现代企业制度最完备的美国,家族企业创造了78%的就业机会,创造了全美GDP的50%。
美国季刊杂志《家族企业》(FamilyBusiness)在其2003年第一期上公布了全球最大200家家族企业的排行榜。其中,中国人熟知的沃尔玛、福特、三星荣登三甲。这200家企业共来自27个国家,其中美国占了99席。此次排名对家族企业的含义规定很广:不论何种所有制形式及管理方式,只要是某个家族在这一公司中占有重要地位,即可参加排名。所以最终的排行榜中包括上市公司、私营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等多种组成形式。许多公司在其所在的行业中,甚至在所在国家的国民经济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众多家族企业中,许多并非完全意义上由某个家族统治,而是靠多数股掌握着对公司的控制权。例如在排名第一的沃尔玛和排名第二的福特,Walton家族和Ford家族分别占有38%和40%的股权。而在控制着7-Eleven便利店73%股权的排名第21位的日本Ito-Yokado公司中,伊藤家族仅拥有15%的份额。
美国公司治理对策:家族企业成为首选
美国是举世公认的现代企业制度典范,百年来一直被视为“制度文明” 的表率。家族企业在美国经济中扮演着什么角色?如果说“家族企业支撑起了美国经济繁荣”,你或许不相信,但事实却是如此。在大约80年代中期之前,美国经济的主力军一直是家族企业;直到后来出现了“新经济时代”(又称“知识经济时代”),美国诞生了大批所谓的“最先进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老布什时期,家族企业开始备受批判,认为它是“过时的老爷车”,不适宜行驶在新经济的宽阔大道上。克林顿的8年当政期间,美国家族企业进一步“衰落”,代之而起的是“更先进的知识经济企业”。
按传统经济学的观点,家族企业的衰落应该标志着更先进的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普及,应该推动经济的更大繁荣。但事实并非如此,恰恰相反,美国经济于21世纪的开元之年跌入了低谷,主要原因不是“9·11”恐怖事件,而是美国的“更先进的现代企业制度”出了严重问题,发生了安然之类的一连串公司丑闻危机,美国的“制度文明”不再是神话和真理,人们开始重新审视“到底什么才是现代企业制度?”经过一番考证,经济学家蓦然发现——曾被大力批判的家族企业才是完善的、有效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形态!小布什政府于2002年8月4日颁行了一项“公司责任法案”,其主要措施之一就是回归家族化,重新重视家族企业的作用。
安然等公司丑闻的症结在于:所有权过于分散,一个公司有多个、甚至成千上万个所有者。在这种条件下,掌握着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经理层就会通过损害公司利益来谋取不当私利。这就是“经理层操纵”。
家族企业由于由某个(或多个)家族控制着足够有效的股权,在“关心切身利益”的激励下,家族成员就会尽心尽力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监督,减少“经理层操纵”所带来的公司腐败。
西方“两权合一”浪潮:家族企业备受青睐
就在我国国企改革大力提倡“两权分离”并认为这是“学习西方先进的企业经验”时,西方却兴起了“两权合一”的浪潮,家族企业因此而备受青睐。
早在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就发现:在两权分离的企业中,经营者是在“使用别人的而不是自己的钱财,也就不可能盼望他们会有像私人公司那样的警觉性去管理企业”。但这种“异样的声音”被淹没在近现代飞速发展的大工业浪潮里,因为公司规模的庞大导致了普遍的两权分离。
但后来,西方实行两权分离的公司屡屡发生经营者腐败、经理层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大股东操纵公司损害中小股东、甚至跨国公司被内部人搞垮等等恶性事件。西方经济学家对此进行了认真分析,于是产生了今天广为人知的科斯定理。在这样的社会背景及理论分析之下,西方兴起了“中小企业将成为21世纪主流企业”的浪潮,许多大公司也因此而化大为小、化整为散,集团式大企业也不再是传统的“总分公司制”,纷纷改成“母子公司制”。(总分公司制中,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而母子公司制中,各个子公司都是独立的中小型企业法人。)家族企业以其明显的优势特点,成为中小企业最主要的组织形态。
这种做法可以避免两权分离带来的种种弊端。司法部“公司治理结构专项研究”课题组负责人刘大洪指出,在家族企业里,所有者就能够直接有效地监控企业经营,防范经营者风险。(注意: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并不是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合一;从法律的技术层面上讲,法人财产权是必须独立的、不得受所有者非法操纵。法人财产权不等于经营权。)
中国经济下一轮发展的主力是家族企业
中国改革20多年来,国有企业是上一轮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国有企业将让位于民营企业。中央政府已经把“国有股减持”、“国退民进”、 “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等作为明确的战略提出来,且已经切实实施相应措施。据最近的一次统计,如果把那些“戴着红帽子的名国有实民营”企业计算在内,中国目前的民营经济力量已接近国有经济!而且,在接下来的深化改革过程里,中央决心继续调整国民经济的整体布局,进一步贯彻“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改造”,真正与国际接轨,建立起“人民主导的、而不是国家权力主导的市场经济”。
实际上,目前中国民营经济的90%以上都是家族企业,发展民营经济必须大力发展家族企业。中国下一轮经济发展的主力将是以家族企业为代表的民营经济。目前,中国家族企业发展最迅速、最健康的当数温州,我们不妨以其为例,来剖析中国家族企业的必然性。在温州,不仅个人业主制企业完全属于家族企业,连股份合作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也大多保留着浓厚的家族色彩。温州民营企业选择家族制是在传统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环境作用下,进行理性选择的结果。温州是一个带有浓厚传统文化特色的社会,在转型期中,民企很难通过外部其他途径获取资本,家族成员是企业资本的重要来源。温州奇迹的很大原因在于一张巨大的社会网络支撑着温州人的流动和移民行为,他们通过家族关系链流动、迁移、聚集,家族网络降低了生产和经营成本,减少他们在异国他乡所面临的生存、生活和发展风险。温州人往往从族人那里学习经营经验,这种血缘亲缘关系构成的家族网络是产业扩散的重要渠道。建立在血亲关系上的低信任度社会难以造就非血亲的民营企业。由于血缘和亲缘关系的特殊凝聚力以及家族成员为家族事业的自我牺牲精神,家族企业能够极大地降低内部监督成本。
家族企业最适合中国社会文化传统
在同属中华文化圈的国家及地区里,家族企业一直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华人资本界著名的永诚实业集团董事长刘孟奇说,在华人企业里,即使是跨国大公司,也一直以家族制为主导。这绝非偶然,其背后是独特的中华文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家族企业最适合中国社会文化传统,其存在是必然的、长期的。
中国人有明显的“仇富”心理,这既不利于职业经理人阶层的形成和壮大,也不利于家族企业对外来人才的重视、信任和重用。有个笑话,说心理学家随机挑选了一个美国人和一个中国人,对他们进行催眠,然后问他们对待富人的态度,让他们说出真话。美国人说:“我敬佩富人,我也想成为富人。我想为富人工作,以得到丰厚的薪水。”中国人则说:“我嫉妒富人,眼都红了。我想劫富济贫。”在这种明显的“仇富”心理支配下,中国民营经济的所有者不敢、不愿去重用外来人才,因为他不能保证“外人”会不会暗中背叛他、算计他、甚至劫持他!这使家族企业成为中国民营经济必然的、也是迫不得已的首选,因为家族成员不会产生上述风险。
“宁为鸡头,不为凤尾”的思想也极大地影响着中国家族企业。在西方,人们以“在大公司工作”为荣;而在中国,即使在最大的、最好的公司里工作,也被视为“为别人打工,没前途”。中国人都想“自己当老板”,即使是一个小老板,也胜过为别人打工。这使中国一直难以形成正规的、繁荣的职业经理人市场。有个形象的比喻,说:中国目前的职业经理比国宝大熊猫还少,而大大小小的、成功的不成功的、现实的做梦的老板却比老鼠还多。没有发达的职业经理市场,民营企业很难获得足够的、称职的、恪守职业道德的外来人才,于是,不得不仍然倚靠家族成员,这也导致家族企业盛行。
社会信用监控体系不健全,加之我国长期以来漠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使人们(尤其是“打工经理”)普遍产生一种“没出事时赶紧捞,出事之后撒腿跑”的短期心理及近视行为。民营经济的打工经理腐败事件经常发生,有关机关对待这种事也往往睁一眼闭一眼,认为“反正又不是侵犯国家全民财产,富人损失一点无所谓”。我国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指出,对私人财产的“公力保护”不力,也迫使民营经济干脆进行“私力救济”,实行家族制,由“自己人”控制着企业经营的日常过程,根绝“外来者”为祸的可能。









作者简介:
李华振,河南人,祖籍安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生部,财经作家,2003年度“十大智业人物”之一,在国家级经济类杂志上发表文章280余篇,并多次被人大报刊资料中心转载,见于北京社科院学报《北京社会科学》(季刊)、《人民日报之中国经济快讯(理论版)》、新华社《经济世界》、《中国经贸》、《中国商界》、《政策与管理》、《经济导刊》、《财经报道》、《企业研究》等刊。
曾任多家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战略企划中心总经理,被多家杂志以“封面人物”进行报道。现把主要精力放在学术上,在我国著名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教授主持的国务院司法部“中国公司治理结构课题研究”、“中国国有企业问题专项研究”等课题组中从事研究工作。
作者联系方式:lhzlwh@yahoo.com.cn 或 lhzlwh@21cn.com.cn


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与湖南省企业开展对接合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发展局


规划[2006]24号



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与湖南省企业开展对接合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推进中央企业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培育和发展大公司大企业集团,是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湖南省委、省政府对中央在湘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中央企业与湖南企业的对接合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为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与湖南企业对接合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对接合作的重要意义

  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之间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联合重组,可以在更大范围实现国有资本的有效配置。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开展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对接合作,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的重大举措,是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提高国有经济的竞争力、影响力、控制力和带动力的重要途径。湖南作为我国中部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具有北靠南联、承东启西的区位特点,有着丰富资源和较好的工业基础,具有一定的产业承接能力,各中央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要高度重视与湖南企业的对接合作工作。

  二、中央企业与湖南企业对接合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促进中部崛起发展战略,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立足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大局,围绕主导产业和优势企业,合理确定中央企业与湖南省企业合作的领域。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股权置换、投资合作等方式,以企业为载体,以产权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实现双方企业在资源、技术、产品、市场、资金、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互补,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三、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渠道,加强沟通,促进对接合作工作的开展

  为了促进中央企业与湖南企业开展对接合作工作,在国资委网站专门设立了“湖南网页”( 网址为WWW.SASAC.GOV.CN)。“湖南网页”将主要介绍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湖南在引进战略投资者和招商引资方面的政策措施和推介湖南的优势产业、优势企业和优势项目等。“湖南网页”的开通为中央企业与湖南企业对接合作搭建起了信息交流平台。请各中央企业积极利用“湖南网页”更多地了解相关信息,开展相关对接合作工作,实现互利共赢,促进共同发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发展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4〕58号

印发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经贸部门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市级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拉动社会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企业技术进步,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尤其是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参照《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资金。市财政已有切块设立专项资金的,不在此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市经贸、财政部门负责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成立由市经贸、财政、交通、工商部门参加的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结构优化原则。强化政府对经济结构调整的引导作用,坚持扶优扶强、突出重点。鼓励企业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做精做强做大主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不分行业、不分所有制安排项目。

  (三)突出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原则。实行区(县级市)(下称区县)属项目由区县财政资金与市本级财政资金配套支持的政策,有效放大市本级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四)强化科学论证,规范管理,加强监管原则。加强专家评审、检查、验收等环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益。

  第二章项目重点专题第五条重点支持市政府明确的支柱产业和工贸、交通行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纳税贡献大企业实施的重点技术进步项目,加快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

  (一)振兴装备制造业。重点支持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成套设备、通用机械、专用设备、电子装备、医疗器械、船舶制造等的技术进步项目。

  (二)石油化工产业。重点扶持炼油、乙烯、石化深加工、汽车和电子化学品、涂料及其他有原料和市场优势的精细化工产品等的技术进步项目。

  (三)电子信息制造业。重点扶持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宽带接入、高性能数据存储、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与生产、彩色液晶显示、高密度印刷板、数字化视听产品、家庭信息网络平台等的技术进步项目。

  (四)生物医药和中药现代化。重点支持国家一、二、三类新药、以基因工程品种为代表的生物技术医药产品、以中药现代化品种为核心的现代中药和利用生物技术发展生化制药等的产业化项目。

  (五)新材料产业。重点支持光电子信息材料、高分子结构材料、生物医用材料、新型建筑材料、先进金属材料和纳米技术与材料等的技术进步项目。

  (六)大力发展信息化绿色交通。重点支持绿色生态站场、智能交通及运营工具的更新换代。

  (七)发展现代流通业。重点扶持连锁经营、新型肉菜市场、第三方物流、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特色商业街等重点流通龙头企业的技术进步项目。

  (八)推进食品安全生产。重点支持食品工业企业生产工艺、检测设备以及生产线的技术改造与更新换代。

  (九)停车场建设。重点支持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建设项目。

  (十)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重点专题项目。

  第六条市经贸、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我市经济发展实际,于每年11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重点专题和重大专项。

  第三章资金安排方式第七条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方式主要有贷款贴息、补助等:

  (一)贷款贴息。

  重点支持符合专题、已启动在建并使用银行中长期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加快推进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度,促进重点项目早建成投产、早发挥效益。项目贴息额原则上按银行贷款1年期利息安排,最多不超过2年。

  (二)补助。

  为切实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瓶颈问题,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通过设立重大专项和公开招标方式,重点扶持一批攻克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难题的重大技术进步项目,体现政府宏观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意图,引导企业投资方向,带动相关行业快速发展。

  1重大专项补助。由市经贸、财政部门组织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照国家、省的做法,根据广州发展实际,围绕重点产业、重点领域研究确定若干重大专项,并在全市范围内征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5%。具体操作办法由市经贸、财政部门发布的重大专项征集通知确定。

  2招标项目补助。由市经贸、财政部门组织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照省的做法,结合广州市实际研究确定重点技术进步项目招标专题,委托有资质的招标公司依法公开招项目承担单位。中标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招标的专题和具体操作办法由市经贸、财政部门会同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另行制定。

  (三)项目招标、重大专项评审、集中检查等费用

  项目招标、重大专项评审、集中检查等工作由市经贸、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其费用在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项目申报第八条申报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九条申报项目的企业,必须认真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扎实做好市场分析和敏感因素分析。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十条企业应按照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专题和重大专项逐级对口申报。区县属企业分别对口向当地经贸、交通等部门申报;市属企业向所属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投资主体申报;中央、省属企业对口直接向市经贸、交通等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项目必须提供如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论证意见、项目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项目有效的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划款凭证复印件;

  (五)企业近3个月财务报表、上年度审计报告及缴交税款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申报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项目的专家评审论证工作,由申报项目的企业所属区县经贸、交通等部门和市有关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投资主体组织。

  第十三条申报重大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只需提供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报告、《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近期财务报表、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缴交税款证明等资料。

  第十四条各区县经贸、交通等部门和市各资产经营公司、授权投资主体要认真审查、筛选所属企业申报的项目材料,严格把关,并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专家评审论证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排序后对口上报市经贸、交通等部门。

  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月15日前。

  第十五条参加招投标的项目按另行制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操作。

  第十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资金申报材料和招投标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项目选择及资金拨付第十七条市经贸、交通等部门根据各区县经贸、交通等部门和市各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投资主体的意见,对企业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排序意见后报市经贸部门汇总。由市经贸、财政部门会同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统筹提出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在广州工业信息网等媒介上公示后,按规定程序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文件。

  第十八条市财政部门根据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文件办理资金拨付。市属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区县项目资金由市财政通过财政部门逐级划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收到贴息或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项目的监督管理与检查验收第二十条建立项目监督管理和检查制度。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会同财政部门分工负责所属企业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日常跟踪检查,并及时向市经贸、财政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市经贸、财政部门负责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集中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市经贸、交通等部门负责对口指导各区县经贸、交通等部门和市各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投资主体,对项目的实施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监督项目的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县财政局协助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并对所属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建立项目验收制度。市经贸、交通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参照《广东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所属企业资金扶持项目组织分级验收,并将结果上报市经贸、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终止时,须逐级对口书面报市经贸、交通、财政等部门同意。对因故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逐级对口报市经贸、交通、财政等部门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上缴市财政。

  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凡上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取消企业三年内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对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内容又没有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造成项目不能如期完工的,市经贸、交通、财政等部门依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项目财政资金。违反本条规定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收回财政资金。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区县经贸、交通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2月25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广州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