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7:13: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86年6月1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大连、沈阳、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
现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建字180号《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在执行中,强调总包按本办法规定选择承担分包任务的企业时,必须经过发包单位认可。有何问题,请随时告诉总行建筑经济部,以便转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研究解决。
二、对当前少数地区出现层层转包、越级分包的不正常现象,各级建设银行应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对违反办法规定的施工单位,加强审查和监督。



四平市军供工作实施细则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四平市军供工作实施细则


政府令第16号

一九九一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做好军供工作,保障平时、战时途经我市的部队运输饮食饮水供应,根据《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军供是一项综合性社会工作。市民政局为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协调一致,密切配合,形成步调一致,相对稳定,运转灵活的军供体系。

第三条 军供站是人民政府支援过往部队的组织机构和战备设施。凡与军供有关的部门,要树立为国防服务、为部队服务、为战备服务的思想,各级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军供工作的圆满完成。

第四条 驻平军代处应及时下达军供任务通报,协调解决军供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长铁分局四平水电分段负责军供站供水供电工作。

  长铁分局四平站在军供站执行任务时,要提供方便。

  第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其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民政局负责军供站的建设和组织管理,并协调各部门做好军供工作。

  财政局负责解决军供站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过往部队接待及正常行政经费。
  
  二商局负责对军供所需副食品优质平价供应。

  粮食局负责军供所需粮、油、盐、豆制品的供应。
 
  卫生局负责军供饮食饮水的检验、伤病员的急救和对不能随队行动的伤病员的收治,以及军供人员的定期身体检查。

  公安局负责军供的治安、交通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
  
  交通局应按规定减免军供站编制内机动车辆的养路费。

  物资局负责军供站所需煤炭及其它物资的优质平价供应。

石油公司负责军供车辆所需油类的平价供应。

  第七条 军供站应认真履行职责,实现工作制度化、标准化、正规化。
 
  军供站在完成军供任务的同时,按平战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向社会报务,提高经济效益。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予支持。

  第八条 加强军供保密管理,严守军事秘密。各有关部门对军供资料应专人保管、定期销毁。

  第九条 军供工作实行责任制。对工作突出的给予奖励;对因失职、推诿而影响军供任务完成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9〕5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东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管理,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莞人子女在我市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和保障制度,依法保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 市教育部门要将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围,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认真做好接收入学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新莞人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公安部门负责为辖区内新莞人办理暂住证,协助政府清理无证办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新莞人及其来莞子女在莞居住时间等信息进行登记,为新莞人出具在莞居住时间证明;并于每年5月底前向所在镇街政府宣教办提供新莞人子女6至15周岁学龄人口数据信息情况。

财政部门按现行经费供给渠道及办法,根据财力增长情况,切实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教育经费供给。

编制部门根据公办学校实际在校学生人数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劳动部门根据新莞人就业情况,负责出具务工就业证明。

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新莞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负责出具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城建规划部门要在市、镇街城市建设规划中,与教育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学校的规划布局方案,及时满足新莞人子女入学对校舍建设的需求。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留足教育用地,保障教育发展用地需要。

卫生部门负责全市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及卫生防疫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教育部门共同做好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为新莞人子女提供预防接种等卫生保健服务。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核查新莞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并就新莞人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加具意见。

物价部门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教育收费标准,及时查处学校违规乱收费行为。

第五条 凡年满6至15周岁,有学习能力,其父母在我市有暂住证明、合法固定住所、合法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的新莞人子女,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父母服务所在镇街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六条 具备第五条规定,且其父母在我市参加三年或以上社会保险,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新莞人子女,可以通过积分制方式,入读其父或母一方服务所在镇街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申请人父母的学历、职称、在莞服务年限、居住条件、参加社会保险、纳税、计划生育等方面情况作为计算积分的依据。通过积分制入读公办学校的程序是:

(一)公布学位情况。各镇街宣教办在每年4月底前对本镇街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学位容量进行统计,核定出可提供接收新莞人子女的学位名额数。市教育局在每年5月向社会统一公布各镇街提供的学位情况。

(二)提交申请。义务教育阶段新莞人子女要求到我市公办学校就读的,由其父母到服务所在镇街宣教办提交申请及有关证明资料,受理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5-6月。

(三)计算积分。各镇街宣教办在受理时间结束后,联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东莞市新莞人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方案(试行)》计算出申请人的积分。

(四)确定入读名单。各镇街宣教办根据申请人获得的积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学位名额数确定入读公办学校的学生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五)安排就读学校。通过积分制获得入读公办学校资格的新莞人子女,由镇街宣教办统筹安排到辖区内的公办学校就读。

第七条 属于享受市政府优惠政策人员的适龄子女,可向其父母工作单位所在镇街宣教办提交优惠政策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入读当地的公办学校。

享受市政府优惠政策人员主要包括:

(一)持有有效期3年及以上的《广东省居住证》并在东莞市工作及居住的新莞人的适龄子女;

(二)持有《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并在东莞市工作及居住的新莞人的适龄子女;

(三)东莞市优抚对象的适龄子女;

(四)有突出贡献的新莞人的适龄子女。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及通过积分制被公办学校招收的新莞人子女,享受与当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第九条 因父母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需随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就读的,其监护人须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监护证明,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在我市中小学就读的新莞人子女,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子女(或被监护人)在学校接受教育的监管职责。

第十条 新莞人子女(非义务教育起始年级)要按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后,才能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均要将学生学籍录入学籍管理系统,及时上报教育部门。

第十一条 市教育和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教师在职务评聘、评优评先、进修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

新莞人子女在评优奖励、团队活动等方面,应与本市户籍学生一视同仁。

第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接收新莞人子女入学的民办学校发展纳入教育发展整体规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民办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各有关部门要在办学用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结对帮扶、教育教学等方面对民办学校给予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要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2年5月31日。



附件:东莞市新莞人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方案(试行)



附件:


东莞市新莞人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方案(试行)



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市新莞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进一步完善新莞人子女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招生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年满6-15周岁,有学习能力,其父母在我市有暂住证明、合法固定住所、合法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且在我市参加三年或以上社会保险,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遵纪守法的新莞人子女。

第二条 在小学阶段品行综合评定中被评为不合格或在小学阶段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新莞人子女,不具备申请入读公办学校的资格。

第三条 符合申请资格的新莞人子女可以通过积分制方式,入读其父或母一方服务所在镇街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申请人父母的学历、职称、在莞服务年限、居住条件、参加社会保险、纳税、计划生育等方面情况作为计算积分的依据。

第四条 本方案共有十一个积分项目,其中一至九项为基本积分,总分为200分;第十、十一项为加、扣分项目。

本方案除第九项积分项目为申请人积分外,其余积分项目均为申请人父母积分,具体积分项目、分值如下:

(一)文化程度(30分)

1、具有研究生(硕士)或以上学历的,每人20分,总分不超过30分(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具有本科学历的,每人15分(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具有大专学历的,每人10分(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的,每人5分(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术职称及国家职业资格(30分)

1、具有高级职称或职业资格三级以上(含三级),每人15分(提供职称证或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具有中级职称或职业资格四级,每人10分(提供职称证或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具有初级职称或职业资格五级,每人5分(提供职称证或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东莞服务年限(30分)

服务年限
满3年
满4年
满5年
满6年
满7年
满8年
满9年
满10年
满11年
满12年
满13年
满14年
满15年或以上

分值(分)
6
8
10
12
14
16
18
20
22
24
26
28
30


申请人父母双方的服务年限可以进行累计积分,总分不超过30分(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或就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参加社保(30分)

参加社保年限
满3年
满4年
满5年
满6年
满7年
满8年
满9年
满10年
满11年
满12年
满13年
满14年
满15年或以上

分值(分)
6
8
10
12
14
16
18
20
22
24
26
28
30


申请人父母双方参加社会保险可以进行累计积分,总分不超过30分(提供社保个人账户对账单)。

(五)居住条件(20分)

在东莞购房或自建房并居住的20分(提供有效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计划生育(10分)

1、应结扎已结扎或连续3年(每年不少于3次)查环查孕,无怀孕的10分(提供镇级或以上医院、计生中心出具的结扎证或镇级或以上医院、计生中心出具的妇检证明);

2、连续2年(每年不少于3次)查环查孕,无怀孕的6分(提供镇级或以上医院、计生中心出具的妇检证明);

3、连续1年(每年不少于3次)查环查孕,无怀孕的3分(提供镇级或以上医院、计生中心出具的妇检证明)。

(七)投资兴办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累计纳税额或个人当年缴纳所得税额(30分)

投资兴办工商企业

(或个体工商户)
累计纳税额

(万元)
3
5
7
9
11
13
15
17
19
21或以上

分值(分)
3
6
9
12
15
18
21
24
27
30

个人纳税
个人当年缴纳所得税额(万元)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或以上

分值(分)
3
6
9
12
15
18
21
24
27
30


申请人父母双方均有投资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纳税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以累计积分,总分不超过30分。

投资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纳税者,提供工商执照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缴纳个人所得税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参加志愿者服务(10分)

志愿者星级
相应服务时数(小时)
分值

五星或以上
500或以上
5分/人

四星
400
4分/人

三星
300
3分/人

二星
200
2分/人

一星
100
1分/人


申请人父母双方参加志愿者服务可以进行累计积分,申请人参加志愿者服务,也可按相应的服务时数,取得相应的分值,可以累计积分,但总分不超过10分(提供镇街团委出具的服务时数证明材料)。

(九)接受教育(10分)

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

1、在我市批准开办的幼儿园接受1年学前教育的,3分(提供幼儿园出具的就读证明);

2、在我市批准开办的幼儿园接受2年学前教育的,6分(提供幼儿园出具的就读证明);

3、在我市批准开办的幼儿园接受3年学前教育的,10分(提供幼儿园出具的就读证明)。

申请入读初一年级:

1、在我市批准开办的公民办小学接受1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1分(提供小学出具的就读证明);

2、在我市批准开办的公民办小学接受2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2分(提供小学出具的就读证明);

3、在我市批准开办的公民办小学接受3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4分(提供小学出具的就读证明);

4、在我市批准开办的公民办小学接受4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6分(提供小学出具的就读证明);

5、在我市批准开办的公民办小学接受5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8分(提供小学出具的就读证明);

6、在我市批准开办的公民办小学接受6年小学教育,有学籍的,10分(提供小学出具的就读证明)。

(十)加分(30分)

1、在莞期间获得市级或以上表彰,加15分/人/次;

2、在莞期间获得镇街表彰,加10分/人/次。

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提供获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扣分(30分)

曾经受过劳动教养或其他刑事处理的,扣20分/人/次,累计扣分不超过30分。

第五条 本方案各项积分项目中需提供的证件、证书及相关材料必须为真实有效的原件,一经发现伪造,取消申请资格。

第六条 各镇街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计分。市成立监察小组,接受群众、社会的意见反馈,监督本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

第八条 本方案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