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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及《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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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及《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及《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文市发〔201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现将《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及《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我部文化市场司(010-59881010,whzf@163.com)。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2年8月14日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文化市场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和负面影响,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是指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经营活动、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第三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包括下列情形:
  (一)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经营活动中发生火灾、爆炸、坍塌、踩踏等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治安事件的;
  (二)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文化市场经营、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传播,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造成人员伤亡的;
  (五)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六)其他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突发事件。
  第四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属地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执法部门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级执法部门共同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单独或者联合成立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信息、设备、人员、运输及通信等方面的应急工作保障机制。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执法部门负责人担任。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机构、人员、职责和分工等内容。
  第八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对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认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采取预防措施或者通报相关部门。
  第九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对负有突发事件应急责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和演练。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级
  第十条 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将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大突发事件(I级)、重大突发事件(II级)、较大突发事件(III级)、一般突发事件(IV级)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文化市场特大突发事件(I级):
  (一)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导致或者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达到3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文化市场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一)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或者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一)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或者可能导致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
  (四)文化市场经营、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传播,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一)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或者可能导致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在3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导致1人以上重伤或者3人以上轻伤的;
  (四)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文化市场经营、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传播,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在本辖区内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六)其他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发布
  第十五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发布应当做到统一、准确、及时。
  第十六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信息一般情况下实行分级报送,确有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通知相关部门协同处理。
  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4小时内,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I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逐级报告至文化部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Ⅱ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逐级报告至省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Ⅲ级、Ⅳ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报告至地市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包含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伤亡人数、财产损失、发生原因、应对措施等内容。
  报告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九条 各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确定一名工作人员,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已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其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其他部门权限的,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通报其他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中的当事人涉嫌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I级突发事件发生后,文化部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监督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突发事件发生后,省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监督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地市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监督应急处置工作。
  Ⅳ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应当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监督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引起的威胁或者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突发事件。

  第五章 事后评估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对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在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告、公布虚假突发事件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警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应急处置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指导和监督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试 行)



  1总则
  1.1定义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是指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经营活动、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社会危害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1.2目的
  为加强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文化市场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和负面影响,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根据文化市场突发事件的不同性质,本预案适用范围可以分为文化市场经营场所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突发事件、文化市场行政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中发生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以及文化市场领域内发生的其他有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3.1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经营活动中发生火灾、爆炸、坍塌、踩踏等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治安事件的;
  1.3.2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3.3文化市场经营、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传播,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1.3.4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造成人员伤亡的;
  1.3.5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1.3.6其他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突发事件。
  2工作原则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2.1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挥下,本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综合协调各项资源进行应对。
  2.2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不同类别采取分类的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
  2.3预防为主、以人为本。高度重视突发事件管理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应当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4属地管理、协同配合。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和公安、消防和医疗等相关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形成一套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运转体系。
  3突发事件等级划分
  根据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情况,对文化市场突发事件进行等级划分。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分为特大突发事件(I级)、重大突发事件(II级)、较大突发事件(III级)、一般突发事件(IV级)四个等级。
  3.1特大突发事件(I级):
  3.1.1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导致或者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3.1.2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达到3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3.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3.2.1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或者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3.2.2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3.2.3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
  3.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3.3.1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或者可能导致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3.3.2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3.3.3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
  3.3.4文化市场经营、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传播,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3.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3.4.1在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或者可能导致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3.4.2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在3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3.4.3以暴力、恐吓、胁迫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导致1人以上重伤或者3人以上轻伤的;
  3.4.4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4.5文化市场经营、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传播,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在本辖区范围内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3.4.6其他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突发事件。
  4应急指挥机构的建立与职责
  4.1应急指挥机构的建立
  各级执法部门单独或者联合成立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执法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执法部门的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安全生产等相关处(科、队)室负责人组成。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值守、信息采集汇总和综合协调等工作。有条件的区域可成立专家组、后勤保障组等专业工作小组细化分工。
  4.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1)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系统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任务;
  (2)与同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联系与协调,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通报有关情况和信息;
  (3)对外统一发布信息,研究解决突发事件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做好新闻媒体的信息沟通工作。
  4.3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
  (1)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及时收集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并传达领导小组决定;
  (2)在应急期间督促应急措施的落实和具体执行,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确保信息传递的及时准确;组织协调应急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具体情况派员赴现场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收集相关情况,拟定与突发事件相关的文书,及时报送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
  (3)做好应急信息的发布,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做好应急保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4)负责处理应急小组的日常事务,保证预防预警机制的正常运行。
  5预防预警机制
  在本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经营活动的日常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5.1 预防机制
  (1)各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必要的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对各类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经营活动加强事前的监督检查。演练各种应急预案,磨合、协调运行机制;
  (2)各级执法部门应当督促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制定必要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预案、安全责任制度,强化日常人力、物力、财力储备,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3)各级执法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大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主体在活动举办之前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报当地政府登记备案;
  (4)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制度,对负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责任的文化市场经营管理人员开展必要的培训;
  (5)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开展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及应急知识培训,组织必要的应急演练。
  5.2预警系统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注重安全信息的收集与上报,对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认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督促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经营活动主体配备预警通讯和广播设备,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6应急处理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置。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应急预案自动终止。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应当及时赶赴事发现场,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迅速了解掌握事件性质、起因、发展程度等基本情况;
  (2)通知公安、消防、医疗、国家安全、通信等相关部门;
  (3)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上报;
  (4)指导执法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6.1.1文化经营场所中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法
  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如娱乐场所、演出场所、网吧、影剧院等发生火灾、建筑物坍塌,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拥挤踩踏等重大安全事故;爆炸、恐怖袭击、恶性斗殴等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发生的,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赶赴现场确认后,第一时间报110、119、120;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应当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并对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在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下,执法部门应当配合公安干警、消防和医务人员开展各项抢救救援工作,把损失降低到最小。
  6.1.2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处置方法
  (1)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发生时,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接报确认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取证;需要联合执法的,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文化市场经营设施、设备遭到破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发生时,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接报确认后,第一时间派执法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对遭受破坏的设施和设备进行必要的抢修和保护,并进行调查取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1.3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中发生的突发事件
  (1)因不服从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而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导致人员伤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发生时,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接报确认后,应当第一时间报110和120;同时,在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下,执法部门应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伤员,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宣传政策和法律法规,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2)文化市场经营、行政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传播,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突发事件发生时,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接报确认后,应当及时了解新闻来源,联系媒体了解事实,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在新闻媒体、政府相关网站中发布事情真实情况。
  6.1.4其他突发事件
  其他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发生时,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下,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需要相关部门协同处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应的配合与协助。
  6.2分级应对
  县级执法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执法部门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级执法部门共同负责。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依法负责本辖区突发事件的协调、指导、监督和处置工作。
  I级突发事件发生后,文化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监督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突发事件发生后,省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监督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突发事件发生后,设区的市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监督应急处置工作。
  Ⅳ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应当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监督应急处置工作。
  7信息上报与公开
  7.1信息报送
  7.1.1基本原则
  (1)统一。各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报送信息时应当做到内容、形式、人员方面的统一,各级不应对信息截留、过滤。
  (2)准确。报送信息应尽可能真实准确。
  (3)及时。突发事件发生时,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接报后,应在第一时间采用电话报送方式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电话报送时间不应超过2小时。
  7.1.2报送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2)事件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的估计;
  (3)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件发生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7.1.3报送层级
  (1)I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逐级报告至文化部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Ⅱ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逐级报告至省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3)Ⅲ级、Ⅳ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报告至地市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7.2信息发布
  7.2.1发布原则
  信息发布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客观、准确、及时的信息,不得隐瞒和推迟。
  7.2.2发布主体
  各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7.2.3发布时间
  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发生后,原则上应当在启动应急预案24小时内,经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由信息发布人员对外发布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进展及下一步工作方案等基本信息。
  突发事件处理期间,在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授权下,信息发布人员应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7.2.4发布内容
  由信息发布人员披露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包括基本情况、政府立场、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效果,下一步工作方案以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
  7.2.5发布方式
  信息发布人员可以通过接受采访、发布新闻稿、召开新闻发布会、情况介绍会、记者招待会以及网络互动、发表声明、谈话等方式及时发布新闻。
  8后期处理
  8.1后续措施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突发事件。
  8.2书面报告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立即配合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8.3经验总结
根据突发事件暴露出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关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必要时提出修改或补充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
  8.4奖励机制
  对协调、指导、监督、参与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5责任追究
  在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告、公布虚假突发事件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警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4)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应急处置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服从上级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


二○○四年一月八日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方便公众了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和自身食品卫生管理水平,接受社会对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的要求,按年度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和自身食品卫生管理水平进行分级,确定A、B、C、D四个等级。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右上方加贴“食品卫生等级标志”。 格式见附件1。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食品卫生等级标牌”。格式见附件2。



第六条 食品卫生等级标牌上应当标示下列内容:

(一)中国卫生监督标志;

(二)食品卫生等级;

(三)核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名称。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将食品卫生等级标志标示于其产品包装上。



第八条 按照GMP或HACCP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核,符合食品卫生监督量化A级水平要求的,可以在其产品包装上标示A级标志。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B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动停止使用食品卫生等级标志和标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公告:

(一)连续六个月以上不生产经营食品的;

(二)被吊销或注销卫生许可证的;

(三)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年检或换发卫生许可证时,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卫生等级变化情况及时更换其食品卫生等级标志、标牌。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卫生等级核定结果。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浅析股东大会以决议方式收回部分股东股权的法律后果

案情回顾:
2005年7月6日,泸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召开第二届股东大会,会议作出了《第二届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决议中第二条载明:“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侵占股东利益的分公司负责人和责任人在公司的股份,属个人缴纳的现金股份,由公司将作为赔偿股东损失收回其股份,属公司所配股份,由公司无条件收回”的决议,由35个股东签字认可。其后,公司管理层根据该决议将公司名下的八个个人股东的股份予以收回,并将决议书送达被收回股份的八个股东,其中被收回股权的股东张应萍在该公司的股份1340386.44元,被公司按决议予以收回。对此,股东张应萍不服,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回霸王决议,但遭到拒绝。为此,股东张应萍找到上级主管局反映情况,要求公司改变错误的决定,但公司以收回股份是股东会决议的决定为由,拒绝改变其对部分股东的股权予以收回的决定。股东张应萍经多方努力,仍不能使自己的股权得到保护的情况下,考虑到股份继续留在公司已无意义,2005年7月26日张应萍按公司的要求,到公司签收了决议书。明确表示股份可以给出,股金应予给付。
由于公司强行收回股东张应萍1340386.44元股份,张应萍于2005年8月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诉请泸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1340386.44的股金。泸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传票后,自知理亏,便于法院决定的开庭日前即2005年11月15日以《第届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撤销了第一次会议中关于公司可以单方没收股东股份的内容(实际所谓第二次会议并没有召开,已未通知被收回股权的股东参加,张应萍出庭前也不知道有这次会)。最后法院在处理本案中,以:被告收回原告张应萍的股份,“并未实际执行,后被告又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撤销了前述决议内容。原告作为被告股东,并未发生变化,所占股份也未减少,被告股东大会决议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实际损失”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决案件受理费19712元原被告各承担50?,为此,原告不服已提起上诉。
分析:
笔者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以下两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一、是股东大会的决议能否随意撤销?二、决议作出后的执行与否的标志是什么?
就这两个问题,笔者根据公司法及相关的法律的规定,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审法院认为:“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代表公司行使法定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权,其行为属于公司的法人行为”,亦即该决议的作出是公司法人行为,一级法人所实施的行为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决议一经作出,公司就应当对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在司法实践中,公司强行收回股东股份的情况确实不多见,怎样承担法律责任也无案例可查,特别是经被收回股东的签收同意后,被侵权股东的权利怎样获得保护,也是本案的特殊情况。但笔者认为,该决议是不能随意撤销的?该行为经被收回股东同意就是股东和公司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双务行为,即一方要收回股份,另一方表示同意你有收回,而且该行为经双方签字同意(全体股东和被收股东签字表示认可),就形成了股权让与行为,该行为已经具备了《合同法》的要约和承诺的全部要件,而《公司法》也没有对股权转让的合同的成立设立特定的要求,即没有书面要求的特定形式,只要当事人之间有股权变更的合意,双方认可即可成立,《公司法》确实没有对股权强行收回股东股份的法律后果的具体规定,但可以比照前述股份转让的有关法条予以认定。
故股东大会的决议涉及收回股东股份,公司不能随意性撤销,因其决议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经被告收回股东的签收,构成了双务合同的性质,其撤销行为,也应经被收回股东的认可,或者协商下形成合意才能变更,而一审法院却将该决议的界定为可以由一个单位作出的单方的法律行为,因而判定可以不经决议相对人同意,就可擅自单方撤销,同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认定缺乏法律依据,是值得商榷的。
二、公司收回股东股份的执行标志是什么?
对股份的收回或转让不同于一般商品买卖,它应该是经过工商变更或重组股东股份,并经有效的形式载明,即工商变更后的股东姓名及股份表格等,应当视为有效变更。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属于法定登记事项(7条)股东的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31条)均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不是每个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股东的变更都经过了工商变更记名,特别是小额股东的股权变更。现实中普遍存在的是:由于诸种原因,有些实际股东特别是小额股东是未经工商登记而存在于公司和股东的协议和股权证明上,有些是隐性股东,两个或几人合股为一个名下。这些股东难道不应当视为有效持股人吗?故公司法虽强调了变更登记的形式要求,但公司法第36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无“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的含义”。即无论是隐性的股东,还是接受股份转让变成的新股东,抑或本次争议的公司收回股东股份的个案,其生效的标志应当为双方认可。至于公司收回后什么时候分配、什么时侯变更登记,不影响认定类似本案中的股权收回行为已实际实施完毕的实质。判断公司收回股份的决议是否执行问题,应当是在公司收回的决议一径作出并向相对人送达决定内容后,就应当视为已经实施完毕,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本案中公司的收回股东股份的行为,因为荒唐鲜有案例可供参考,所以在实际处理这类纠纷中不应当简单的以公司收回股份的行为是否给股东造成经济损失来确定其行为的性质和判定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应当以其行为本身的性质来确定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才能体现法律所要体现的公正、公平的法制精神。所以,笔者认为,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


作者:冯祥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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