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部分互免签证的协定
中国政府 阿根廷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部分互免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3月10日 生效日期1993年8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便利两国公民的往来,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互免持外交、公务或官员护照人员的签证问题签订本协定,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一、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由其授权的机构颁发的外交、公务护照的中国公民及其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和持有效的阿根廷共和国外交、国际贸易和宗教事务部颁发的外交、官员护照的阿根廷公民及其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
二、前款所述偕行人,仅限于护照持有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偕行人的照片应附贴在同一本护照中。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缔约双方公民,须从缔约另一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并应当依照该国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三条 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当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规章。如需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逾三十日,应当在入境后依照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居留手续。
第四条 本协定不限制缔约双方的如下权力:拒绝不受欢迎和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者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五条
一、由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公共卫生等原因,缔约双方均可临时中止本协定的部分或者全部条款,但在采取或者取消上述措施前,缔约一方应当及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
二、缔约双方经协商同意后,可采用换文的方式补充和修改本协定。
第六条 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缔约一方如需对护照进行任何变动,都应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样本。
第七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并以照会相互通知之日起第三十日生效。
第八条 本协定无限期有效。缔约任何一方可以终止本协定。本协定自终止一方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之日起第九十日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三月十日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根廷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吉·何·马·迪特利亚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职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职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人[2008]92号
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河南省公务员职位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人事厅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河 南 省 公 务 员 职 位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职位管理在公务员制度中的基础作用,促进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位管理应当遵循规范设置、相对稳定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本级机关公务员职位管理的综合部门,负责对本级机关公务员职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和监督。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成员的职位管理,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负责,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职位的管理,由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职位设置与变更
第五条 各级机关应当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数设置比例内,按照科学高效、职责明确的要求设置职位。
第六条 职位设置的内容包括:职位名称、职位层次、职位数量、职位职责、工作标准和任职资格条件等。机关职位设置文件是公务员管理的依据。
第七条 职位设置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但可以根据机关职能、编制、职数等的变化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设置或变更职位:
(一) 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设立机构、增减编制、调整职能及内设机构的;
(二) 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调整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职位层次或数量的;
(三)机关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及其他政策性人员,增加编制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设置或变更职位的。
第八条 职位设置或变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机关制定拟设职位或变更文件,并附设立或变更职位的有关依据,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申报机关的拟设职位或变更文件进行审核后,按管理权限书面批复;
(三)申报机关按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批复,调整机关职位设置。
第三章 职位审核
第九条 各级机关晋升、录用、调任、转任公务员,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其人选应当具备拟任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条 省直机关晋升、录用、调任、转任处级以下(省辖市科级以下)职位的公务员,须填写《公务员职位审核表》(附表),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空缺职位审核手续后,再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机关因转任、调离、辞职、辞退、退休等原因免去公务员职务,应当及时将职数变更情况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并修改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数据。
第十二条 各级机关每年11月底将本部门职位设置及使用、变更、空缺等情况进行汇总,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作为本机关下一年度职位管理的依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成员的职位情况报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职位情况报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
第四章 职务管理
第十三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各级机关的领导职务在编制部门“三定”方案核准的领导职数范围内设置;非领导职务要严格按照《河南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豫发[2006]14号附件4)规定比例设置。
第十四条 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报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并占相应职务的职数。
第十五条 各级机关应当坚持以职位定人员的原则,在确定或晋升公务员的职务时,应与其职位要求相一致,按公务员所在职位任命职务。
第十六条 各级机关对公务员任职实行任前空缺职位和任职资格审核制度。
各级机关任命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须将机关职位空缺情况、公务员任职资格条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办理任职手续。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下列规定对公务员职位进行监督:
(一)对事前不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不按职位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或无空缺职位情况下晋升、调任、转任、录用公务员的,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予登记,不予确认职务,不兑现工资及有关待遇。
(二)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对主要或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公务员职位审核表
附表:
公务员职位审核表
单位(盖章):
行政编制数:
年 月 日
项目
合计
厅局级以上
处级正职
处级副职
调研员
副调研员
乡科级正职
乡科级副职
主任科员
副主任科员
科员
办事员
其他
备注
职位设置数
编制人事部门批准文号
实际配置数
超、缺职数
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