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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1:14: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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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10〕27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委(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为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从事创业投资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中早期项目的投资,促进我国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和科技创新目标的实现,经国务院批准,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条件
  (一)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O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名称中注有“创业投资”字样。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2.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二)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当为按照《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规定,规范设立并运作的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三)本通知所称未上市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2.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
  3.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上述条件按照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初始投资行为发生时被投资企业的规模确定。
  二、申报资料
  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完成备案及年检的证明文件,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规范设立并运作的具体说明。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被投资企业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初始投资发生时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
  (四)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初始投资发生时上一年度末职工人数的证明。
  (五)其他说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被投资企业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向财政部提出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申请。财政部经审核后出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批复文件,并抄送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若被投资企业有其他国有股东,需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出具国有股转持批复的,已豁免国有股转持额度在应转持总额度中扣除。
  已按《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实施国有股转持的,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向财政部提出国有股回拨申请。财政部会同社保基金会复核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下达国有股回拨通知,并抄送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中国结算公司在收到国有股回拨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已转持国有股,由社保基金会转持股票账户变更登记到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开设的股票账户。
                    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煤办〔2009〕13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自主管理的途径和方法,不断促进煤矿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安全发展科学理念,有效提高了干部职工的安全素质,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等方面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经验。但是,从全国范围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缺失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主要表现在:一些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屡禁不止,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机制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承诺不兑现,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现象时有发生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在煤矿企业广泛开展推进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活动,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是煤矿企业及其干部职工在安全生产活动中自觉执行法律法规、遵守规章制度、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意识、行为,以及创造安全生产环境、提高处置危害事件能力的综合反映。它体现了企业和职工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履行承诺、义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企业和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可信程度。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的必然要求,是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现实需要,也是提高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效能的重要手段。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为核心,以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为主线,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抓手,以确保安全投入和提高职工素质为基础,以煤矿安全管理和监察监管为载体,通过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督促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三)总体要求。在地方党委、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领导下,切实把诚信观念纳入安全生产监察监管范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大力推进煤矿企业诚信建设,督促企业牢固树立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观念,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深化安全生产自主管理,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和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二、坚持原则,分步推进

(四)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诚信守法。推进煤矿企业诚信建设,必须始终把维护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摆在第一位,切实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扎实开展安全生产自主管理,自觉遵章指挥和按章作业,坚决杜绝一切非法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二是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律。在地方政府引导下,将煤矿企业诚信建设纳入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大力引导各类煤矿企业积极开展诚信建设活动,积极营造推进诚信建设的外部环境;煤矿企业要自觉把诚信建设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制度,增强自律意识,形成良好的诚信氛围。三是坚持分类指导、循序渐进。各地区在推进诚信建设的工作中,应充分考虑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统筹兼顾,有针对性地确定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建立起符合当地实际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要把重点放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狠抓安全培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防治职业危害、执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方面。

(五)工作步骤。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原则上分三个步骤进行。第一步,在各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指导帮助下,煤矿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建立与安全生产诚信相关的各项制度,增强安全生产自律意识,在内部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要真实反映自身的安全生产诚信情况,及时披露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定期报告本企业诚信建设情况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第二步,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对煤矿企业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诚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针对不同类型煤矿提出相应的工作要求和目标,分类指导、示范引领,扎实推进煤矿企业诚信建设工作。第三步,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研究建立诚信评价标准和考核机制,定期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度进行评价考核,督促煤矿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并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监督、支持煤矿企业诚信建设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水平。

三、诚信建设的主要制度

(六)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煤矿企业按照隶属关系,由其法定代表人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签订《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向地方政府、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开做出安全生产承诺;企业内部,各生产矿井主要负责人与煤矿企业、生产区队与生产矿井、职工个人与生产区队等也分别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安全生产承诺书应该包括规范的格式、承诺程序、具体的承诺内容以及承诺人亲笔签字。煤矿企业要建立与安全生产承诺制度配套的执行报告、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公示公告、安全诚信档案以及安全诚信文化创建等相关实施办法和保障措施。

(七)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制度。各类煤矿企业都要定期发布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公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现状、问题和措施,兑现安全生产各项承诺的执行情况,开展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具体情况,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特别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培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防治职业危害、执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方面情况。同时,及时了解和回应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相关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八)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诚信缺失企业“黑名单”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按照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将其列入“黑名单”:(1)凡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2)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得到整治的;(3)屡次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4)谎报、瞒报、迟报、漏报事故的;(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6)职业危害严重、职业病患者得不到及时救治的,等等。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在相关媒体上予以曝光,定期将安全生产诚信缺失的煤矿企业相关信息向发展改革、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管理、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税务及银行、保险等相关部门(单位)进行通报,并建议采取相应制裁措施。

(九)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制度。建立完备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对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要将其失信行为记录在诚信档案中,让其承担法律、经济等方面的相应责任。同时,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平台,实现对相关煤矿企业和干部职工安全生产诚信缺失行为记录等诚信信息的共建共享。

(十)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制度。适时制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标准和办法,定期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工作。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在督促帮助煤矿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诚信机制的同时,组织开展辖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工作,从企业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安全责任、安全行为、安全环境、安全保障能力以及安全文化等层面建立综合评价体系。同时,对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状况进行信用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备案、定期公布,引导和规范煤矿企业扎实推进诚信建设。

(十一)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度公告和通报预警制度。通过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网站以及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多种途径公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度评价结果。对安全生产诚信度低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实际控制人)进行提示性警告或限制性警告,督促给予强制性培训或限制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相关行为。对于安全生产诚信度低的煤矿企业提出警告后,限期整改未达标的,实行挂牌警告,并通过主流媒体进行公告。

(十二)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考核奖惩制度。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目标体系,从企业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安全责任、安全行为、安全环境、安全保障能力以及安全文化等方面,确定考核内容和标准、评价方法和指标以及诚信度分级办法。适时制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奖惩办法,对于安全生产诚信煤矿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等给予奖励;对失信煤矿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实际控制人),特别是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给予应有的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重点监察监管;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必要时责令停产整顿、吊销(暂扣)相关证照。同时,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管理、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税务及银行、保险等相关部门(单位)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奖惩办法,对不同安全生产诚信度的煤矿企业在矿产资源配置、建设项目立项、行政许可、税收、贷款额度及企业保险费率等方面实施不同的激励约束政策。

(十三)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监督制度。加强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对安全生产诚信者给予社会褒奖,对安全生产失信者进行舆论谴责。鼓励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诚信度差的煤矿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实际控制人)的失信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举报者一定的奖励。

四、诚信建设的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煤矿企业诚信建设的组织领导。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作为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牵头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的机构和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工作。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地方各级政府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情况的监管工作,纳入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人,要把推进诚信建设作为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发挥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安全生产的制度优势,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企业宣传、企管、生产、劳资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共同参加,并作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促进煤矿企业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十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诚信度较低的煤矿企业,特别是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实际控制人)采取措施进行惩治。要加强对煤矿安全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等中介机构和矿用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商业信用的监督和考核,为煤矿企业提供可靠的技术检验报告和合格的矿用产品或信息。要积极建议并争取地方各级政府结合当地煤矿企业实际,制定完善促进煤矿企业诚信建设的相关激励政策,引导煤矿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并为煤矿企业诚信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和社会环境。

(十六)努力营造煤矿企业诚信建设的舆论氛围。煤矿企业要把诚信建设作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和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使企业和职工牢固树立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理念,组织开展各种安全生产诚信宣传教育活动,树立煤矿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要注重发挥广大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在诚信建设中的作用。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教育,加大对诚信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把诚信建设作为全国“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唱响诚信建设的主旋律,在全社会营造煤矿企业诚信建设的良好氛围。

(十七)积极总结交流煤矿企业诚信建设的经验。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探索各具特色的煤矿企业诚信建设之路,积极创造条件搭建诚信建设的交流平台,通过组织现场会、座谈会和研讨会等,及时总结交流煤矿企业诚信建设工作,及时宣传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树立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工作,不断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健康发展。

本指导意见适用各种所有制煤矿企业,包括有关中央企业。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可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力推进考试规范化建设,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较好地维护了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随着人事考试事业的发展和考试环境的日趋复杂,人事考试工作的风险点也在不断增加,违纪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出现了个别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这些人员虽然是少数,但影响极其恶劣。为进一步加强党风政风建设,规范和制约人事考试工作人员行为,我们制定了《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以下简称《纪律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纪律规定》适用于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从事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贯彻执行《纪律规定》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组织落实。要结合本地和不同考试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实细化,提出进一步要求。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并贯彻落实好《纪律规定》,同时要重点抓好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等工作,使《纪律规定》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广泛开展《纪律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纪律规定》要全部内容上网(单位门户网站)、重点场所上墙。要安排专门培训,组织专门学习,在每年的工作会议上都要提出这方面的工作要求。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每一位从事人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入脑入心,做到《纪律规定》宣传教育工作不留死角,不存盲区。

  三、严格执行纪律要求

  要加强对《纪律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反《纪律规定》的问题,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查处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一经查实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发现问题后不及时上报,隐情不报以及调查处理过程中对违纪人员袒护、包庇、纵容的部门和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要将《纪律规定》执行情况列入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中参与公务员公开遴选考试、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工作人员亦应严格遵守《纪律规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纪律要求落到实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3年5月20日



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人事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认真执行各项制度,严守工作纪律和工作秘密,要公平公正、规范操作、秉公尽责,在考试工作中严禁利用职务职权和工作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一、严格考试报名管理

  (一)不准违规设定报考资格(资质)条件,严禁因人设岗和因人设置条件;

  (二)不准拒绝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报考申请或违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报考申请予以认可,严禁对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报考材料(信息)予以认可;

  (三)不准擅自更改报考人员信息,严禁泄露报考人员个人信息;

  (四)不准组织或参与组织考前培训,严禁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二、严格试题命制管理

  (五)不准探听、偷看、擅自复制或留存试题及与命题相关的保密资料,严禁泄露考试试题等保密材料和信息;

  (六)不准使用非涉密电脑或电子介质命制、存储试题和保密资料,严禁将涉密电脑或电子介质接入互联网;

  (七)不准泄露考试命题专家或者相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信息,严禁在公共场所或有无关人员在场时谈论涉密事宜;

  (八)不准违规进行试卷印制、押运、交接、保管、启用、回收、销毁等工作,严禁缓报、瞒报试卷管理的重大异常情况。

  三、严格考试组织实施

  (九)不准违规分派主考、监考、巡考人员和面试考官,严禁纵容、协助或者参与考试作弊;

  (十)不准瞒报考试违纪违规行为,严禁擅自撤销或更改违纪记录;

  (十一)不准编造、仿造和捏造违纪违规的处理依据,严禁擅自更改违纪处理决定;

  (十二)不准擅自更改评分标准,严禁在评分时打人情分、关系分;

  (十三)不准擅自拆开密封答卷册或违规涂改报考人员答题信息,严禁参与更改、伪造考试成绩等信息。

  四、严格执行考试政策

  (十四)不准接受可能影响考试公平的请托,严禁收受相关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

  (十五)不准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严禁做出可能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

  (十六)不准违规指定体检医疗机构,严禁干预体检医疗机构做出体检结论;

  (十七)不准审批录用(聘用)不符合条件和程序的拟录用(聘用)人员,严禁公务员招考不考而录的行为。

  五、严格资格证书管理

  (十八)不准擅自扣发他人合法取得的资格(合格)证书,严禁利用发放、补办证书非法收取费用;

  (十九)不准虚报、瞒报资格(合格)证书遗失信息,严禁擅自留存空白证书;

  (二十)不准为考试不合格或未参考人员颁发资格(合格)证书,严禁伪造、变造资格(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