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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社会政治的基础/李宇先

时间:2024-07-08 01:38: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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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社会政治的基础

李宇先


卢梭在其《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对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作出了回答。而对于人类社会为什么会有社会政治权力,为什么会被分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君权是不是神授的,社会政治的合法性基础是什么,什么样的社会体制才是合理的,如何才能建立一套完善协调的社会制度以保障和实现人的权利等一系列问题,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一书给出了一个全新的阐释,追溯着社会政治的基础。
《社会契约论》写作于1762年,其中心思想就是:人是生而自由与平等的,而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商的产物,当人民的自由被强权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自然就有革命的权利,用暴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国家的主权在全体人民而不在君主,最好的政体是民主共和国。卢梭在该书的第一章中开篇即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在卢梭看来,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的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自由是天赋的人权,人类社会所共有的自由是人性的产物。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并且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人们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自由是一切社会制度得以维护的基石,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以后,同时也就失去了这种自由,这是因为人类曾经达到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经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身生存所能运用的力量,如果人们不改变这种状态,人类这可能消亡。为了人类社会安全的缘故,人们将一部分权利让渡给另一些人。
卢梭认为,社会契约的目标是追求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他指出“如果我们探讨,应该成为一切立法体系的最终目的的全体最大的幸福究竟是什么,我们便会发现它可以归结为两大主要目标:即自由与平等。自由,是因为一切个人的依附都要削弱国家共同体中同样的一部分力量;平等,是因为没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这一观点成为卢梭构建政治社会价值的出发点。
那么卢梭所说的自由是什么呢?其意义有何在?卢梭认为,人生而具有的自由是一种天然的自由,是人类的一项自然权利。但是如果这种天然的自由不加以适当的限制,同样可能对人类社会予毁灭性的打击。因此,人类就结合在一起,进入到政治社会。人类进入政治社会后,人类天然的自由就受到损害,丧失了天然的权利。在卢梭看来,人类要重新获得自由,就必须寻找出一种结合方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力的量来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象以往一样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这样虽然会丧失一些天然的权利,但是,人类由于社会契约丧失的仅仅是他天然的权利,而他所获得的,则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这种自由是一种契约的自由,是由社会公意所确定、约束和限制的自由。除了天然自由和社会自由外,卢梭认为还应该在社会状态的收益栏内再加上道德的自由,唯有道德的自由才能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只有服从了人类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会有真正的自由。任何人如果拒不服从公意,全体就要强迫他服从公意,而这恰恰是人们要强迫他自由。自由是不可侵犯和不可转让,卢梭坚决地认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是放弃自己的义务。”
卢梭在《论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考察和论证了人类社会不平等的起源、发展和基础。当君主专制制度达到顶峰时,人们可能通过变革来推翻专制统治,重新订立契约,从而达到新的平等。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再一次对平等进行了深入阐述,他认为平等绝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相等,不是要实行绝对的平均主义,平等是法律的平等,是法律保障下的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们是通过社会契约,通过法律,使人类社会真正确立和实现平等,“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这种平等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是可以得到保障的。
公意(general will)和主权在民是《社会契约论》最基础的概念,卢梭试图借助这两个概念,用于解决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国家的社会根据问题。在卢梭看来社会契约是要根据公意来确定,公意就是社会契约的核心和基础,是公民社会、国家的灵魂,是社会自由的命脉。社会契约要求人们把自己和自己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社会;要求这种转让必须是毫无保留的;要求这种转让必须是转让给社会而不是任何个人。因此,公意从本质上来看就是社会契约,体现了政治和国家的意志,每个人通过社会契约成为全体不可侵犯的一部分,每个人既是公意的一部分,又必须服从于公意。卢梭指出,“如果我们撇开社会公约中一切非本质的东西,我们就会发现社会公约可以简化为如下词句: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于公意是社会公理的标准,因而它最根本的精神是正义。因此,社会契约构成了主权者。政权权力的源泉是人民,而不是所谓神授君权的封建专制的君主。社会政治权力的基础是人民的公意,只有人民才有权制定法律。公意产生主权,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卢梭始终认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因为主权是国家的灵魂,是集体的生命,由此批判了格劳秀斯、霍布斯提出的主权可以转让给君主的论调;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因为公意是一个整体,由此否定了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主张;主权是绝对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至高无上的权力,任何个人、政党、团体都不能凌驾其上,一旦出现僭越、凌驾、篡夺主权的行为,人民就可以有权推翻它,夺回自己的主权;同时主权是不可代表,主张直接民主制。由此构成了卢梭的主权在民或者人民主权的思想。
卢梭的法治思想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得到了彻底地阐述,既然通过社会契约,根据公意建立起来的社会是一个主权在民的社会,那么这个社会性就必然应当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法治社会构成社会的根本性的基础,必须依法治国。因此,卢梭也成为近代法治理论的创立者。卢梭认为,法律是政治的唯一动力,政治体只能由于法律而行动并为人感到,没有法律,已经形成的国家也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而已。由社会契约而得出的第一条法律,也是唯一真正根本的法律,就是每一个人在一切事物上都应该以全体最大的幸福为依归,也就是说公意是一切法律的源泉。如果法律不是以公意为基础,那么法律就会丧失自己的力量而无合法性基础,“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此外,卢梭还认为,法律既然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所以任何个人就绝不能擅自发号施令,并使之成为法律,个人的号令仅仅只能是行政行为,而不是主权者的立法行为。卢梭十分崇尚依法治国的原则,在他看来,国家构成的基本要素不是官员而是法律。这就表明,卢梭认为法律是国家的根基,一切要依照法律来规范国家的运作,任何人不能超越法律之上,政府是主权者与臣民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以及政治的自由,它的一切行为都只能是法律,即使是统治者也必须依法治国而不能侵犯法律或者违背法律,因为法律是自由的基础,没有法律也就没有自由,法律是保护自由的,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违背法律也就是违背自己的意志
《社会契约论》是卢梭时代的产物,它所关注的是18世纪社会焦点,是近代法国的社会现实。虽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思想没有能超出其时代的局限性,其思想中所谓永恒正义和理性王国,不过是他那个时代小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的在理论上的反映,不过是其所代表的小资产阶级所有制的理想化与理论化而已。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E·博登海默就认为,卢梭的理论极易导向一种专制民主制,即在这种民主中,多数人的意志不受任何限制,而这包含着一种导向专制主义的危险。但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仍然是世界思想史上最为重要的古典文献之一,是“一部宣布人民主权原则的、最深刻最成熟的著作”,它反映了上升时期资产阶级的民主理想,那就是要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它是资产阶级革命的福音书,对法国大革命的政治理论产生了强烈影响,其自由平等的主张和“公意”的概念以及法治的思想对法国仍至世界资本主义宪政理论都产生巨大的影响。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1年6月22日通过,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前教育责任
第三章 学前教育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四章 学前教育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本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形式的学前教育。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的教育。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其他对学龄前儿童实施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 学前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开展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儿童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与和谐发展。
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生活及各项活动之中。
本市倡导和支持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早期教育。
第四条 发展学前教育事业是政府、社会、家庭、学前教育机构的共同责任。
本市积极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多种形式,面向全体学龄前儿童的学前教育。
本市举办学前教育机构以社会力量办学为主体,发挥政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在提高教育质量方面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第五条 本市扶持远郊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
本市重视并扶持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事业。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应当从婴幼儿开始,与康复、训练结合进行。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扶持和发展适合少数民族特点和需要的学前教育事业。
第六条 本市采取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本市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捐资赠物等多种形式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学前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学前教育责任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综合协调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将学前教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示范作用的学前教育机构。
城镇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学前教育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和社团,在社区内开展学前教育活动。
农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学前教育事业,采取多种形式保证辖区内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九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对学前教育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学前教育的管理工作,并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学前教育的工作。
第十条 全社会都要关心、支持学前教育事业,为学龄前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帮助。
各级妇联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区内的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为社区内未进入学前教育机构的儿童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从事家庭看护学龄前儿童的从业人员提供学前教育的指导与服务。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龄前儿童的教育负有首要责任,应当为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学习科学的教育方法,与学前教育及其相关的机构互相配合,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第三章 学前教育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注重促进学龄前儿童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健康发展,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儿童的智力发展,培养儿童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
鼓励学前教育机构配合社区宣传保育、教育知识,支持社区开展学前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办学地点安全,环境适宜;
(二)有与学前教育要求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的房舍、设施和设备;
(三)具备相应的举办资金;
(四)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健康条件的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农村边远地区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可以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注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登记事项或者停办,应当提前3个月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撤销手续。
第十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防护、卫生保健制度,保障学龄前儿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学前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学龄前儿童,严禁歧视、侮辱、虐待和体罚学龄前儿童。
第十六条 在学前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获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学前教育任职资格证书。在学前教育机构工作的其他人员,必须具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从业资格。
第十七条 从事家庭看护学龄前儿童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所在社区接受有关保育与教育的知识及方法的培训,每年定期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第四章 学前教育保障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有关的教育改革、评价、表彰、培训和扶助远郊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实行成本核算制度。学前教育机构依据成本测算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建设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学前教育设施。
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必须用于发展学前教育事业。配套的学前教育设施竣工验收后,应当在3个月内交付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商社区管理机构举办或者向社会公开招标举办学前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学前教育设施挪作他用。
利用居住区的配套设施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为社区居民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使用配套设施的学前教育机构收取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用水、用电,执行中小学校用水、用电缴费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在教研活动、人员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政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教育科研项目的申请、评优、科研成果鉴定等方面,与政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享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市支持、鼓励和组织开展学前教育科学研究,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推广新的学前教育的训练方案、教材等科研成果,应当经专家鉴定,并报市或者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市积极发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游戏软件以及教具和玩具,但其内容或者产品质量不得危害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划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将配套学前教育设施擅自挪作他用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收回被挪用的学前教育设施。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向使用配套设施的学前教育机构收取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收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或者举办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前教育机构,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2001年6月22日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的通知

1991年3月18日,能源部

根据《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制定了《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试行)》及附表《电力工业企业档案(0--5类)分类表》、《水电厂、火电厂、供电及火电施工企业档案(6--9类)分类表》,现印发试行。
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请将问题及时告部办公厅。

附: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试行)

目 次
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
编制说明
使用说明
简表
主表
0 党群工作
1 行政管理
2 经营管理
3 生产技术管理
4 财务审计
5 人事劳资

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
为加强电力工业企业档案标准化、现代化管理,促进企业档案工作的综合整体建设,健全和完善企业的信息工作,以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需要,特依据国家档案局《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制定本规则。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电力工业企业档案的实体分类原则、分类方法、类目标识和类目设置。企业用本规则及附表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和排架管理。0至5大类的分类表适用于全部企业;6至9大类的分类表不同性质的企业各不相同。
2.术语
2.1 企业档案
企业档案是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其构成是以科学技术档案为主体,并包括计划统计、经营销售、物资管理、劳动人事、教育卫生和党政工团工作等方面的档案。
2.2 类目
类目是档案分类的基本单位,是构成档案分类表的主要成份。
2.3 类号
类号是类目的标识符号,用以表示类目在分类体系中的位置和排列顺序。
3.分类原则
企业档案分类是以企业全部档案为对象,依据企业职能,结合企业档案构成的内容特点,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科学管理与综合开发利用。
4.一级类目的设置
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设十个一级类目,即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管理、财务审计、人事劳资、产品(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基本建设、设备仪器。
5.二级及二级以下类目的分类方法
5.1 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管理、人事劳资和除会计财务以外的财务管理等大类按问题兼顾组织机构进行分类。
5.2 财务管理类的会计财务按文件的形式分类。
5.3 产品(生产)类根据发电、供电、施工、修造等不同企业的主要生产职能按专业性质分类。
5.4 科学技术研究类按专业性质和课题分类。
5.5 基本建设类按项目和专业性质分类。
5.6 设备仪器类按专业、用途分类。
6.二级及二级以下类目的设置
6.1 二级及二级以下类目的设置详见《分类表》。《分类表》中的类目设置是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的基本类目。类目的级位表示上、下位的隶属关系。
6.2 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使用到哪一级类目,没有实体档案的类目可空号不用。
7.类目标识
7.1 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的类目统一用阿拉伯数字标识。
7.2 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表最多设有四级类目,各级类目都用0--9标识。
7.3 不同级类号之间直接联接。
8.声象等档案的分类
声象或其它不同载体的档案,就其档案的形成和反映的内容,在本规则分类表中十个一级类目中都有,它只是在档案载体上的不同,其反映同一问题时的性质、内容、作用都是与纸质载体相同的,因此不单独设置一级大类。可采用分库保管、统一分类编号的办法,为加强管理可另编目录。
9.企业人事档案的分类
企业人事档案的分类按中组部的有关要求执行。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是否与其它档案集中统一管理。
10.本规则由《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编制说明和《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表》及其《使用说明》组成。
11.各企业自本规则颁发之日起,凡新进库的档案(除对原有档案的修改、更改、补充部分外)统一执行本规则。
12.过去颁发的规定、办法与本规则不符时,以本规则为准。
13.本规则由能源部负责解释。

编 制 说 明
一、编制过程
1981年原电力工业部为统一电力企业科技档案的分类标准,组织编制颁发了《火电厂科技档案分类大纲》和《水电厂科技档案分类大纲》,并印发了《供电单位科技档案分类大纲》的讨论稿(以下简称“分类大纲”)。经过几年的推广试行,肯定了“分类大纲”的作用,但感到尚需改进完善。原水利电力部,能源部和中电联1987年到1989年间组织了三个“分类大纲”的修订工作和《文书档案分类大纲》的编制工作,原准备在1989年西安档案会议上讨论通过颁发执行。适值国家档案局印发了《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征求意见,与会代表比较集中的意
见是:“分类大纲”应尽量向国家标准的定稿靠拢。1990年9月部接到国家档案局《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修改稿后在10月上旬组织了十人用六天时间学习并编写了《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表(0至5大类)》和水电厂、火电厂与供电单位《企业档案分类表(6至9大类)》的征求意见稿,10月中旬在昆明档案会议上分发。经各网局、省局组织讨论,集中了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火电施工单位自1986年以来也由情报网多次作了编写科技档案分类大纲的尝试。1990年12月部组织十人编写了《火电施工企业档案分类表(6至9大类)》。1991年2月下旬至3月上旬部与中电联在原有人员基础上组织十五人参加了试行本的定稿工作。国家档案局田文生处长曾亲临参加,解答了一些存在的疑问。
二、编制原则
1.企业档案分类以企业全部档案为对象,依据企业职能,结合企业档案构成的内容特点,分类表类目的设置和序列的先后,都力求充分反映电力企业档案的特点,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以便于科学管理与综合开发利用。
2.分类表在总体上应具有很大的概括性和包容性,并力求保持基本类目的稳定性,使分类表既适用于现有档案分类的需要,又给今后的发展留有扩展的余地。
3.分类表的类目名称和标记符号,力求准确、简明、便于掌握和使用。同时考虑到已有大批企业执行原“分类大纲”,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保持分类号与原“分类大纲”编号一致。
4.根据电力企业档案管理的特点,对《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作了部分变通处理。
(1)电力企业(除修造企业外)基本无“产品类”档案。我们利用此“产品类”作为存放主要生产职能形成文件的类目,改名为“产品(生产)”类。“生产”内容,依不同企业性质而定。
(2)党委组织、纪检、宣传和统战工作等上升为二级类目,与行政事务、武装保卫、安全环保和人事管理等二级类目相当。
(3)各级类号统一改为0至9标识,直接相联,不用间隔号“·”分开。
三、几个问题的处理
1.原“分类大纲”只对科技档案进行分类,并将技术管理性文件全部归入综合类。现在是对电力企业档案进行分类,因此,凡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科研课题、设备仪器和产品(生产)的文件材料入6至9大类,一般技术管理性文件则入“生产技术管理类”。
2.原“分类大纲”将一个工程的所有档案全部集中,没有生产、科研、设备仪器和基本建设各类的明确界限。现在将产品(生产)、科研、基本建设和设备仪器各类作了明确的划分,但在划分的界限上,各种性质的企业有不同的处理。
3.管理档案仅用分类号还不够,我们的6至9大类采用案卷编号即档号,由目录代号、分类号与案卷号组成。案卷编号用了“目录代号”的名称。目录号本应是各本目录按顺序徘列后编写的流水号。目前用工程代号、机组号或年度号暂时代替目录号使用,等正式确定目录号时需另行编制。
4.档案的排架可以大类为主,也可以目录代号为主,再按分类号进行排架。考虑到各地对文书档案的管理如编目、排架等要求不同的实际情况,对0至5大类的排架,现不做硬性规定,只推荐了两种方法,各企业可自行决定。
5.在分类时,若档案文件的内容涉及到两个以上类目时,可入其同位类目的“综合”类内,或入其主要问题的类,而在另一问题的类内注明“参见××××××”。如出现分类表基本范围以外的档案,又难以靠入有关相近的类目时,可暂编入其上位类目中。在反复出现同一问题时,可逐级上报能源部档案处,以便在修订分类表时考虑。

使 用 说 明(0—5大类)
1.分类表是按问题兼顾机构的原则进行编制的,党、政、工、团的文件应该分开,因此即使同是机要保密工作,党委与行政要分开,同是信访工作,党委、纪检、行政的也要分开。
2.组卷时应结合文件的保管期限和文件的多少一起考虑,同一类目下,可以立成不同保管期限的几个案卷,如:021党委会议记录—永久,政工会议记录—长期,党委学习中心组学习记录—短期;120本厂年度行政工作计划、总结—永久,各科室、车间工作计划、总结—短期。
3.有些三级类目包括的内容较多,如设备管理、工资管理等,在基本范围里都有说明,为了减少层次,不再列出四级类目。在使用时,各单位应根据文件的多少来确定使用到哪级类目。如551工资管理、工资改革含调资、定级、工龄计算、落实政策补发工资等内容,如果调资文件很多,就应该单独立成一卷或几卷,并以调资为问题拟定案卷题名,不应以工资管理为标题内容;反之,如果调资文件与定级、工龄计算等文件均较少,就应以工资管理为标题内容组卷。如果三级类目文件都较少,可用其共同的上位类二级类目组卷,如关于工会工作的通知、规定、报告,关于外事工作的计划、通知等。
4.本分类表基本上按问题分类,但不可能列举所有问题,因此有的类目是用文种划分的。如023党委指示、决定、报告、通知,051宣传工作的指示、通知,356环境保护的通知、规定、会议纪要,这主要解决一些无法列入具体问题的普发性文件的立卷问题。凡能归入具体问题的文件材料应放入具体问题的类目内,如不能归入,则按文种的类目归,拟写案卷题名时,应将主要涉及的问题点出。
5.各大类下的第一个二级类目均是“综合”,应尽量控制使用这一类目,只有当文件材料的内容涉及下面二个以上二级类目时,才能使用。
6.分类表对三级类目作了某些规律性的排列,以便于记忆和使用,如0为计划、总结(党群工作的各二级类目行政事务、计划统计、物资管理、规划基建、科技管理等)1为会议(党务综合、纪检、工会、团委、行政事务等),9为统计报表(党务综合、财务管理除外)、名册(党员、团员、干部、职工)、简报(宣传、工会、团委、安全简报等)。由此而出现的空号,原则上各单位不得自行使用,出现新概念的文件时,尽量往已有类目上靠,如无法列入,应向上一级档案业务管理部门反映,由部办公厅档案处确定其分类号,以便统一。
7.采用本分类表后案卷封面的填写有下列变化:在全宗名称下面原来填写组织机构或问题分类类名的横线上,现在填写二级类目的名称,如组织工作、行政事务、计划统计、安全环保、审计、工资管理等,在归档号的地方,填上分类号和案卷号,并在案卷脊背案卷号的上方,填上分类号,以便检索。
8.关于案卷的排列,暂不做硬性规定。现推荐两种:一是按大类—年度—案卷顺序号排,一是按年度—大类—案卷顺序号排。如 0大类—90年、91年、92年……
1大类—90年、91年、92年……
2大类—90年、91年、92年……或 90年—0、1、2、3、4、5(大类)……
91年—0、1、2、3、4、5(大类)……
92年—0、1、2、3、4、5(大类)……
会计帐务的案卷,因其形状大小不同,可以分开排架。

简 表
0 党群工作
01 党群工作综合
02 党务工作综合
03 组织工作
04 纪检工作
05 宣传、统战工作
06 工会工作
07 共青团、青年工作
08 协会、学会工作
1 行政管理
11 行政管理综合
12 行政事务
13 武装保卫
14 监察
15 医疗卫生
16 后勤福利
17 外事工作
2 经营管理
21 经营管理综合
22 计划统计
23 物资管理
24 用电营业
25 农村电网和农电管理
26 产品销售
27 多种经营与协作联营
3 生产技术管理
31 生产技术管理综合
32 规划基建管理
33 生产管理
34 施工管理
35 安全环保
36 科技管理
37 质量管理
38 标准计量
39 信息工作
4 财务审计
41 财务审计综合
42 财务管理
43 会计帐务
44 审计工作
5 人事劳资
51 人事劳资综合
52 机构编制
53 人事管理
54 劳动管理
55 工资管理
56 教育培训

主 表
0 党群工作
01 党群工作综合
02 党务工作综合
020 党委工作计划、总结
021 党委会、民主生活会、政工会议记录、报告
含党委学习中心组学习记录
022 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文件
023 党委指示、决定、报告、通知
024 党委调查研究形成的材料
025 党委专题总结、报告
如清查、核查、两清工作
026 争先创优和表彰先进党员
027 机要、保密工作
028 信访工作材料
029 党务工作大事记
03 组织工作
030 组织工作计划、总结
031 组织设置
机构级别、待遇、领导关系变动、启用印信等
032 党员管理
组织生活、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存根、党籍、党龄
033 整党建党
思想、组织、作风整顿,党员入党、转正
034 干部管理
党内干部任免、选举、审查、考核、考绩
035 党费管理
039 统计报表、党员名册
04 纪检工作
040 纪检工作计划、总结
041 纪检会议记录
042 关于纪检工作的指示、通知、报告、会议纪要等
043 党风建设
044 党员民主评议材料
045 案件处理和处分
046 纪检信访工作材料
049 统计报表
05 宣传、统战工作
050 宣传工作计划、总结
051 宣传工作的指示、通知、会议纪要
052 党员轮训和党课计划、小结、教材
053 理论学习、时事政策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
054 反映本单位活动的剪报、广播稿、本单位办的报刊
058 统战工作文件
059 简报
06 工会工作
060 工会工作计划、总结
061 工会会议记录、职代会、工代会文件
062 组织工作
机构设置、干部任免、会员管理等
063 企业民主管理和班组建设
含干部评议材料
064 职工教育
065 劳动竞赛和评选劳模、先进材料
行政各部门竞赛评比均入此
066 工会财务管理
067 劳保福利
职工休养入此
068 文体宣传和女工、调解工作
069 统计报表、简报
07 共青团、青年工作
070 团、青工作计划、总结
071 团委会议记录、团代会文件
072 团、青工作的规定、通知
073 组织工作
机构设置干部任免
074 团员管理
组织生活、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存根、团籍、团员处分
075 团费管理
076 青年工作
077 竞赛比武和评比先进材料
评选优秀团员、团干部、新长征突击手等
078 文体、宣传活动材料
079 统计报表、团员名册、简报
08 协会、学会工作
政治思想工作研究会、电机工程学会、企协、科协、文协、
体协等
080 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081 机构、章程、会员管理
082 协会、学会工作的通知、规定
含技术咨询服务的规定、评比先进等
083 年会活动和论文
084 技术咨询服务的合同、协议
085 刊物
089 统计报表、名册
1 行政管理
11 行政管理综合
12 行政事务
120 行政工作计划、总结
含各行政科室、车间工作计划、总结
121 厂、局长(经理)办公会、行政办公会、生产(计划)调
度会记录,纪要、决定
122 厂长负责制、任期目标和长远规划文件
123 企业整顿、企业升级等企业管理文件
内部承包、厂规厂法、单项升级等入此
124 工商行政管理
含企业登记,经济合同、协议、营业执照和各项证书
125 厂签报单(各科室、车间给厂部的报告和批复)
126 文秘、机要、保密工作
文书处理、印信等
127 信访工作和人大、政协提案的答复
128 修志工作、大事记
129 简报
13 武装保卫
130 机构设置、干部任免和经济民警配备
131 民兵和征兵工作
132 治安管理
危险物品、枪支弹药、交通管理、内部治安、电力设施保
护等
133 消防工作
134 刑事案件处理及历史案件复查
139 统计报表、名册、简报
14 监察
140 监察工作计划、总结
141 监察会议记录
142 监察工作的指示、通知、报告、会议纪要
143 行业作风
144 案件处理和处分材料
149 统计报表
15 医疗卫生
150 医疗卫生工作的计划、总结、通知、规定
151 卫生宣传、防病治病
152 计划生育
159 统计报表
16 后勤福利
160 后勤福利工作的通知、规定、会议纪要
161 办公用房管理
162 职工住房分配与管理
163 生活管理
食堂、浴室、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管理
164 车辆管理
165 绿化管理
166 用水、用电、用汽管理
169 统计报表
17 外事工作
170 外事活动的计划、总结
171 外事工作的通知、规定
172 接待工作
2 经营管理
21 经营管理综合
22 计划统计
220 生产、基建计划、总结及计划调整
221 计划管理规定、通知等
222 生产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223 月度计划任务书或月度作业计划
228 统计工作
含工业普查、房屋普查等
229 统计报表及统计资料汇编
23 物资管理
230 年度物资分配计划
含采购计划
231 物资管理的通知、办法、规定
232 重要物资供应文件
招标、投标、合同、协议、来往函件
233 储备定额管理
234 物资价格管理
235 仓库管理
含清仓利库
239 统计报表
24 用电营业
注:241、244可按实际情况,实行二级管理
240 用电营业规章
供用电规则、用户电气设备安装规程等
241 电力分配及负荷管理
含用电构成、用电分析、主要产品耗电定额等
242 电费、电价、热价管理
243 三电管理
安全、节约、计划用电
244 用电监察及重要用户管理
重要用户名单、用户重大事故、供用电合同、协议等
245 业扩与用电贴费
246 集资办电与加工电管理
247 余热发电和小水、火电管理
248 廉政建设和优质服务
249 统计报表
25 农村电网和农电管理
250 农电规划、计划、目标管理、总结
251 农电管理的规定、通知、会议纪要
252 农村电网整改
253 农电工管理与农电联站
254 农电经费、物资管理
255 农村电气化、标准乡建设
256 农电安全
259 统计报表
26 产品销售
260 产品销售计划、总结
261 销售管理的规定、通知
262 产品销售合同、协议、函件
263 市场分析和用户调查
264 广告宣传
265 售后服务
269 统计报表
27 多种经营与协作联营
270 多种经营的计划、总结、报告
271 发展、整顿集体企业的通知、规定
272 集体企业机构设置和经营项目更改
机构成立、撤销、更名、工商行政登记等
273 集体企业财务管理文件
274 集体企业劳资管理文件
275 协作联营的规定、通知
276 协作联营的合同、协议、函件
279 统计报表
3 生产技术管理
31 生产技术管理综合
32 规划基建管理
320 长远规划
含城网发展规划
321 勘测设计管理
资格认证、设计招标、投标等
323 工程管理
征、租土地、建筑市场管理等
324 工程项目管理
注:本单位不立项,对下属单位项目的批复与其请示
325 工程概预算定额管理规定及外包管理
含外包队伍资格认证、招标投标、外包合同
326 企业定额
含预算、资金、消耗材料、工具定额
327 工程阶段考核材料
329 统计报表
33 生产管理
330 设备技术管理
设备可靠性管理、设备评级与可调出力、设备异动、完善
化、备品定额管理
331 检修管理
检修三年滚动规划、计划、总结、技术改进措施
332 调度运行管理
运行方式、电网、电压、负荷管理、继电保护
333 三项费用工程计划、总结、报告、批复
设备更新改造、技术组织措施、零星购置
334 四项监督和过电压保护
金属、绝缘、化学、仪表及其他生产技术监督和网络活动
335 节能管理
含节水、节电、节煤、线损
336 燃料管理
含煤码头管理
337 带电作业
338 水电站管理
移民政策、水库维护、抗震加固等
339 统计报表
34 施工管理
340 施工及设备管理工作的计划、总结
含备品备件
341 施工调度会议、设备工作会议文件
342 施工及设备管理的规定、办法、条例、通知等
343 设备订购、报废
含设备选型、经济效益预测、订购合同
349 统计报表
35 安全环保
350 安全技术管理通知、规定、通报、会议纪要等
351 安全技术措施、总结
含事故措施、安全教育等
352 迎峰渡夏和防自然灾害
防汛、防台风、防冻等
353 压力容器管理
354 事故报告、调查分析
含设备、人身、交通等非生产事故及障碍、未遂事故
355 特殊工种考核
356 环境保护的通知、规定、会议纪要
357 环保调查和污染治理
含大气、水、噪音污染及费用和赔偿
358 粉煤灰综合利用
359 统计报表、简报
36 科技管理
360 科技计划、总结和长远规划
361 科技管理的通知、规定、会议纪要
362 科技管理合同、协议
注:针对具体项目的入科研档案
363 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
364 现代化管理
365 专利管理
366 学术论文、出国考察报告、汇报、专题总结、专题材料
369 统计报表
37 质量管理
370 全面质量管理规划、计划、措施、总结
含工程质量规划、措施、总结
371 全面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培训、考试、检查
372 工程质量监督办法、规定、通知、考核
373 产品与工程创优材料
374 产品、工程质量回访及反馈
375 QC小组活动
376 质量保证系统(QA)文件材料
379 统计报表
38 标准计量
380 标准工作文件
381 计量工作文件
含计量收费协议等
382 生产技术规范
上级和本单位颁发的规程、制度、条例、办法等
383 本企业技术标准
384 本企业管理标准
385 本企业工作标准
389 统计报表
39 信息工作
390 关于信息工作的通知、规定等
391 计算机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规定等
392 本企业编制的计算机软件、盘片材料
注:分库保管
393 档案工作
394 图书资料工作
395 情报工作
399 统计报表
4 财务审计
41 财务审计综合
42 财务管理
420 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办法、通知
421 流动资金核定
422 固定资产的新增、报废、调拨
含清产核资
423 专项资金的提取、分配
更改、大修、科技资金、福利、奖励基金等
424 生产财务和成本
含财务收支计划、经济分析、增收节支等
425 基建财务
426 税收
含财政、税收、物价大检查
427 价格管理
电价、热价、煤运加价
428 债券、国库券的认购
429 控购及费用开支
43 会计帐务
430 报表
431 帐册
432 工资单
433 凭证
434 会计档案移交、销毁清册
44 审计工作
440 审计工作的通知、规定
441 专项审计的通知、报告、结论、决定、证明材料
442 下级报送备案的审计文件材料
449 统计报表
5 人事劳资
51 人事劳资综合
52 机构、编制
520 机构设置
成立、撤销、合并、更名、改变隶属关系、级别等
521 编制
53 人事管理
530 干部任免、聘任
531 干部待遇
工资、级别、落实知识分子政策
532 干部教育培训
533 干部调配和人才交流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干部调动介绍
信存根
534 干部考察、审查
含出国人员政审
535 干部奖惩
536 干部选拔、录用
含后备干部培养
537 干部离休及其待遇
含离休干部申报表、审批材料
538 干部职称评定、职务聘任
539 统计报表、干部名册、离休干部名册
54 劳动管理
540 劳动定额
541 劳动指标申请、就业
工人招聘录用、含合同工、临时工、退役人员安置、农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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