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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加快促进流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4-07-02 20:30: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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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加快促进流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加快促进流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3〕 69号)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流通产业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任务,提高思想认识

  流通产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加快流通产业发展,不仅有利于服务生产,增强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而且在方便群众生活、促进居民消费、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加快流通产业发展,要坚持发挥市场作用与完善政府职能相结合,既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又切实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能力。工商部门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与流通产业发展密切相关。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流通产业发展工作,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印发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对加快流通产业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重点工作部门分工。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立足工商职能,以深化效能建设为抓手,加大服务支持力度,加强市场监管执法,确保国务院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为流通产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依法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等商品的日常监管。在日常监管中,将关系国计民生、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等商品的流通作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点,加大巡查力度,并将监管信息及时记录、反馈,提高辖区内重点商品流通控制力。按照“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管执法合力。

  (二)加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把好商品质量进货关,严格商品质量内部管理,对不合格商品及时予以有效退市。针对重点商品、重点经营者,加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和监测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汇总、统计、分析商品质量监测信息,不断提高监测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完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长效机制。认真总结“双打”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主动适应新的形势任务,完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长效机制。改进市场巡查、专项检查等监管方式,不断完善商标、假冒伪劣等案件线索通报、案件查处协作、复杂疑难案件会商、重大案件联合查办等工作制度,对涉及侵犯流通企业商标权、假冒伪劣的案件和突发事件,及时通报、快速反应、联合执法。认真总结推广商标授权经营和商标备案公示制度的经验,引导大中型商业企业等市场主体对进场商品商标进行备案、查验、审核,逐步实现市场监管关口前移。

  (四)进一步做好竞争执法工作。深入开展打击“傍名牌”专项执法行动,针对流通产业的竞争状况和行业特点,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效能,强化案件指导和督查督办;进一步加大对流通产业存在的虚假宣传、虚假表示、不正当有奖销售等商业欺诈现象的打击力度;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依法打击物流、信息、金融等重点行业的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商务部门做好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违规收费工作,结合自身职能,做好零供交易监管工作;认真履职,加强沟通,依法处理阻碍、限制外地商品、服务和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以及其他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坚持《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和违法必究原则,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依法严厉查处垄断协议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五)扎实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执法工作。大力加强网络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切实维护网络市场秩序。指导督促各地以大型购物网站为重点,加强日常规范监管,及时发现并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加强对网站交易规则的检查,及时纠正、消除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针对网络市场中出现的多发性、易发性问题,利用总局网监平台适时部署网监专项行动,重点突破。加大对典型网络交易违法案例的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健全完善全国网络信息化监管平台,努力实现网络商品交易日常监管动态化、实时化、智能化。

  (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结合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加强流通企业登记、备案、年检等信息的公示,推进公示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建立连锁响应机制,推动部门协同监管。创新“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促进诚信体系建设。深化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创建“诚信经营户”、“星级经营户”、“先进经营户”、“放心消费户”等活动,规范交易行为,促进诚信经营。积极推进网络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网络经营主体信用指标体系和网络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体系。

  三、加大服务支持力度,促进流通产业发展

  (一)加大“经纪活农”工作力度。继续按照“鼓励、扶持、引导、规范”的思路,加快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等生产经营型人才,壮大高素质的农村经纪人队伍。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连接农业生产与市场的特殊桥梁作用,指导农村经纪人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促进农民增收。结合贯彻落实《经纪人管理办法》,加强行政指导,完善农村经纪人监管制度,帮助农村经纪人建立自律性行业组织,促进农村经纪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切实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服务工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等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向规模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发展,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物流配送能力和营销服务水平。

  (三)积极推动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积极支持鼓励流通企业发展网络商品交易,努力扶持培养一批专业化、市场化程度高的网络市场主体,促进传统交易模式和网络交易的融合发展。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和公民个人开展网上商品交易,引导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个人创业。积极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农产品网上交易市场,开展农产品网上集中交易活动,实现传统市场升级转型。支持鼓励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向农村延伸、发展,提高农村市场流通效率,方便农民群众生活。

  (四)鼓励注册自主商标。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服务工作,通过推行品牌指导站建设,积极引导流通企业提高自我保护和自我维权意识,支持中小流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专业化、特色化发展。鼓励流通企业注册自主商标,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加强商标授权经营和备案公示制度为基础,推动零售企业转变营销方式,提高自营比重。充分发挥商标在凝聚产品质量、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企业信用和技术创新等综合竞争能力中的载体作用。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供法规支撑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五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的统筹安排,积极配合做好《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修订工作。及时做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的修订起草报送工作。适时制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际、促进流通产业发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章,修订有关《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套行政规章,完善网络商品交易、反垄断等监管领域的行政规章。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配合

  各地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和细化政策措施,注重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结合当地实际,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地方商务部门的牵头协调下,加强与发展改革、农业、交通、工信、质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协作机制,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工商总局

   2013年7月23日 










景德镇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2000.05.26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和处置
建筑垃圾,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
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装修、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
料、余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处置,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弃置、中转、回填
、消纳。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容局)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
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规划、环保、土管、建设、建工、房管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
协助市容局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办理有关开工手续前先向市容局申报建筑垃圾处
置设计,与市容局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交纳建筑垃圾处置保证金和规定费用,方
可取得建筑垃圾《处置准运征》。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前款规定办理有关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规划部门不予核
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房管部门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建工部门不
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垃圾处置有关的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市容局会同市物价部门依照国家
有关规定核定,收入所得专款用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凡欲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容局审核
批准,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从事此类经营活动。
第七条 取得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委托市容局所属
专业单位代为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代为处置。
受委托代为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受托方应对处
置过程发生的建筑垃圾泄漏、遗撒等行为承担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方可投入使用。
运载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按市容局的要求装载,并按市容局指定的路线、时
间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倾倒。
市区主要道路上运输建筑垃圾,应在每日22时至次日4时内进行。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施工场地清理完毕一周内,向
市容局申请复查,复查合格的,应于15日内退还保证金。
第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交纳。由于施工单位的
原因造成的接受处罚或费用增加,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制止违反本办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对举报、制止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一)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或未按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
(二)未经市容局批准擅自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
(三)建设工程完工后,未按要求清除建筑垃圾,影响环境卫生的;
(四)擅自出借、转让、涂改、伪造有关证书、单据的;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泄漏、撒落建筑垃圾,影响环境卫生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阻扰市容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
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
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在责任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也
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市容执法人员应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银行结售汇后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加英文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银行结售汇后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了保证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工作在全国顺利推行,现将有关外汇市场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汇调剂业务的有关问题
1.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也可以在当地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各级外汇调剂中心继续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买卖业务。
2.各级外汇调剂中心或实行会员制的外汇交易中心(含分中心)中的会员--金融机构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210号《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查验有关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具体
要求如下:
(1)对申请卖出的外汇,应当首先分清其属外汇结算帐户还是外汇专用帐户;属外汇专用帐户的,应当经外汇局批准方可办理。
(2)对申请买入外汇的,分以下几种情况办理:
属经常项目下用汇需求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分别持相应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外汇调剂中心或接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办理后将外汇划至该企业的“外汇结算帐户”。但应在7个工作日内
及时对外支付,并纳入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管理。
属资本项目下用汇需求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要求,分别持相应的有效凭证和外汇局的核准件。外汇调剂中心或接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办理后将外汇划至该企业相应的“外汇专用帐户”。
(3)、外汇调剂中心或接受委托的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外汇买卖时,应当在企业提供的正本有效凭证上注明其买卖外汇的金额和日期,并加盖戳记,同时保留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的复印件备查;正本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交给为企业办理付汇的金融机构留存。
二、外汇市场结算时间
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实行T+1(即交易日后第一个营业日交易双方办理本、外币资金双向交割,本、外币同一起息日到帐)的结算时间;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的结算时间,参照国际上通行做法与银行间外汇市场的结算时间保持一致,也实行T+1结算时间。
三、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及银行挂牌价的管理幅度
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将继续公布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货币--美元、港币、日元对人民币的市场交易中间价。(1)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的交易价仍在人民银行公布的交易中间价上下0.3%的幅度内浮动;港币、日元的交易价,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交易中间价上下1%的幅度内浮动。

(2)外汇指定银行制定美元挂牌价时,其现汇买卖价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上下0.15%;港币、日元现汇买卖挂牌价,在人民银行公布的交易中间价上下1%的幅度内制定,若遇特殊情况突破1%时,必须及时报我局及同级分局备案;其它挂牌货币的现汇买入价与
现汇卖出价之间的价差不得超过0.5%;所有挂牌货币的现钞卖出价与现汇卖出价相等,现钞买入价不得超过其现汇买卖中间价的2.5%。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必须依据上述规定的幅度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的管理。
四、上述有关问题自即日起施行。







199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