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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4-07-22 17:05: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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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

教思政[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及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提高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素质,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最高层次,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渠道。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是维护高等学校和社会稳定、建设和谐校园、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中发〔2004〕16号文件贯彻落实,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需要。

  2.总体上看,广大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状况是积极、健康、向上的。但是,在一些研究生身上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理想信念模糊、集体观念淡薄、学术道德失范、知行不够统一等问题。特别是研究生面临学业、就业、经济、婚恋等实际困难及压力,在成长发展过程中需要对其进一步加强教育引导。中发〔2004〕16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地和高等学校按照文件有关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探索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形式和办法,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仍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相对薄弱的环节,部分高等学校重视不够,领导体制和工作体制尚不健全,缺乏相应的专职工作队伍,条件保障还不完全到位。特别是面对研究生规模扩大、培养模式和管理方式发生变化的新情况新要求,还缺乏积极应对的有效办法。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是当前全面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切实健全完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

  3.建立健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高等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专兼职队伍相结合、全校紧密配合、研究生自我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纳入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检查和评估。学校党委要有一名负责同志统筹负责包括研究生在内的各类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有专门的工作部门负责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学校负责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的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与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共同研究抓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把思想政治教育渗透到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的各个环节,贯穿到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的全过程,做到思想政治教育与业务培养紧密结合,努力形成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的格局。

  4.完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机构。研究生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高等学校,原则上应该设立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全校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生规模较小的高等学校,可在研究生培养部门或党委学生工作部门设立专门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机构,选派专人负责有关工作。院(系)党政要具体负责本院(系)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并落实具体责任人。

  三、努力拓展新形势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

  5.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导作用。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教育全过程,坚持不懈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学生头脑。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调整的意见》(教社科〔2010〕2号)要求,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新方案试点和实施工作。要贴近研究生思想和学习实际,以研究型教学为导向,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和教学模式,创新考试考核办法。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要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积极引导研究生在实践中进一步加深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的理解,不断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积极发掘各类课程尤其是专业课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到研究生课程学习的各个环节,加强形势与政策教育,加强廉洁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

  6.加强研究生学术文化建设。要注意在研究生学术活动中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促进研究生学术科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同步提高,培养研究生不畏艰难的科学作风、严谨求实的优良学风、求新探异的创新意识、艰苦奋斗的创业品格、合作沟通的团队精神。要积极引导研究生将学术研究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有机结合起来,鼓励研究生参与国家重大科研课题。要制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加强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并将其纳入学校研究生教育培养体系。

  7.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要强化研究生实践教育环节,将社会实践纳入研究生培养方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必要环节,做到有计划、有规范、有考核,形成长效机制。要积极与企事业单位、部队、地方政府等共同建立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建立社会实践保障体系,安排必要的研究生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研究生要结合个人专业知识和研究成果,以科研报告、技术开发和推广、挂职锻炼等形式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并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

  8.加强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要积极开展研究生心理健康普查、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危机干预等工作。要根据研究生的心理特点,开发有针对性的个体服务和团体辅导项目,帮助他们解决好情绪调节、环境适应、人格发展、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择业就业等方面的困惑,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9.努力解决研究生的实际问题。要建立渠道,加强研究生与学校、导师及同学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及时发现他们的实际问题,并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帮助他们解决所面临的实际困难,排忧解难。要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完善资助政策,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要关心研究生学习、科研、生活条件的改善,尽可能为研究生提供校内兼职岗位,承担教学、科研、管理辅助等“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要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就业创业服务,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鼓励研究生自主创业,引导他们结合国家需要和自身所长,到基层、西部和国家重点行业去建功立业。

  四、充分发挥研究生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体作用

  10.大力加强研究生党建工作。研究生党支部是发挥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主体作用的重要组织依托。高等学校要加强研究生基层党组织建设,坚持把研究生党支部建在班上。要加强党支部建设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要积极探索符合研究生特点的组织生活形式,尝试在学科、实验室、课题组等建立党的组织,使党员教育与研究生的实际需求相结合、与研究生的学术科研相结合、与研究生的成长成才相结合,提升研究生党员教育的有效性,引导研究生党员在创先争优中加强党性锻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1.大力加强研究生团学组织和班级建设。共青团组织、研究生会、研究生社团等团学组织和研究生班级是发挥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主体作用的具体组织形式。高等学校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团学组织和班级在教育、团结和联系研究生方面的优势,针对研究生特点,开展富于思想性、教育性的各类活动,浓厚学术氛围,丰富校园文化,为广大研究生成长成才服务。要充分发挥网络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加快推进“易班”等学生网上互动社区建设。研究生团组织要加强对研究生校园文化活动的指导,并积极为各类研究生群众组织开展活动创造条件,为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搭建平台。

  12.充分调动和发挥研究生自我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研究生文化水平高、民主参与意识突出、自我管理能力较强,在思想政治素质的培养和成长成才的过程中,更应体现自身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参与性。要积极为研究生开展自我教育创造条件,指导和帮助他们在完成学业的同时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增长才干,全面发展。要加强研究生骨干培养,发挥其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榜样带动作用。要鼓励优秀研究生担任本科生的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发挥他们在本科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引导他们在参与育人的过程中加强自我教育。要注重表彰和宣传研究生中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研究生自我教育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五、切实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

  13.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是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保证。高等学校要根据研究生的特点和教育规律,建立起以研究生导师和辅导员为主体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同时,要明确专门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负责组织协调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相应作用。

  14.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首要责任人的作用。教书和育人是导师的两大基本职责。导师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导师要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风,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要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鼓励他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高等学校要定期组织导师开展教书育人工作经验交流,定期评选优秀导师,不断提高导师育人水平。要积极构建研究生导师育人的有效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明确导师的责任与义务,鼓励导师参与到研究生党团和班集体建设及各类活动中,有效调动导师育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把育人作为遴选研究生导师的必要条件,实施“一票否决”制。要制订导师教书育人工作的考核奖惩办法,定期进行考核检查。

  15.建设一支以专职为骨干、专兼结合的研究生辅导员队伍。高等学校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选聘一定数量的硕士学位以上优秀毕业生专职从事研究生辅导员工作,加强培养培训,使他们成为研究生辅导员的骨干,支持他们把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专业去建设、作为职业去发展、作为事业去追求,成为专门人才。要充分利用青年教师资源,作为研究生辅导员配备的重要补充。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的要求,制定政策,创造条件,有计划地选拔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新上岗专业课年轻教师充实到研究生辅导员队伍中,专职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工作,并选聘部分优秀教师、博士生兼职从事研究生辅导员工作。

  六、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持续深入开展提供保障

  16.加强对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领导。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定期听取关于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经费。要把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作为对高等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列入高等学校党建和研究生教育评估体系,一并检查评估。

  17.努力形成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合力。高等学校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承担起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责任。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具体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信息,调动各方面的育人积极性。研究生教育职能管理部门要注意运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信息服务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配合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始终贯穿于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促进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协调发展。其他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实际,积极配合,做好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18.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研究。高等学校要认真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相适应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特点和规律,为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要加强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学术研究机构和团体的建设,发挥其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决策咨询、工作指导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各省(区、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和高等学校党委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衢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衢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20日起施行。
  
  
  
                        市长:厉志海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衢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非福利性住房。
  第三条 在衢州市市区(含柯城区、衢江区)进行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建设、销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符合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政府扶持、总量控制、严格标准、定价销售的原则。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严格按照"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的要求进行,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归口市建设局管理,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具体建设和销售工作。
  市建设部门会同计划等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及建设用地可供数量等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统筹纳入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市国土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地方年度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市规划、价格、金融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购房对象审批和销售的监督,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以人为本,做好规划设计,可分期实施。根据市区居民居住水平和发展要求,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并结合旧城改造和城市化进程的要求,合理确定大、中、小套型及面积比例。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参加招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中标后不得转包。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和科技含量。
  第十条 工程项目的验收,严格执行国家验收规范、建设部
  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经验收合格的住房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项目责任制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施工、销售及售后服务、贷款偿还和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销售住房时,应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明码标价书》。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的确认。
  第十三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衢州市市区城镇户口;
  (二)中低收入的家庭或中低收入且年满30岁的单身居民;
  (三)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具备条件的家庭(个人),每户只能购买一次(套)经济适用住房。
  中低收入户和住房困难户的标准,每年由市建设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衢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并提供户籍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对家庭收入、住房情况出具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
  (四)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对申请人所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五)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小组审批,每季末审批一次;
  (六)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日内告知申请人;基本符合条件的,应在《衢州日报》登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自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申请人可到市建设行政部门领取《衢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以下简称《购房证》)轮候。
  《购房证》自发放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并不得私下转让。抽签确定选房序号后拒绝选房的或选房后拒绝购买的,视为放弃,《购房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根据当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总量,分批公布可供房源。购房户凭《购房证》抽签排序、按号选房。
  第十六条 积极推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制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按规定申请抵押贷款。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双方应凭《购房证》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文本应采用省建设厅、省工商局颁发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浙江修改版)》,合同中的商品房改为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在房屋交付后凭《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购房证》及发票等,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办理产权登记中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权属登记部门备案。权属登记部门在其发放的权属证件上须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十九条 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可按照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上市交易,缴纳有关税费,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第四章 扶持政策及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二)对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押金),按规定减半征收。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包括以下七项因素:
  (一)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及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五)本条(一)至(四)项费用之和的2%以内的管理费、3%以内的利润;
  (六)贷款利息;
  (七)税金及按照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计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二条 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每户面积在7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售价按照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其销售价格由市价格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根据前条所述七项因素及享受的扶持政策,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超过规定面积部分的销售价格,由价格部门按照同地段同期商品房市场价格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批准或核定后,定期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小区内配套的营业用房应向社会公开拍卖,其收入和住房面积超过70平方米部分按商品房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价收入,市政府委托市建设行政部门收取,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市政府根据市区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小区建设后期应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比例配备小区物业管理用房,无偿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规定建立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用于房屋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并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专项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以虚报、伪造证据、私下转让等非法手段取得《购房证》的,由市建设行政部门依法取消其购房资格并收回《购房证》;对已经购得住房的,依法收回住房或责令其补交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的差价。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个人和单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重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依法予以收回。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降低建设(配套)标准,擅自提价销售或销售给未经批准的购房对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不当收入的,依法收回其不当收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审批、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20日起施行。
  

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管理,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将前期在广东等地试行的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在全国范围推广实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三、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
  四、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相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也均相同。
  不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但比对的相关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同。
  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
  缺联,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结束时系统中仍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
  重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申请稽核同一份海关缴款书,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与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数据相同。
  五、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六、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处理
  稽核比对结果异常,是指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
  (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七、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一窗式”比对项目的调整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
  (二)自2013年8月1日起,海关缴款书“一窗式”比对项目调整为:核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第5栏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缴款书税额。
  九、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19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