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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办法

时间:2024-05-20 05:35: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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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办法

商务部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办法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42号


  为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商务部制定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办法》,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有序开展,加强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是指对商务主管部门及实施企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考核包括地区考核和企业考核。地区考核指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考核,企业考核指商务主管部门对实施企业进行考核。

  第五条地区考核指标包括:
  (一)政策执行指标:工作机制、资金配套、企业选择、信息报送、创新性政策、管理措施等。
  (二)项目建设指标:农家店外部形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用标识使用、内部设施、经营管理以及配送中心建设等。
  (三)实施效果指标:销售额及增长率、统一配送率、农家店存活率、连锁化率(覆盖率)、农家店POS普及率、经营规范性等。
  销售额及增长率:指实施企业在农村地区销售额的绝对值及增长比率。
  统一配送率:指一定时期农家店经所属实施企业采购商品的价值占总采购商品价值的比率。
  农家店存活率:指有效农家店占本地区所有验收合格并获得财政资金支持农家店数量的比率。其中,有效农家店是指验收合格的农家店,经复查仍然合格,且与流通企业加盟协议有效,双方仍然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商品采购、配送、管理等责任与义务。
  连锁化率:指农村市场快速消费品经营门店中,连锁经营的门店数占所有门店的比率。覆盖率指建有农家店的行政区划数占本地区行政区划总数的比率。一般分为乡镇农家店覆盖率和行政村覆盖率。
  农家店POS普及率:指建立POS系统的农家店数量占有效农家店总数的比率。

  第六条实施企业考核指标包括:
  (一)项目建设与改造指标:农家店外部形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用标识使用、内部设施、经营管理、验收合格率、直营店比例等。
  (二)实施效果指标:企业销售额及增长率、农家店存活率、统一配送率、农家店POS普及率、经营规范性、投诉率等。

  第七条考核采取计分制,基准分100分,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采取创新性措施,取得突出成效,经验推广应用到全国的地区及企业酌情加分。
  对出现质量安全等恶性事件,以虚假信息骗取国家补贴、重复申请国家补贴等问题的地区和企业减分直至一票否决。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九条考核按照年度进行,每年考核一次。

  第十条商务部对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考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实施企业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地区考核采取实地检查、抽查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年度总结报告中,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地区考核计分标准》确定的指标逐条回应,未回应的指标记为0分。

  第十三条商务部对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考核数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再组织专家组进行复核打分。对经复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的数据严重偏离实际的地区,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对下级商务主管部门及辖区内实施企业考核结果报商务部备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商务部按年度公布地区考核结果。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年度公布下级商务主管部门及辖区内实施企业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商务部对考核排名居前5名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在以后年度资金安排中予以倾斜;对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及排名后5名的地区提出批评。

  第十八条对存在未执行逐一验收、弄虚作假,以及农家店存活率低于50%等情况的地市,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暂停其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考核得分低于60分且在本地区排名后20%的企业取消实施资格。

  第二十条对实施企业出现一票否决情况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其当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实施资格,以及3年内申请农村物流建设项目资格,并提请相关部门追回扶持资金。违反相关法规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各地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考核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郊区电视转播台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广播电视局


北京市郊区电视转播台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 市广播电视局




为发展郊区广播电视事业,促进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在本市郊区建设电视转播台,须按本规定管理。
二、市广播电视局主管全市郊区电视转播台的管理工作,区、县广播电视管理机关,负责本地区的电视转播台的管理工作。各级广播电视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和监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依照规定的职责,对电视转播台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建设电视转播台,须按下列规定申报审批:
(一)由建设电视转播台的单位(以下简称建台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广播电视管理机关提出建台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建台理由、建台条件、电视台特性、转播覆盖范围等。经区、县广播电视管理机关审核同意,报市广播电视局审批。批准后,发给电视转播台频率执照。发射功率
50瓦以上的电视转播台,须转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
(二)建台单位持频率执照向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领建台执照。
四、电视转播台建成后,须经所在地的区、县广播电视管理机关和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验收合格,方可正式开播。
五、建台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转播、维修、管理等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与其任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加强检修管理工作,维护电视转播台设施的完好,保证电视转播台有稳定、可靠的讯号源,收转场强应达到标准。
(二)按指配的发射频道转播,不得擅自变更。
(三)须转播中央和北京电视台的节目,不准自办其他节目。
(四)除因雷雨天气、电波异常传播等特殊情况外,应保证转播节目的完整性,不得随意中断转播。
(五)配置必要的备份电视差转机。
六、电视转播台正式开播后,不得擅自停办。因特殊情况确需停办的,须由建台单位报请所在地的区、县广播电视管理机关批准。区、县广播电视管理机关批准停办电视转播台,应收回其频率执照和建台执照,并报市广播电视局和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
七、各级广播电视管理机关,须对电视转播台的播放内容和播放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台单位给予业务指导。
八、违反本规定的,由广播电视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改正,直至查封、吊销频率执照,并可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擅自改变转播频道的,由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会同广播电视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或触犯刑律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1987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1987年5月21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大中专院校学生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大中专院校学生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3〕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加强大中专院校学生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大中专院校学生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大、中专院校和其周边的安全防范,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大、中专院校的人口管理工作以当地公安派出所为主,学校保卫部门配合,共同负责。

第三条 大、中专院校学生均应在校内居住。

确因校舍不足或者系走读生、自费生等特殊情况,需在校外居住的,一律要经学校同意。其中确需在校外佃租房屋的,须到学校保卫部门办理“学生校外居住证明”,否则,由所在学校按违反校规处理。

第四条 出租房屋给大、中专院校学生居住的,出租人除必须取得《房屋租赁证》以及办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登记外,还必须查验学校出具的“学生校外居住证明”,并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违反上述规定的,追究出租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租赁双方必须按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承担治安责任。出租人发现承租人中出现非典型肺炎等传染性病例或疑似传染性病例时,必须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凡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出租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应当将户口未迁入本市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含各类培训班的学生)纳入暂住人口管理。其中在校外居住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学校应积极配合,对在校外居住的学生加强管理;在校内居住的,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登记和管理,不发暂住证,当地公安派出所应指导和帮助学校搞好管理工作。暂住证由长沙市公安局统一负责印制。公安机关对学生办理暂住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要加强高校周边的治安管理,从严查处非法出租房屋的行为,严防在出租房屋中发生各类治安、刑事案件和安全事故。学校保卫部门要积极与当地公安派出所配合,加强校内安全防范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及时发现和清除危害高校周边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治安隐患。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5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