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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6:32: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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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3〕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审计署、安全监管总局、地震局、气象局《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1月7日




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审计署 安全监管总局 地震局 气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提高全国中小学校舍防震减灾能力,实现城乡中小学校舍安全达标,现就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以下简称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长效机制的重要意义
  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师生生命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校舍安全工作,新世纪以来,先后部署实施了一系列校舍建设工程,建立了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特别是从2009年起,部署实施了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在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开展校舍抗震加固和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校舍安全隐患大幅减少,安全状况进一步改善。但我国中小学的学生规模大、农村学校多、基础条件差,保障校舍安全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建立长效机制,为提高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能力提供制度保障,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国家防灾减灾总体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把保障校舍安全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覆盖范围和总体要求
  (一)覆盖范围。全国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
  (二)总体要求。明确和落实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责任,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等因素,紧密结合教育事业发展、防灾减灾、校园建设等规划和各类教育建设专项工程,统筹实施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坚持建管并重,通过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多种形式,逐步使所有校舍满足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国家综合防灾要求,同时加强对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加强对中小学校舍规划布局、安全排查、施工建设、使用维护、信息公告、责任追究等各环节的管理,建立健全符合国情的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制度体系。
  三、长效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校舍安全年检制度。对城乡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每半年要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经排查后需要鉴定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及时进行相关鉴定。对未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校舍,每年进行一次鉴定;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的,每5年进行一次鉴定。校舍排查鉴定结果要及时录入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以便查询。
  (二)完善校舍安全预警机制。地方各级政府要将校舍安全纳入当地防灾减灾总体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灾害风险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学校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师生开展应急演练。地方各级教育、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向学校发出灾害预警信息,妥善做好师生应急避险和转移安置;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时发布安全预警。
  (三)建立校舍安全信息通报公告制度。教育部会同统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公安部等部门对全国中小学校舍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向各省级政府通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信息,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公告。地方各级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信息通报和公告制度。
  (四)完善校舍安全隐患排除机制。对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时排除隐患,由省级政府综合考虑行政区域内各市、县面临自然灾害的危险程度以及校舍状况等因素,区分轻重缓急制定相应的年度实施计划;县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分类分步组织实施。优先考虑将部分有条件的中小学建成应急避难场所。
  (五)严格校舍安全项目管理制度。中小学校舍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项目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学校进行竣工验收并备案。位于洪泛区、蓄滞洪区、山区高原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学校,其防险自保设施应通过水利、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六)健全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校舍倒塌或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如因校舍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导致垮塌的,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要依法承担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长效机制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玩忽职守影响校舍安全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政府是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建立长效机制由省级政府统筹组织、市级政府协调指导、县级政府组织实施。教育、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安全监管、地震、气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二)合理分担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将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各类校舍建设项目,加大对经济落后地区的支持力度。保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安全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省级政府负责统筹落实地方资金,制定省、市、县三级政府具体分担办法。中央财政通过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东部地区给予适当奖补。其他教育阶段保障校舍安全资金由地方及其他渠道安排。民办、外资和企(事)业办中小学所需资金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落实,当地政府给予支持指导并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落实扶持鼓励政策。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基础上可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中小学校舍建设。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中小学校舍建设的捐赠支出,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四)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是提高校舍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和技术支撑,各地要及时更新数据,加强维护,完善功能,充分发挥信息管理系统在年检、预警、信息发布、隐患排除、责任追究等方面的作用,切实提高校舍安全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五)加强监督检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实行国家重点督查、省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地方政府要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每年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通报工作情况,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大安全教育和宣传力度。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安全教育时间和课程,对学生开展防灾和安全教育,向师生普及安全知识。要培养师生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掌握应急避险技能,提高师生防灾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政策,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监督和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关于农村新增人口土地调整纠纷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几点思考

[摘要] 对于农村新增人口土地承包调整纠纷,某些人民法院将此类纠纷案件作为行政案件审理,认为村委会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新增人口要求分地,对村委会享有一种程序性诉权应予保护,笔者认为法院将此类纠纷纳入行政案件予以受理并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不符合中央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要求。农村新增人口承包土地的权利,在土地发包时,应得到平等的土地分配,而在承包期内,则受到法律和政策上的限制。
关键词:新增人口 行政案件 大稳定 小调整 村民自治
增人不增地 减人不减地

对于农村新增人口土地承包调整纠纷,某些人民法院以村委会作为被告,新增人口作为原告,将此类纠纷案件作为行政案件审理,并判决村委会对新增人口要求承包地的事项,限期履行召集村民大会研究的程序性职责;并对新增人口因没有承包地由村委会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判决认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村委会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新增人口要求分地,对村委会享有一种程序性诉权应予保护,村委会应当提交村民大会研究。根据法院的有关行政诉讼案件的情况统计,此类案件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有一定的普遍性。笔者认为法院将此类纠纷纳入行政案件予以受理并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不符合中央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要求。
一、农村新增人口土地承包权利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本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家庭承包方式作为基本的承包方式,家庭是相对于村集体享有承包主体资格的承包方。家庭中的个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这种权利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但这种权利是通过所在户来行使的。而且,这种权利在土地发包时和土地承包期内,在法律和政策上的规定是不同的,在发包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纳入平均分配的方案,发包到户;而在承包期内,由于集体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的法律制度,也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对于新增人口的问题,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承包土地是“大稳定、小调整”,前提是稳定。“大稳定、小调整”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个别农户之间小范围适当调整。做好“小调整”工作还应坚持以下几条原则:一是“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二是不得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三是“小调整”的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四是绝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解决人地关系的矛盾,按“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只能在农户之间进行个别调整。目前已留有“机动地”的地方,必须将“机动地”严格控制在耕地总面积5%的限额之内,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超过的部分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目前尚未留有“机动地”的地方,原则上都不应留“机动地”。对于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对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依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应当是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而对于新增人口要求承包地的问题,在符合政策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村民自治和相应的行政指导协调解决。
二、村委会在履行农村土地承包调整职能过程中,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也不具备行政赔偿资格。
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而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对于村委会履行农村土地承包调整职能,也不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首先,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显然不属于行政机关。其次,村委会对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权不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职权。《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村委会对于土地承包作为发包方,在统一发包时,应当保障全部的村集体成员依法享有承包权;而在承包期内,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村委会则不能为了保障新增人口都及时得到承包土地,而频繁调整土地承包关系。只有在人地矛盾突出,并且有可供调整的土地,也只能依法进行个别调整。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综上,村民委员会、村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对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是基于对土地的所有权,是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一种公共事务的管理,是区别不同情况多方面的经营、管理;对于土地承包调整事项,村委会只有提交研究权和事务执行权。这种权利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所享有的国家行政职权,村委会对土地的管理代表的是村民自治原则范围内的村民会议的意志,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对于授权的事项,有独立的决定权,并能对外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而村委会对集体土地的承包调整事项没有独立的决定权,必须提交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新增人口因没分到地要求村委会赔偿,法院对此适用行政赔偿判决也是错误的。村委会同样不具备行政赔偿主体资格,行政赔偿的款项也没有来源。显然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村委会对需要进行“小调整”的土地承包事项提交村民大会研究,属于村委会的酌定事项,不同于行政主体必须作为的法定职责
法院不仅将农村土地承包调整纠纷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而且判决村委会在两个月内履行其法定职责。在出现人口增加要求村委会分地时,法院对此将村委会提交村民大会研究,视为行政主体必须作为的法定职责是错误的,这不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央政策的规定。
在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1995年5月6日)中明确提出:原土地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的,尽量保持原承包办法不变,直接延长承包期;因人口增减、耕地被占用等原因造成承包土地严重不均、群众意见较大的,应经民主议定,作适当调整后再延长承包期。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在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地方,要不断开辟新的就业门路,切实解决好新增劳动力的出路问题。未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地方,也应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山东省政府《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 土地承包合同重新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不得因人口变化而增减土地,擅自变更承包合同。实行两田制的村,因承包方人口增减确需调整土地的,可采取增加口粮田、减少责任田或者减少口粮田、增加责任田即两田互补的办法解决。
从以上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来看,村委会只有在人地矛盾突出、群众意见大,并且村里有可供调整的土地的情况下才将土地承包调整事项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有权召集村民大会的主体有两个:其一是村委会,其二是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不是某一户人口增加或者村里人口有所增加要求分地,村委会就有权直接给其分地,或者村委会就必须将该请求提交村民大会研究,村委会应当综合村里的情况,看是否符合“小调整”的条件,并且按照“小调整”的程序依法办理。这种“小调整”的条件,对于一个村里的人口和土地的实际情况来说,是非常复杂和不断变化的,仅在一个行政诉讼当中是难以查清的。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村里的人口增减也好,还是某一户的人口增减也好,不能直接导致村委会就必须提交村民大会研究,这显然不同于行政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必须作为的法定情形。
四、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承包,不是以个人为单位承包(不宜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滩等土地承包除外)
法院的判决是以个人为诉讼主体的,这与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所以,户才是与村发生土地承包关系的主体,一个家庭中的新增人员在实体法上不具备承包土地合同的主体资格,当然也就不存在程序法上的诉权。新增人员的承包经营权应当通过所在户来主张,在承包期内,新增人员的承包经营权,根据政策规定,一般是通过家庭内部对原来所承包的土地重新分配自行解决。作为每个村民,虽然都享有的平等的承包经营权,但在承包期内,在目前法律制度和政策设定上,只能局限性、限制性的实现,这种限制性就是新增人员的权利行使,受到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整体利益的限制。
五、法院对此类案件作为行政案件予以审理的弊端:
新增人口能否从村里再分到相应的土地,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和中央有关土地承包的政策规定进行,农村人口的现实增减有多种情况,有新生、去世的,有结婚、上学、入伍的,有进城经商打工弃农的,所有这些因素都会引起人地矛盾纠纷,法院将村委会向村民大会提交研究事项的行为,视为行政主体必须作为的法定职责属适用法律错误,实际上是国家的审判权介入了村民自治的领域,如果村委会在执行国家法律、党的政策存在什么问题,应当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管理、指导、协调,对发生纠纷的按法定途径依法解决。法院用行政判决调整人地矛盾纠纷可能带来以下问题:其一判决事项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所要解决的纠纷事项并没有解决。如果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判决,法院难以强制村委会必须召开村民会议。即使村委会自动履行该判决,也可能村里没有可供调整承包的土地,这样也就没有提交村民大会研究的必要性,当然,也可能出现其他人也要求分地的情况。如果村委会违背民主议定的原则,强行给其分地,就可能损害其他村民的利益和集体的利益,带来其他难以预料控制的矛盾。这样的行政判决起不到解决问题的作用。其二、这样的行政判决带来的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重混乱,并可能引发新的矛盾。从法律效果上,这样的判决由于适用法律错误,客观上带来法律效果的混乱。如果认为村里的新增人口要求村委会分地的要求,是一种应有法院主管保护的程序性诉权,并且对这种程序性诉权用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予以保护,不考虑户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的法律制度,不考虑该户目前到底有多少承包地,以及与该村人均承包地的具体情况,不考虑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核心的原则,不考虑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就判决要求村委会必须履行其法定职责,必须提交村委会讨论,至于村民大会是否决定给新增人口分地则在所不论;对此可想而知,这种判决是一个空判,难以执行,法院自身也难以执行结案。这必然有损法院裁判的法律权威。审判权介入到不该介入的领域,超出了法院的主管范围。只有统一正确的适用法律,执行政策规定,才能为农村的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从社会效果上,这种判决同样会带来村委会工作管理的混乱,势必对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形成冲击,其后果有可能激化其他矛盾。一个村的人口增减是经常变化的,如果其他新增人口纷纷效仿此道,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村委会分地,法院就判决要求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研究,将不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利于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有违服务大局的执法要求。

东营市人大内司委 商平度
0546-8331998
13562258351
参考书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
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5、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农经发[2003]8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3年7月3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3年7月31日)1
 


一、 综合(37项)
1- 基本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32号
2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银发[1996]210号
3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 [96]汇管函字第211号
4 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 [97]汇管函字第250号
5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6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汇发[2007]1号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0]59号
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11]11号
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汇发
[2013]15号
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3]20

2- 账户管理
1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银发[1997]416号
2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97]汇政发字第10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7]398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外交机构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
[2008]53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09]29号
3- 行政许可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26项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告[2003]第1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8项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
告[2004]第1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04]68号
4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调整部分外汇管理政策
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
目的决定》的通知 汇综发[2007]189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汇综发[2008]191号
7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0]21

8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 汇发[2010]43号
4-其他
1 国家外汇管理局来信来访制度 汇发[1999]346号
2 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 汇发[2004]1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外
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
规程》的通知 汇发[2008]12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 汇综发[2009]106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汇
发[2009]19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2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汇
发[2009]36号
7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6号―废止6件规范性文件
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
知 汇发[2009]44号
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汇
发[2009]60号
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汇
发[2010]16号
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52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汇发
[2010]42号
1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
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0]151号
13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同意外债统计监测等三十七项统计制度备案的函
国统办函[2011]46号
1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四川省雅安市抗震救灾工作外汇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3]50号
二、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27项)
1- 经常项目综合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6]16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06]19号
3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 汇综发[2006]32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 汇发
[2007]49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汇综发[2007]114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汇发[2013]22号
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进出口代理
业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8]外经贸政发第725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2]85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12]38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 汇综发[2012]123号
3- 边境贸易
1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 汇发[2003]113号
4-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 2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04]15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9]63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 汇发[2013]30号
4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
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5-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的通知 汇综发
[2007]90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
[2008]159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汇发[2009]56

4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应急预案 汇综发[2008]49号
5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汇发[2011]10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
汇“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 汇发[2011]41号
6- 外币现钞与外币计价管理
1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
的通知 汇函[1998]65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银行调运澳门元现钞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1999]204号
3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 汇发[2003]102号
4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 汇发[2004]21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调运卢布现钞进出境有关问题
的通知 汇综发[2004]44号
三、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105项)
1- 资本项目综合
1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
银发[2001]304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
的通知 汇发[2003]50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5]63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 汇发
[2009]21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 汇发
[2010]29号
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
理的通知 建房[2010]186号
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所涉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汇综发[2011]29号
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核权限及管理措
施的通知 汇发[2011]20号
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汇发[2011]45号
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
知 汇发[2012]33号
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 汇发[2013]17号
2-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1)-基本法规
1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2年第42号
2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5]75号
4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
28号
5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
[2012]59号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
文件的通知 汇发[2013]21号
(2)-资本金管理
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
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8]142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
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 汇综发[2011]88号
(3)-登记
1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
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 财会[2002]1017号
2 建设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建住房
[2006]171号
(4)-年检
1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 财外
字[1998]607号
2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
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
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外汇内容表”的
通知 汇发[2002]124号
(5)-其他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
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汇发[2002]105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
发[2006]47号
3-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
1 国家外汇管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 汇发[1999]251号
2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汇发[1999]317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09]24号
4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汇发[2009]30号
5 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
合函[2009]60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
发[2010]31号
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放款有关问题的批
复 汇综复[2010]19号
4- 境外融资及有价证券管理
(1)-境外发债及上市
1 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计外资[1997]612号
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意见的
通知 国办发[2000]23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2]7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3]5号
(2)-套期保值
1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发[2001]81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汇发[2013]25号
(3)-其他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
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 汇发[1999]380号
2 中国人民银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
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9]178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个人投资B股购汇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
[2011]148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等外
汇管理事项的批复 汇复[2012]21号
5- 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
(1)-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
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
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36号
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09]第1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第2号修改)
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绿庭(香港)有限公司减持A股资金管理有关问
题的批复 汇综复[2010]58号
4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0号
5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 2013年第90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
题的通知 汇发[2013]9号
(2)-境外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
1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发[2006]121号
2 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汇综发[2006]135号
3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7年第2号
4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发[2007]27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9]47号
6- 外债及对外担保管理
(1)-基本法规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 附件:
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97]汇政发字第06号
2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
年第28号
3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4年第9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
发[2004]59号
5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
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2号
(2)-外债统计与管理
1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2 国家计委关于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的通知 计外资[1996]751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 附件:
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 [97]汇政发字第06号
4 国家计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中长期外
债余额管理的通知 计外资[2000]53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国外债口径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1]174

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债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2007]118号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汇发[2009]22号
8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部分地区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项目外汇管
理方式的通知 财际[2010]7号
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2010年度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10]18号
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1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
通知 汇发[2011]14号
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外汇管理
方式改革的通知 汇发[2011]26号
1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汇发[2011]36号
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2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
通知 汇发[2012]12号
1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3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
通知 汇发[2013]6号
1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汇发[2013]19号
(3)-担保
1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第3号
2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97]汇政发字第10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司关于如何界定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函 [97]汇政法字
第2号
4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
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8]458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复函 汇
复[1999]56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关于外债、对外担保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
资函[1999]77号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对外担保履约审批权限的通知 汇发[2000]84号
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汇发[2001]6号
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险权益质押登记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1]144号
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汇发
[2005]26号
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0]39号
1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境内银行 2012 年度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有关
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2]35号
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境内银行 2013 年度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有关
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3]26号
(4)-贸易信贷
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
[2002]124号
(5)-外汇贷款
1 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 汇发
[2002]125号
3 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汇发[2009]49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
发[2011]46号
7- 个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1)-资产转移
1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2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 汇发[2004]118

3 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交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
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5]9号
4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
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3号
(2)-证券投资
1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内证券经营机构从事B股
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95]汇管函字第140号
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
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1]22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
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1]26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汇
发[2001]31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
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汇发[2001]32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投资B股市场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知 汇发[2001]33号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
复[2007]283号
(3)-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政策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2号
四、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 (69项)
1- 基本法规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
汇业务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附件: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管理的相关规定 [93]汇业函字第83号
2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 [96]汇管函字第142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收支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度(试行) 汇发[2004]22号
4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 汇发[2010]38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
分标准(2013年)》的通知 汇综发[2013]21号
2- 银行结售汇业务
(1)-银行结售汇业务
1 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 银发[1996]202号
2 《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
3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
4号
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开立结售汇人民币现金专用账户有关问题的通
知 银发[2003]180号
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4]62号
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5]292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黄金借贷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外汇管理问题的批
复 汇复[2005]253号
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
通知 汇发[2007]20号
9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启用“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专用章”的通知 汇
综发[2007]97号
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
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国发[2007]11号
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11]23号
1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2]8号
(2)-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10]56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12]26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
的通知 汇综发[2012]129号
(3)-银行结售汇报表
1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 汇发[2006]42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售汇统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08]54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将人民币购售业务纳入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
通知 汇综发[2010]99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的通知 汇
综发[2012]152号
(4)-结售汇相关产品管理
1 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
引 汇发[2005]70号
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
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5]201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
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6]52号
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
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7]81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10]62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贸个体工商户个人外汇结算账户资金办理远期结售
汇及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批复 汇复[2010]197号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外
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1]3号
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1]8

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办理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组合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1]43号
3- 离岸业务
1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银发[1997]438号
2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98]汇管发字第09号
4- 银行卡相关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内地人民币卡在香港使用统计报表的通知 汇发
[2004]57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高中国银联卡境外自动柜员机单卡单日提取外币现
钞限额的批复 汇复[2008]103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 汇发[2010]53号
5- 不良债权
1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不良外汇贷款后
有关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银发[2001]92号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
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改外资[2007]254号
6- 银行相关其他
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
题的通知 银发[2004]254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开证保证金账户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复
[2006]1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开办个人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批复
汇复[2006]95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广东发展银行境内代付业务等问题的批复 汇综
复[2007]17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银行改制所涉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07]15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交通银行开办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的批复
汇复[2010]208号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台币兑换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3]11号
7- 保险公司
1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汇发[2002]95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27

3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汇发[2003]118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105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外汇收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04]29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对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审核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
发[2004]85号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外汇同业拆借操作办法》的批复——保
险公司外汇同业拆借操作办法(暂行) 汇复[2004]93号
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代垫费用
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5]216号
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06]23号
8- 信托公司、金融资产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 银发
[2000]160号
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从事B股业务
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证监发[2001]26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
发[2001]159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03]44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72

9- 外币代兑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自助兑换机及外汇预结汇
1 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年第6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部分银行试行办理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业务有关问题
的通知 汇发[2003]48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07]48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08]24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试行办理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业务有
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9]51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深圳市使用外币兑换机开展兑换业务的批复 汇复
[2009]264号
7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汇发[2012]27号
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天津渤海通汇货币兑换有限公司开展电子旅行
支票代售及兑回业务的批复 汇综复[2013]9号
五、 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 (24项)
1- 汇价
1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6号-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有关事

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5]183号
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
牌汇价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5]250号
4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改
进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形成方式有关事宜
5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关于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
元交易价浮动幅度
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0]325号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停止报送挂牌汇价日报表的通知 汇发
[2012]9号
2- 外汇交易市场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汇市场监管规范办公程序的通知 [95]汇国函
字第009号
2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银发[1996]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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