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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时间:2024-05-21 04:36: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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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



  现就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其中,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资金;同时,投资方作为建设方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将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若成交价低于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亏损由投资方自行承担;若成交价超过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则所获收益归投资方。在上述过程中,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规划设计劳务和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纳税人未缴纳税款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已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本公告规定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15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政府法制信息与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政府法制信息与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09〕33号


二○○九年六月九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政府法制信息与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政府法制信息与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法制信息与宣传报道工作,做好信息的收集、报送、编辑和报道,促进政府法制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法制信息与宣传报道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紧密围绕市委、
市政府中心工作,建立渠道畅通、反应灵敏、层次多样的信息网络,客观、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政府法制工作。
第三条 政府法制信息与宣传报道是政府法制系统的基础性工作。全市各级政府与执法部门应高度重视。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的政府法制信息与宣传报道工作纳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内容。
第四条 市法制局负责全市政府法制系统信息和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确定人员作为信息员,负责收集、报送信息,做好法制宣传报道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报送
第五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和省政府法制办工作要求,结合法制系统中心工作制定宣传要点,定期或不定期向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市委、市政府报送信息,在“郑州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发布信息,联系各新闻媒体对政府法制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第六条 信息收集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包括贯彻落实的部署、措施、效果。
(二)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领导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调查研究的情况,以及贯彻领导讲话的情况。
(三)立法、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性文件管理、行政复议、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以及工作创新等方面的情况。
(四)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工作安排部署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政府法制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经验。
(五)行政执法和法制工作人员突出的工作实绩和先进事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反映、要求和建议。
(六)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解析。
(七)其他需要宣传报道的情况。
第七条 法制机构要善于选取素材,做到迅速、及时、准确、安全报送信息,积极撰写新闻稿件。
报送方式应根据内容的急缓程度,可采用网上传递、信函或传真等形式,特殊情况可派人直接报送。
重大突发事件、节假日期间的信息报送,在网上报送的同时还应以书面或传真形式报送。
法制信息的报送渠道以投稿信箱为主,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可以直接上报省政府法制办,也可以由市政府法制局转报。
第八条 报送信息的时限要求:
(一)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领导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调查研究,应于次日报送领导讲话记录整理稿,有条件的要以图像资料反馈情况。
(二)普通信息应在5日内报送。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应在3日内报送。
(四)领导交办的专项任务应根据办理情况在办结后3日内反馈。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九条 信息处理工作由信息员负责,报送信息的单位及编辑人员应署名。以单位名义报送的,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报送的信息和对外宣传稿件应做到角度新颖,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第十一条 上报法制信息、对外宣传报道要严格把关,认真核实事由、
数据和内容,务求真实准确。未经领导和相关处室审核的信息,不予采用。报道失实的,由报送签发人负责。
第十二条 通过机要渠道报送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全市政府法制信息与宣传报道的管理实行积分考核制度。
第十四条 信息报送积分标准:
(一)被市政府法制局采用1条信息积1分。
(二)被省政府法制办或市委、市政府采用1条信息积2分。
(三)被国务院法制办或省委、省政府采用1条信息积5分。
(四)专题信息(指机要信息、专项调研报告)报送1条积2分。
为鼓励和调动法制机构收集、报送信息的主动性、积极性,对报送市政府法制局的信息每条按0.5分积分,已采用的,按积分标准积分。
第十五条 宣传报道积分标准:
市级媒体采用1条(篇)计3分。
省级媒体采用1条(篇)计6分。
国家级媒体采用1条(篇)计10分。
第十六条 同一条信息由不同的单位报送,给先报送的单位积分;同一条信息被不同层级采用或者同一层级以不同形式采用的,累计积分。
第十七条 宣传报道面向各类报刊、杂志、视频媒体,以采用的原件为依据,予以确认。但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市政府法制局编辑的刊物和网站采用的信息按照信息报送积分标准积分,不按宣传报道积分。

第五章 培训和提高
第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要为信息员提供相应的现代化办公条件。
第十九条 全市各县(市)、区政府与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信息宣传人
员的培训,增强信息专业知识和法制政策观念、理论素养,提高调查研究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条 市法制局根据实际情况将信息和宣传人员培训列入年度培训计划,举办专门培训班或者在其他培训中将信息和宣传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第六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 政府法制信息和宣传报道工作实行通报制度。
各单位每季度的最后一周将各自的宣传报道稿件原件或录用证明报市法制局统计。
市法制局每季度将各单位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情况、采用情况、积分统计结果在“郑州政府法制信息网”进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市法制局每年年终对各单位报送法制信息和在媒体刊播稿件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评定。
县(市)、区政府年度积分超过20分、市政府部门年度积分超过15分的,方可参与市政府政府法制信息宣传工作单项评比。
第二十三条 对虚报、假报重要信息以及需要审核而未经审核、擅自投稿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做好当前煤炭供应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做好当前煤炭供应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运行[2001]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煤炭局(煤炭行业办),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神华集团、中煤集团、中钢集团、中国化工供销总公司:

  今年以来,各产煤地区和有关部门继续贯彻国务院关闭整顿小煤矿的重大决策,认真做好有关各项工作。截止目前,小煤矿乱采滥挖、事故频发的状况得到初步遏制,煤炭生产秩序明显改善,煤炭行业经济形势恢复性好转。与此同时,国内煤炭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也得到缓解,个别地区和部分企业煤炭供应已呈稳中趋紧之势,甚至出现了掺杂使假、煤价回升过快的苗头。为做好当前煤炭供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经贸委和煤炭管理机构要督促所属国有重点煤矿(包括国有地方煤矿)树立识大体、顾大局思想,切实担当起全国煤炭供给的重要责任。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求适时增产,充分发挥生产能力,组织好供货资源,带头履行煤炭订货合同,加强价格自律,自觉抵制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同时努力做好清收煤款、提高煤炭质量和扭亏增盈工作。

  二、各地经贸委和行业协会要加强煤炭产运销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督促煤矿和用户认真履行煤炭订货合同,及时掌握煤炭生产、运输和消耗的动态,配合铁路、交通部门做好煤炭运输的组织调度工作。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居民生活用煤予以优先安排和保证,同时保证出口煤合同的兑现。

  三、各煤炭调入省(区、市)和有关公司(集团)负责煤炭供应协调的部门,要加强对本省(区、市)煤炭消费、供应、价格走势情况的掌握和调度,督促企业加快卸车、扩大储运场地和清理拖欠煤款。对入冬前未能提前做好存煤工作的用煤大户,要自查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力争达到合理的库存水平。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认真做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四、各地经贸委和煤炭管理部门要正确处理关闭整顿小煤矿和保证煤炭供应之间的关系,绝不能因煤价回升而放松关闭整顿小煤矿的工作,也不能拖延小煤矿关闭整顿的进度。各地区特别是煤炭供应趋紧的地区,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要求,加快小煤矿整顿验收工作进度,力争在年底前完成任务。验收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关闭;验收合格的,要尽快使其恢复生产。

  五、对于煤炭销售过程中掺杂使假、缺斤短两、哄抬价格以及地区封锁的违法和错误行为,我委将会同或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予以严肃查处。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