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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穿侵权责任法中的同命同价/张世勋

时间:2024-06-03 18:54: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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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穿侵权责任法中的同命

张世勋


  纠正大众对同命同价条款的误读,“可以”俩字减损其八成威力。——张世勋

  今天重读侵权责任法,发现一个被媒体被舆论都误解的法律条文——同命同价条款。也就是我们侵权责任法中的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的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就是我们期待已久盼望已久的同命同价条款。
  她的出台可以说是顺应了大多数老百姓及村乡两级地区律师的极大农民维权感情。当他们在为此欢呼的时候,却没有注意到“可以”这两个字。也正是这两个字大大削减了同命同价原本应有的效力。
按照理论上说,在当今社会逐渐趋向两级分化,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社会劳动价值分配严重不均的情势下,再加上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房价飙升和关于当地城市户口的严格控制措施,以及近年来农民进城运动和趋势的不断明显。侵权责任法地十七条的出台时一件让人高兴的事,也是我国在人人平等的法治进程中所特有的一大进步。
  但只要你精心审读就会发现,侵权责任法中的同命同价并不像官方主流媒体和一些个专家解释的那样是真正的同命同价,在我看来,这只是为同命同价的出现和存在提供了一种可能。而不是必然。这就为法官审理侵权赔偿案件时提供了可以不予适用的理由和权力,也就是说虽然是在同一侵权行为中被侵害的多数也是能够不按同命同价进行赔偿的。我记得温阅写过一篇文章说。我们凭什么同命同价?罗列了古今中外凡此种种。那么我想温阅文章中所提到的理由或许可以理所当然的成为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将第十七条束之高阁,弃之不用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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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马路杀手”的成因及增多的原因和对策

肖景炎 王俊辉 张玉玲


河南省潢川县检察院对近年来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准逮捕的交通肇事案件进行了调查:2001年为12案12人,占当年受理案件的7%;2002年受理21案21人,占当年受理案件的10%;2003年1月到10月份受理19案19人,占已受理案件的14%。从数字上不难看出,交通肇事案件的绝对数量逐年递增,而且继续保持上升势斗。频发的交通肇事,己成为凶险的“马路杀”,不仅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绐被害人家庭带来重大的不幸。
一、 “马路杀手” 的主要成因
1、 酒后驾车。驾驶员饮用含有酒精成份的饮料后,酒精的麻醉作用,使人们的大脑降低抑制功能并引起各种器官失调,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反应迟钝、判断能力差,甚至行车打盹,这样的“马路杀手”上路,增加了很大的危险性。如2003年5月份,犯罪嫌疑人舒某在“非典”期间从北京开车回到潢川后,5月11日到乡下走亲访友。晚上,舒某庆幸自己从北京安然回家,高兴之余喝了几两白酒,夜里驾车回城。当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潢川交警大队500米处时,酒兴发作,驶入公路右边将正在骑三轮车人付某(男,58岁,)撞伤,后鉴定为重伤,事发后舒某弃车逃逸。为此,舒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
2、无证驾车。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无证驾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农用车、三轮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急剧增多,无证驾驶、不经培训、考核、便匆匆上路,这些人对驾驶技术一知半解,对交通法规一无所知,遇紧急情况,就手忙脚乱,难以应付,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如犯罪嫌疑人杨某,2000年9月购买—辆农用运输车:无驾驶证、无牌照,没办任何手续,仅凭着偷学来的一点 “技术”,就开始做起了营运拉客的生意。2001年 1月1日下午3时,当他驾车从踅孜到牛岗砖瓦行驶至1 06国道牛岗派出所
门前的公路时,心里惊慌,加上没有经过正常的驾驶技术培,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三轮车右前面将行人余某(女1 0岁)撞倒后死亡的重 大交通事故发生,杨某负此事故的全责。
3、疲劳驾车。司机每天驾车持续时间过长,或者从事其他体力劳动消耗过大或睡眠不足,在行车中困倦瞌睡、四肢无,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极易发生事故。2001年9月11日20时40分,犯罪嫌疑人惠风安驾驶陕A北2020旅行车从西安到南京经?12国道285KM+600M处,因惠风安为了追求“效益”,已连续驾车行驶10余个小时,严重的驾车疲劳,加之过快的车速,遇到弯道时,反应力下降,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该车驶出有效面之后翻滚,造成乘车人李某(男 51岁)死亡,惠本人受伤,机动车严重受损,道路设施及路面也遭破坏,惠风安负此事故全责。
4、病车上路。制动系统和其他关键部件有严重故障的病车上路行驶,更带有严重隐患,成为公路上的—颗游动的“不定时炸弹”,随时有引发危险可能。2003年8月4日15时许,犯罪嫌疑吴志龙驾驶松花江型号的出租车,由北向南正高速行至106国道995KM+200M处时,左前轮胎突然爆裂,车如同脱僵的野马,车轮迅速向左方向偏转,正好撞在道路桥上一侧的护栏上,松花江车碰撞报废,乘车人中2人死亡,4人受伤。吴在明知车辆有故障,前轮胎非正常磨损较严重的情况下,仍然上路载客行使,结果导致前轮爆胎,车辆失去控制,车毁人亡的悲剧发生。吴的行为违反“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的规定,负此事故的全责。
二、“马路杀手”增多的原因
1、风险意识差、安全意识差。一些车主和司机为了多挣钱、赚大钱,对行车风险和事故危害认识不足或视而不见,病车上路、违章行驶、疲劳驾驶等屡见不鲜。今年该院已批准逮捕的交通肇事犯罪嫌嫌疑人中,这些违章的行为所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基本上都在不同程度上有反映,归根到底,还是在思想上没有树立风险意识,忽视安全行车的原因造成的。
2、道路配套设施和管理以及人们与“大交通”相适应的交通安全意识滞后。近年来,交通基础建设发展迅速,高等级公路明显增多,车速加快,车流量成倍增长,但道路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人们与“大交通”相适应的交通安全意识滞后。如经过该县境内的叶罗高等级公路目前尚未正式开通,路上无警示标志及相应的路牌,配套设施尚未安装,但却已有许多车辆在上面正常行驶,而公路两边的村民横穿公路等违章情形也比比皆是。仅2003年以来,发生在叶罗高等级公路上的交通肇事案件已有4起,造成6人死亡,受害人在行为上均有一定的过错。
3、对重大交通肇事人员(“马路杀手”)存在惩处不力观象。有关部门为了使案件顺利处理,对—些该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肇事人代之以行政、经济处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惩处不力观象。大部分诉至法院的交通肇事案件,大多被判处缓刑或罚金,处实体刑的很少。缓刑的过多适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马路杀手”打击力度不大,不足以震慑“马路杀手”。
三、遏制“马路杀手”上升势头的措施与对策
1、加强对司机的风险意识、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的教育。使司机们能认识到“跑马行船三分险”,他人的安危及身家性命,往往在于司机的一时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要谨慎上路,正确把 握好思想上的方向盘,树立安全意识,安全第—的观念要牢记在心, 坚决杜绝各种违章;树立法制意识,要意识到交通肇事是危害公共 安全的一种犯罪行为,肇事逃逸是要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克服交通肇事只要赔钱就可以万事大吉的错误认识,从思想上真的 重视起来。
2、严把发证、考试程序,严查违章。虽然国家对取得驾驶资格有严格的培训、考试、考核的程序规定,但一些不法之徒,内外 勾结,致使 一些人根本没参加过培训、考核,就用钱请人替考“买”个驾 驶证;或通过人情和贿赂请求考核发证人员“高抬贵手”,马马虎虎,蒙混过关,混得一纸驾照。可以想象这样不合格的司机上路无疑就是一批隐藏的马路杀手,要杜绝和减少马路杀手,从发证考核上必须严格把关,从源头上进行治理。对司机的违章行为严查、严管、严教育,加大处罚力度,营造强大声势,对严重违章或多次违章的司机,坚决吊销驾证,严肃交通法规。
3、加大线路的配套设施建设使人、车、路和谐发展。随着国家建设的突飞猛进,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但道路的配套设施严重滞后的情况并末改观,道路的提醒牌和各种路标严重不足和破坏严重的情况没有很好的得以改善。为实现平安大道的目标,应在对行人加强交通法规普及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基础配套设施的更新和建设,在事故多发地带、路况复杂地带及行人横过马路的地带,树立各种相应的提醒牌和采取相应的措施,使人、车、路实现真正的和谐发展。
4、依法严惩“马路杀手”威慑犯罪。相对日益上升的交通肇事案件,必须严格依照刑法l 33条规定和“两高”关于处理交通肇事罪的有关司法解释,严惩肇事的“马路杀手”,运用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警醒司机和教育行人,惩治肇事者,打破—些人认为交通肇事一赔了之的错误认识。同时,公安机关应对交通肇事逃逸者加大追逃力度,及时抓捕。检察机关对交通肇事案件要严不捕、不诉标准,法院对交通肇事罪犯慎用缓刑,多管齐—下,切实把交通肇事犯罪高发势头遏制下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3〕154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若干规定》已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常州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积极引进海外留学人员为本市服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海外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含学士)的海外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 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外留学人员创业服务的综合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市外国专家机构具体负责海外留学人员来本市创业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各辖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是其所辖行政区域内海外留学人员创业服务的综合管理部门。

公安、教育、劳动保障、经贸、科技、侨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海外留学人员创业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通过海外华人社团等组织,或通过各自工作领域和业务渠道加强与海外留学人员的联系,并向政府人事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五条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引进海外留学人员为本市服务:

(一)到本市单位工作;

(二)聘请担任有关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单位的高级职务;

(三)担任有关机关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四)邀请来本市讲学或进行咨询,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五)接受本市单位委托,在国外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六)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的形式创办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

(七)依托海外的科研、教育、培训等机构,与本市有关单位合作或接受委托,帮助本市单位开发培养人才;

(八)在国外从事为本市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的推介、营销等中介服务;

(九)以其他形式为本市服务。

第六条 来本市工作的海外留学人员需提供本人护照、学位证书,我驻留学国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学历、工作经历、学术水平等有效证明,由接收单位报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准入手续。要求定居的,发给《海外留学人员来常工作证明书》,侨务部门依法为其认定华侨华人身份;短期工作的,发给特聘工作证。

第七条 海外留学人员经单位录用并报市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原系国家干部的可恢复其国家干部身份;对取得学士学位以上的非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可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身份。出国前和回国后在国内(包括应聘在本市或驻外机构短期工作)的工作时间和实际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可按有关规定计算工龄和缴费年限,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手续。其中获得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的,其在国外留学时间可一并计算工龄。

第八条 接收海外留学人员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受编制、用人指标、工资基金、工资总额限制的,可向编制管理机构、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予以追加。

第九条 海外留学人员的报酬,可根据其所在岗位和专业水平以及实际贡献从优确定。也可以签订短期合同、商定年薪等方式确定报酬。定居或短期工作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留学人员,按规定2年内每月给予相应的资助。海外留学人员从事中介活动收取的中介费或佣金,企业按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海外留学人员所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经财政部门批准,其在本市购买商品房、汽车、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对企业进行再投资,可奖励给个人。海外留学人员所得税后收入视其居住身份可按外汇管理规定兑现成外汇汇出。

第十条 来本市工作的海外留学人员不受资历、工作年限等限制,可按其实际学术技术水平,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一条 海外留学人员在本市工作期间的住房,由用人单位结合报酬情况与其协商解决,可由用人单位以协议形式提供住房,也可以按住房货币化原则,由个人租用或购买住房,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套。对定居的具有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的海外留学人员,政府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安家费资助。

第十二条 来本市长期定居工作的海外留学人员,其随归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及子女的户口,凭政府人事部门《海外留学人员来常工作证明书》等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准迁手续。来本市长期定居工作的海外留学人员随归配偶原身份是国家干部的,可恢复其原有身份,原身份不是国家干部的,如符合聘用干部条件,可办理聘用干部手续。随归、随调、随迁的配偶及已成年子女,其就业原则上由引进单位负责解决,也可通过人才、劳动力市场就业,政府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帮助协调解决就业中遇到的问题。配偶暂无工作的,其人事档案可委托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

来本市长期定居海外留学人员的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子女,由教育部门及时就近安排到教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就读;对具有博士学位的海外留学人员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择校就读。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费用。参加中考、高考的,可参照归侨子女予以照顾。

第十三条 对来本市工作的海外留学人员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完成约定的科研项目、工作任务或受聘合同期满的,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可在原单位继续工作,也可以重新选择单位。需要流动到外省、市工作的,可办理调离手续;再次出境时,其行政关系、人事档案等,可留在原单位,也可由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

第十四条 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资金到本市创办企业,凭中国护照可注册为内资企业,凭外国护照或虽持中国护照但取得外国居留证的可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所办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以技术成果入股的形式投资的,其作价出资额可占注册资本的20%,经省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可占注册资本的35%,比例超过35%,投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海外留学人员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企业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起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

第十六条 海外留学人员创办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经认定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和集成电路产品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

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其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

第十七条 海外留学人员到本市从事科研或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用人单位应优先提供科研经费和条件。承担本市科技开发项目的,科技、计划等部门在资金上优先予以安排。在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因科研急需,可自行通过国外亲友进口零件、少量的科研用仪器、仪表、化学制剂等,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可按科教用品办理免税手续。海外留学人员所需小额外汇,可向外汇调剂市场购买。

第十八条 鼓励海外留学人员进入江苏省常州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入园企业可共享园区提供的厂房、通讯设施、物业管理、商务服务、培训服务等资源,并享受创业园区下列优惠政策:

(一)可根据项目规模享受200平方米以下面积的办公、生产用房,二年内免收房租;

(二)优先获得科技三项费用支持,其中海外留学人员本人长期在园内创业的,经评审批准立项的科技项目,先期可获得不少于10万元的研发费用的资助;

(三)入园企业的项目,经推荐、评审,可获得创业园种子资金的扶持,创业园可为企业提供风险投资、贷款担保;

(四)创业园提供的其他优惠政策。

海外留学人员进入江苏省常州留学人员创业园的,还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本市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海外留学人员为本市做出贡献的,受益单位可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向国外市场推销本市产品的,按双方协议兑现奖金或按销售税后留利的1%至8%提取奖金;

(二)对自带生产项目的,在项目投产一年内,按所获利润的10%至12%提取奖金;

(三)开发新产品的,可在投产获利当年税后留利中给予3%至6%的奖励;

(四)利用其专利、技术、经营管理等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的,三年内按其新增税后留利的10-30%提成给予奖励;

(五)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由受益单位视情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海外留学人员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优先列为省、市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工程的人选,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及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选,优先享受政府给予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设立海外留学人员创业专项资金,用于海外留学人员来常创新创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海外留学人员与单位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调解,或者由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各辖市、区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施行。《常州市鼓励在外留学人员来常服务暂行规定》(常政发[1997]146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