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2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行为,提高药品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修订了《药品差比价规则》。现将修订后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2005年1月我委印发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药品差比价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行为,提高药品价格
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药品因剂型、规格
或包装等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具体包括剂型
差比价、规格差比价和包装差比价等。
第四条 确定药品差比价关系考虑的主要因素为社会平均
成本、临床应用效果、治疗费用、生产技术水平、使用方便程
度和产业发展方向等。
第五条 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品,应当以代表品价格为
基础,按照规定的药品差比价关系制定价格。
第六条 确定代表品应当先确定代表剂型,再从代表剂型
中确定代表规格。
(一)代表剂型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口服固体制剂以普通片剂为代表剂型,无普通片剂的以普
通硬胶囊剂为代表剂型;注射剂以小容量注射液为代表剂型,
无小容量注射液的以普通粉针为代表剂型。
同种药品无上述剂型的,以中国药典收录的剂型或原料药
国家标准包含的剂型为代表剂型。
1
中国药典或原料药国家标准同时涉及多个剂型或均未收
录的,以首先上市并仍正常生产和销售的剂型为代表剂型。
(二)代表规格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已批准上市的规格中,以含量或装量与常用单次剂量相匹
配、包装数量居中的规格作为代表规格。
(三)上述方法不能涵盖的,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代
表品:
1、临床常用。选择与药品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匹配,
临床应用时间长,多家企业生产的剂型、规格。
2、国际通用。选择与国际市场主流剂型相匹配的剂型。
3、价格合理。选择市场实际购销价格比较合理,有利于
理顺差比价关系的剂型、规格。
第七条 本规则所称剂型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不同剂型
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值。具体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第八条 本规则所称规格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同一剂型
不同规格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值。具体包括含量差比价和装量
差比价。
第九条 含量差比价。
药品标示的含量与日治疗量存在明确比例关系的,适用含
量差比价。
其他条件相同时,非代表品价格=代表品价格×含量比价
值。含量比价值计算公式为:K=alog
2
X (K=比价值,X=非
2
代表品含量÷代表品含量,a=含量比价系数)。
含量比价系数最高为 1.7。
葡萄糖、氯化钠等调节电解质类大容量注射液含量有差异
的,不区分价格。
组方相同用途相同而配比不同的化学药品复方制剂,按照
各组分含量之和计算含量差比价。
第十条 装量差比价。
药品标示的装量与日治疗量存在明确比例关系的,适用装
量差比价。
其他条件相同时,非代表品价格=代表品价格×装量比价
值。装量比价值计算公式为:K=1.9log
2
X (K=比价值,X=
非代表品最小独立包装装量÷代表品最小独立包装装量)。
不同装量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注射液,10ml(含10ml)
以下的,不区分价格;10ml 以上的,每增(减)10ml,加(减)
0.05 元。
第十一条 同种药品相同剂型标示的含量、装量与日治疗
量均没有明确比例关系的,不适用含量差比价和装量差比价,
应按照日平均治疗费用相同的原则计算价格。计算公式为:非
代表品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代表品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代表品
日治疗量÷非代表品日治疗量。
第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包装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相同剂
型、规格中,不同包装数量、材料或形式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
3
值,具体包括包装数量差比价、包装材料差比价和包装形式差
比价。
第十三条 包装数量差比价。
口服片剂、口服胶囊剂最小零售包装价格按以下方法计
算:
其他条件相同时,非代表品价格=代表品价格×包装数量
比价值。包装数量比价值计算公式为:K=1.95log
2
X (K=比价
值,X=非代表品包装数量÷代表品包装数量)。用于慢性病治
疗、需要长期使用的药品,按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成人单
次最高剂量计算,包装数量不足三日(含三日)用药量的,按
包装数量差比价计算后,再乘0.9 的缩减系数制定价格。
其他类别的剂型,最小零售包装价格按最小独立包装或最
小计量单位的价格乘以包装数量计算。
第十四条 包装材料差比价。
(一)口服固体制剂,容器类型和包装材料不同的,不区
分价格。
(二)生物制品小容量注射液采用预充式注射器包装单次
剂量药品的,其他条件相同时,可在普通小容量注射液基础上
最高加3 元。化学药品、中成药和天然药采用上述包装形式的,
不区分价格。
(三)大容量注射液,以同规格玻璃瓶包装的价格为基础,
塑料瓶包装最高加1 元;软袋(指在不通空气情况下完成输液
4
的包装)最高加4 元。玻璃瓶、塑料瓶和软袋包装各自采用的
具体形式和材料有差异的,不区分价格。
第十五条 包装形式差比价。
多种药品构成的组合包装(包括各药品独立包装的组合形
式和各药品复合包装的组合形式),价格不高于所包装药品价
格的总和。
药品与注射用溶媒、注射器等附件构成组合包装的,不区
分价格。
第十六条 多种差比价混合计算时,应按照剂型、含量、
装量、包装数量、包装材料、包装形式差比价的顺序进行计算。
其中:
(一)注射剂中剂型差比价与含量差比价混合计算,以小
容量注射液(普通粉针)为代表品计算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
针)、大容量注射液价格,或以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为
代表品计算大容量注射液价格的,应先计算含量差比价,再计
算剂型差比价。反向计算的,应先计算剂型差比价,再计算含
量差比价。
注射剂非代表品单支价格低于0.2 元的,按0.2 元核定;
若非代表品规格小于代表品的,其价格不得超过代表品单支价
格。
(二)溶液剂(颗粒剂、散剂)与口服片剂(胶囊剂)计
算含量差比价,单剂量包装的溶液剂(颗粒剂、散剂)与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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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剂(胶囊剂)之间,以溶液剂(颗粒剂、散剂)最小独立包
装的含量和口服片剂(胶囊剂)最小计量单位的含量为基础计
算含量差比价;多剂量包装的溶液剂(颗粒剂、散剂)与口服
片剂(胶囊剂)之间,应先按前述方法计算单剂量包装的价格,
再按装量差比价计算多剂量包装的价格。
第十七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应单列代表品计算差
比价:
(一)非代表品与代表品的给药途径和剂型均相同,而适
应症或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不包括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增加
和减少);
(二)非代表品明确为仅限于小儿使用的;
(三)非代表品与代表品含量差异大于或等于 8 倍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并在临床上具有重要意
义的,可单列代表品计算差比价:
(一)使用特殊给药装置,由患者院外自行给药的注射类
和喷射类制剂;
(二)适应症或功能主治部分改变,对临床产生重大影响
的;
(三)口服片剂、胶囊剂中代表品为单剂量包装,非代表
品为多剂量包装,且价格不高于相同剂型规格单剂量包装的;
(四)由于药物本身特性等原因,剂型或规格改变对药品
疗效、安全性等产生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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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按差比价计算零售价格时,尾数按四舍五入的
原则取舍。1 元以下,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分;1 元(含1 元)
至100 元,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100 元以上(含100 元),
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元。
第二十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同种药品”,是指有效成分相同的药物制剂,其中: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
名(INN)中表达的有效成分相同的药物制剂,归类为同种药
品。有效成分相同,虽命名不同或命名中酸根、碱基、金属元
素、有效成分的结晶形式、结晶水数量、配比、溶媒及其他辅
料等不同,也归类为同种药品。
中成药和天然药,凡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的
名称相同且处方相同的药物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
认定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天然药,应以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号和有关规定为依据。
(二)“代表品”,是指同种药品中作为其他剂型规格品价
格计算基础的剂型规格品。
(三)“含量”,是指药物制剂最小计量单位中包含的国家
标准规定的有效成分、指标成分或活性单位的数量。
(四)“装量”,是指最小独立包装中标示的药物制剂的面
积、容量或重量。
(五)“日治疗量”,是指按照药品说明书所示,与主要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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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应症或功能主治相匹配的每日使用剂量的平均值。
(六)“包装数量”,是指最小零售包装(不包括医院住院
药房拆零出售的包装)内包含的按最小计量单位计算的制剂数
量。
(七)“包装材料”,是指药品最小独立包装中,与药物制
剂直接接触的药用包装材料。
(八)“单剂量包装”,是指最小零售包装内,以不超过药
品单次服用的剂量为单元,彼此间通过包装材料(胶囊壳除外)
进行密封,不直接接触的包装形式。
(九)“多剂量包装”,是指最小零售包装内,以超过药品
单次服用的剂量为单元,彼此间无包装材料(胶囊壳除外)进
行密封,直接接触的包装形式。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未明确差比价关系的,由省级价格主
管部门根据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暂定差比价关系并抄报国家发
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 2012 年1 月1 日起执行。2005 年1
月7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
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葡萄酿酒技术规范
国家经贸委
中国葡萄酿酒技术规范
目 录
第一部分 定义
1 葡萄
1.1 鲜葡萄
1.2 酿酒葡萄
2 葡萄汁
2.1 中途抑制发酵的葡萄汁
2.2 浓缩葡萄汁
2.3 产生焦糖的葡萄汁
3 葡萄酒
3.1 葡萄酒含糖量
3.2 葡萄酒二氧化碳含量
4 特种葡萄酒
4.1 利口葡萄酒
4.1.1 掺酒精利口葡萄酒
4.1.2 甜利口葡萄酒
4.2 高起泡葡萄酒
4.3 葡萄汽酒
4.4 冰葡萄酒
4.5 贵腐葡萄酒
4.6 产膜葡萄酒
4.7 加香葡萄酒
4.8 低醇葡萄酒
4.9 无醇葡萄酒
4.10 山葡萄酒
5 葡萄蒸馏酒
6 葡萄原酒
第二部分 酿酒葡萄
1 葡萄品种
1.1 名种葡萄
1.2 其他葡萄品种
2 葡萄栽培
2.1 施肥
2.2 病虫害防治
3 葡萄产量
4 葡萄含糖量
第三部分 葡萄酒酿造
1 分选
2 破碎
3 除梗
4 压榨
5 葡萄汁
5.1 自流汁
5.2 葡萄汁二氧化硫处理
5.3 葡萄汁澄清
5.3.1 低温法
5.3.2 果胶酶法
5.3.3 皂土(膨润土)法
5.4 提高葡萄汁含糖量
5.4.1 提高收获葡萄果实含糖量
5.4.2 添加浓缩葡萄汁
5.4.3 添加白砂糖
6 葡萄汁或葡萄酒酸度调整
6.1 葡萄汁或葡萄酒降酸
6.1.1 物理法降酸
6.1.2 化学法降酸
6.2 葡萄汁或葡萄酒增酸
6.2.1 化学法增酸
6.2.2 与高酸葡萄汁或葡萄酒混合
7 酒精发酵
7.1 自然发酵
7.2 添加酵母发酵
7.3 酒精发酵激活
7.3.1 加酵母促进剂
7.3.2 加酵母菌皮
7.3.3 通风
7.4 酒精发酵方式
7.4.1 传统浸渍发酵法
7.4.2 二氧化碳浸渍发酵法
7.4.3 热浸提法
7.4.4 低温发酵法
8 苹果酸--乳酸发酵
8.1 自然触发
8.2 添加乳酸菌
8.3 接种发酵的葡萄酒
9 酒精发酵中断
9.1 加热法
9.2 冷却法
9.3 过滤法
9.4 离心法
9.5 加酒精法
9.6 加二氧化硫法
10 原酒贮存及陈酿
10.1 添酒或取酒
10.2 倒酒
10.3 充氮或二氧化碳
10.4 陈酿
11 葡萄酒澄清
11.1 自然澄清法
11.2 机械澄清法
11.3 加澄清剂澄清法
12 葡萄酒冷冻
12.1 间歇法冷冻
12.2 连续法冷冻
13 葡萄酒非生物稳定方法
13.1 抗坏血酸处理
13.2 柠檬酸处理
13.3 偏酒石酸处理
13.4 皂土(膨润土)处理
13.5 离子交换处理
13.6 亚铁氰化钾处理
13.7 阿拉伯树胶处理
13.8 植酸处理
13.9 聚乙烯聚吡咯烷酮(PVPP)处理
13.10 葡聚糖酶处理
13.11 硅胶处理
13.12 硫酸铜处理
13.13 充氧处理
13.14 单宁处理
14 葡萄酒生物稳定方法
14.1 巴斯德杀菌处理
14.2 山梨酸处理
14.3 苯甲酸处理
14.4 脲素酶处理
14.5 除菌过滤
15 葡萄酒脱色
16 葡萄酒增香
17 葡萄酒橡木增香
18 葡萄酒调配
19 葡萄酒过滤
20 葡萄酒灌装
21 葡萄酒中不允许使用的添加物
附件:一、葡萄品种中外文对照
二、山葡萄酿酒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定义
1 葡萄
1.1 鲜葡萄
葡萄园中成熟的鲜果。
1.2 酿酒葡萄
根据其特点,主要用于酿酒的鲜葡萄。
2 葡萄汁
鲜葡萄经破碎或挤压得到的液体。
2.1 中途抑制发酵的葡萄汁
葡萄汁在酒精发酵过程中用下列方法得到抑制:二氧化硫处理;二氧化碳气抑制;山梨酸处理;汁中允许含有少量的自发酒精,但不能超过1%(v/v,20℃时体积的酒精含量百分比)。
2.2 浓缩葡萄汁
未经发酵通过采用国际葡萄和葡萄酒组织(以下简称O.I.V.)许可的方法进行部分脱水而保存的葡萄汁,在20℃时密度不低于124g/ml。
2.3 产生焦糖的葡萄汁
未经发酵的葡萄汁采用许可的方法进行直接加热,使之局部脱水,而保存的葡萄汁在20℃时密度不低于1.3g/ml。
3 葡萄酒
葡萄酒仅指鲜葡萄或葡萄汁全部或部分发酵而成的饮料酒,所含酒度不得低于7%(v/v)。
3.1 葡萄酒含糖量
按酒中的含糖量和总酸可分为:
干葡萄酒:
含糖(以葡萄糖计)小于或等于4g/L。或者当总糖与总酸(以酒石酸计)的差值小于或等于2g/L时,含糖最高为9g/L的葡萄酒。
半干葡萄酒:
含糖大于干酒,最高为12g/L。或者总糖与总酸的差值,按干酒方法确定,含糖最高为18g/L的葡萄酒。
半甜葡萄酒:
含糖大于半干酒,最高为45g/L的葡萄酒。
甜葡萄酒:
含糖大于45g/L的葡萄酒。
3.2 葡萄酒二氧化碳含量
平静葡萄酒:
葡萄酒在20℃时含有二氧化碳的压力低于0.05Mpa时,称平静葡萄酒。
起泡葡萄酒:
葡萄酒在20℃时含有二氧化碳压力等于或大于0.05Mpa时,称起泡葡萄酒。
葡萄酒在20℃时含有二氧化碳的压力在0.05-0.25Mpa时,称为低起泡葡萄酒(或葡萄汽酒)。
葡萄酒在20℃时当二氧化碳的压力等于或大于0.35Mpa(对容量小于250ml的瓶子压力等于或大于0.3Mpa)时,称高起泡葡萄酒。
4 特种葡萄酒
特种葡萄酒是指用鲜葡萄或葡萄汁在采摘或酿造工艺中使用特定方法酿成的葡萄酒。
冠以特种葡萄酒名称的酒必须由标准化部门制订标准并有相应的工艺。
4.1 利口葡萄酒
成品酒度在15%-22%(v/v)之间。
利口葡萄酒由于酿造方法不同而包括下列几种类型:
4.1.1 掺酒精利口葡萄酒
由葡萄生成总酒度为12%(v/v)以上的葡萄酒再加工制成的利口酒。可以加入葡萄白兰地、食用精馏酒精或葡萄酒精。其中由葡萄所含的原始糖发酵的酒度不低于4%(v/v)。
4.1.2 甜利口葡萄酒
由葡萄生成总酒度至少为12%(v/v)以上的葡萄酒再加工制成的利口酒。可以加入白兰地、食用精馏酒精、浓缩葡萄汁、含焦糖葡萄汁或白砂糖。其中由葡萄所含的原始糖发酵的酒度不低于4%(v/v)。
4.2 高起泡葡萄酒
系用葡萄、葡萄汁或根据O.I.V许可的技术酿造的葡萄酒制成。根据酿造技术的不同,高起泡葡萄酒应具有下列特点:
·二氧化碳气在瓶中产生;
·二氧化碳气在密闭的酒罐中产生。
高起泡葡萄酒按含糖量分为:
天然酒:含糖小于或等于12g/L的高起泡葡萄酒。
绝干酒:含糖大于天然酒,最高到17g/L的高起泡葡萄酒。
干酒:含糖大于绝干酒,最高到32g/L的高起泡葡萄酒。
半干酒:含糖大于干酒,最高到50g/L的高起泡葡萄酒。
甜酒:含糖大于50g/L的高起泡葡萄酒。
4.3 葡萄汽酒
按照O.I.V许可技术酿造的葡萄酒再加工的低起泡葡萄酒,具有同高泡葡萄酒类似的物理特性,但所含二氧化碳部分或全部由人工添加。
4.4 冰葡萄酒
将葡萄推迟采收,当气温低于-7℃以下,使葡萄在树枝上保持一定时间,结冰,然后采收、压榨,用此葡萄汁酿成的酒。
4.5 贵腐葡萄酒
在葡萄的成熟后期,葡萄果实感染了灰绿葡萄孢,使果实的成分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用这种葡萄酿成的酒。
4.6 产膜葡萄酒
葡萄汁经过全部酒精发酵,在酒的自由表面产生一层典型的酵母膜后,加入葡萄白兰地、葡萄酒精或食用精馏酒精,所含酒度等于或高于15%(v/v)的葡萄酒。
4.7 加香葡萄酒
以葡萄原酒为酒基,经浸泡芳香植物或加入芳香植物的浸出液(或馏出液)而制成的葡萄酒。
4.8 低醇葡萄酒
采用鲜葡萄或葡萄汁经全部或部分发酵,经特种工艺加工而成的饮料酒,所含酒度1%-7%(v/v)。
4.9 无醇葡萄酒
采用鲜葡萄或葡萄汁经过全部或部分发酵,经特种工艺脱醇加工而成的饮料酒,所含酒度不超过1%(v/v)。
4.10 山葡萄酒
采用鲜山葡萄或山葡萄汁经过全部或部分发酵而成的饮料酒。(见附件二,山葡萄酿酒技术规范)
5 葡萄蒸馏酒
葡萄酒或经发酵的葡萄皮渣经过蒸馏而获得的蒸馏液。
6 葡萄原酒
葡萄汁完成酒精发酵后进入贮存阶段的酒称葡萄原酒。
第二部分 酿酒葡萄
1 葡萄品种
1.1 名种葡萄
白葡萄品种:霞多丽、琼瑶浆、白雷司令、长相思、白麝香、灰雷司令、白品乐、米勒、白诗南、赛美蓉、西万尼、贵人香。
红葡萄品种:赤霞珠、美乐(梅鹿辄)、黑品乐、西拉、品丽珠、佳美、味而多、宝石、神索、歌海娜、弥生、桑娇维塞、蛇龙珠。
1.2 其他葡萄品种
龙眼、汉堡麝香(“玫瑰香”)、白羽、佳利酿、白玉霓、烟73、烟74、玫瑰蜜、红麝香(“红玫瑰”)、晚红蜜、巴柯等。
建议:
a)根据生态条件及品种特性,各地在进行酿酒试验的基础上,在同样条件下应选植著名品种。
b)根据国际葡萄酒发展实践,酿酒葡萄品种应优先选择欧亚品种为宜。
2 葡萄栽培
葡萄的栽培应在无污染的环境中进行。
2.1 施肥
根据土壤肥力的分析来确定需要的施肥量,并以有机肥为主,化肥为辅。
2.2 病虫害防治
葡萄病虫害的防治应贯彻综合防治为主的原则。采收前1个月不能灌水。采收前1个月不得使用杀虫剂。采摘前10天内不得使用杀菌剂。葡萄农药的使用应符合《农药安全使用标准》(GB4285)的规定。
2.3 葡萄栽培中禁止使用催熟剂和着色剂
3 葡萄产量
酿制优质葡萄酒的葡萄每公顷产量不超过15000kg,酿制一般葡萄酒的葡萄每公顷产量不超过22500kg。
4 葡萄含糖量
酿制一般葡萄酒的葡萄含糖量不低于150g/L(可滴定糖)、酿制优质葡萄酒的葡萄含糖量不低于170g/L。
第三部分 葡萄酒酿造
1 分选
定义:挑选葡萄穗,去除生青葡萄及受损或腐烂的葡萄。根据葡萄品种及成熟程度分类。
目的:挑选出质量好的果实。
2 破碎
定义:使果皮破裂,葡萄浆汁逸出。
目的:
a)使果粒表面上的天然酵母与葡萄果汁接触,有利于酵母的繁殖。
b)在传统浸提法酿酒的情况下,使皮渣中的可溶物在葡萄汁中很好的扩散。
规定:
a)破碎应在采摘后最短时间内进行。
b)要注意防止破碎果籽及果梗。
在酿造白葡萄酒时,防止葡萄汁与葡萄的固体部分接触时间过长(浸提果皮的情况除外)。
3 除梗
定义:将葡萄果粒与果梗分开,去除果梗。
目的:减少酒的损失;减少单宁含量及收敛性;减少果梗味。
4 压榨
定义:压榨葡萄或葡萄皮渣,以分离出液体部分。
目的:
a)将葡萄浆汁分离出来,以便制成葡萄汁,或在没有葡萄固体物质的情况下酿酒(即酿造白葡萄酒)。
b)带皮发酵后从皮渣里分离压榨酒。
规定:
a)如果是鲜葡萄,应在采摘之后的最短时间内压榨,如果是破碎的葡萄,应在破碎后的最短时间内进行压榨。
b)压榨应缓慢持续地进行,不应压破或压碎葡萄固体部分。
5 葡萄汁
5.1 自流汁
定义:破碎后自然流出的汁液。
目的:获得含有少量果梗、果皮及果籽的葡萄汁。
5.2 葡萄汁二氧化硫处理
定义:在已破碎的葡萄或葡萄汁中加入气态二氧化硫、亚硫酸溶液或偏重亚硫酸钾。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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