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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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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6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6号(关于对外公布《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6号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施行,现将《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对外公布,其中所列文件从2004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共258份)

1 (80)署货字第373号 关于外商自带货物进出口如何办理手续的通知
2 (81)署税字381号 关于实施《专为制造外销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免税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3 (81)署税字第1028号 关于六机部建造出口船舶进口材料设备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4 (82)署货字第53号 关于贯彻执行(82)外经贸关字4号文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5 (82)署货字第80号 关于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业务中进口台湾产机器设备的管理问题的通知
6 (82)署税字第414号 关于征收出口关税的若干问题的批复
7 (82)署货字第457号 关于来料加工合同国外客商提供吊扇有关验放和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8 (82)署货字404号 转发广州海关《关于补偿贸易方式中存在一些问题的情况报告》的通知
9 (82)署税字第670号 关于如何确定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贸易性质问题的批复
10 (82)署货联字第1068号 关于贯彻执行对外经济贸易部(82)外经贸关第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综合批复
11 (82)署货字第724号 转发经贸部关于严禁通过外商在国内转手倒买卖我出口货物的规定的通知
12 (82)署税字第1063号 关于对某些灵活贸易方式进口货物征免税等问题的批复
13 (82)署税字第970号 关于为建造出口船舶而进口的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征免税和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14 (83)税征批第20号 关于外贸公司进料加工成品转售侨汇商店是否可办理核销手续的请示报告
15 (83)署税字第404号 关于中国银行补偿贸易贷款准许用于间接补偿的复函
16 (84)署货字第56号 关于对进料加工业务中从境外进口和经在境外简单加工后进口我原出口产品有关监管征税问题的通知
17 (84)署货字第97号 关于在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试行《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的管理办法》(草案)的通知
18 ( 缺文号) 关于在境外加工后进口我原出口产品征免税问题的复函
19 (84)署税字第233号 关于公布《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规定》的通知
20 (84)署货字第381号 关于加强对来料加工审批管理制止违法活动的紧急通知
21 (84)署税字第689号 关于进口冷藏设备以其冷藏产品偿还设备价款特准予以免税的通知
22 (84)署货字第1099号 关于转发《关于来料加工皮劳保手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3 (84)署货字第901号 关于国内麻棉坯布经香港印染后加工服装出口有关问题的批复
24 (85)署货字第229号 关于向香港出口棉纱、棉胚布、棉涤纶纱、棉涤纶胚布须凭出口许可证放行的通知
25 (85)署货字第283号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6 (85)署税字第373号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7 (86)货二字第107号 关于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进料加工进口橡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通知
28 (86)署货字第113号 关于转发经贸部《关于补偿贸易产品转销第三方的批复》的通知
29 (86)署货字第4号 关于贯彻国发90号文件中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30 (86)税征便字第5号 海关总署便函
31 (86)货二字第120号 关于专为包装出口商品进口的包装材料办理海关手续问题的复函
32 (86)署税字第860号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条件的通知》中有关海关问题的通知
33 (86)署货字第1183号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34 (87)货二字第63号 关于专为包装出口商品进口的包装材料办理海关手续问题的复函
35 (87)署货字第245号 关于广东省食品进出口分公司引进塘鱼专用运输船按补偿贸易对待问题的复函
36 (87)署货字第141号 关于外商承包来料加工厂有关问题的复函
37 (87)署货字第195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将国内料、件运往境外加工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38 (87)署税字第281号 关于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订购进口进料加工有关手续的补充通知
39 (87)署货字第309号 关于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40 (87)署税字第564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掌握原则的通知
41 (87)署货字第476号 关于广州洗衣机厂补偿贸易项下进口设备改为技改项目问题的批复
42 (87)署货字第883号 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等部门关于加强综合管理促进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43 (87)署货字第893号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44 (87)署货字第1091号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听取广东省关于进一步促进“三来一补”业务发展汇报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45 (87)署税字第535号 关于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七五”期间为国内部门建造船舶所需进口船用设备和零部件仍准予减税的通知
46 (87)署货字第1298号 关于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使用专用报关单的通知
47 (88)署货字第403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48 (88)署货字第414号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49 (88)署货字第489号 关于转发经贸部《关于放宽来料加工装配品种限制及有关问题的规定》
50 (88)署监一字第1237号 关于印发海关对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51 (88)货二字第115号 关于执行(88)署货字第403,4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52 (88)署货字第449号 关于认真做好对进料加工贸易监管工作的通知
53 (88)署货字第751号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原已征税料、件制成产品出口退税等问题的批复
54 (88)署货字第897号 关于对将乐莱森柯大理石有限公司进口消耗工具免税问题的批复
55 (88)署监一字第286号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物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56 (88)署货字第643号 关于实行专用报关单若干问题的批复
57 (88)署货字第975号 关于进口饲料喂养牲猪出口不能享受进料加工待遇的批复
58 (88)监一保字第134号 关于进口孟加拉黄麻加工复出口按进料加工办法办理的复函
59 (89)监一保字第1号 关于对广东省经贸委《关于外商、私人承包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企业的管理办法》的意见
60 (89)监一保字第12号 关于对来料加工业务方面几个问题的复函
61 (89)监一保字第44号 关于明确重要的“三来一补”项目进口生产用车审批权限的通知
62 (89)监一保字第55号 关于佛山市纺织工业公司以补偿贸易方式进口吸尘机等设备的批复
63 (89)监一保字第48号 关于如何确定来料养殖贸易性质及统计问题的批复
64 (89)监一保字第22号 关于内销进料加工节余的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料件要否补证问题的批复
65 (89)监一保字第25号 关于加工贸易中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处理问题的说明
66 (89)监一保字第34号 关于单纯进口石墨能否享受进料加工优惠的批复
67 (89)署监一字第244号 关于棉花等实行统一经营问题的通知
68 (89)署监一字第66号 关于摘要转发《木材进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69 (89)监一保字第78号 关于对对外加工贸易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70 (89)署监一保字第81号 关于进料加工项下进口列为一类管理商品是否统一经营问题的复函
71 (89)署监一保字第85号 关于进料加工等几个问题请示的批复
72 (89)署监一保字第10号 关于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羊毛加强管理的通知
73 (89)监一保字第167号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文件的通知
74 (89)署监一保字第131号 关于进料加工项下复出口产品管理的通知
75 (89)署监一保字第153号 关于同意试行《天津海关对进料加工成品销往经济特区减免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批复
76 (89)署监一保字第155号 关于进料加工监管业务问题请示的批复
77 监一特字第159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羊毛问题的通知
78 (89)署监一保字第170号 关于进料加工项下成品(产品)以易货方式向苏联、东欧国家出口有关问题的说明
79 (89)署监一保字第175号 关于明确执行加强对进料加工项下复出口产品管理通知中有关问题的函
80 (89)监一特字第96号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机器设备用润滑油等消耗性物料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81 (89)监一特字第117号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进口设备在异地使用问题的批复
82 监管司(89)传真货126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国家限制出口的原材料在国内加工产品出口问题
83 (89)监一特字第197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进口料件问题的批复
84 (89)监一特字第204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产、台湾产原材料问题的批复
85 (89)署监一字第829号 关于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自用物资问题的补充通知
86 (89)署监一字第396号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
87 (89)署监一字779号 关于印发来料加工监管工作现场经验交流座谈会小结的通知
88 (89)署监一字825号 关于韶关冶炼厂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锌锭应征收关税的复函
89 (89)监一保字第183号 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90 (89)署监一字第892号 关于以易货贸易方式进口钢材加工复出口比照进料加工规定办理的通知
91 (90)监一保字第10号 关于外商以我出口商品开展“在外售券”业务问题的复函
92 (90)监一保字第002号 关于对江苏省乳胶手套加工贸易状况的调查报告的批复
93 (90)监一保字第07号 关于德庆县中密度纤维板厂补偿贸易项下进口复印机照章征税的复函
94 (90)监一特字第11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水果有关问题的通知
95 监一特〔1990〕第102号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出料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96 (缺文号) 关于下达《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97 (90)监一保字第38号 关于补偿贸易方式进口电话设备有关问题的复函
98 (90)监一保便字第11号 关于来料加工从事折叠和包装面巾纸项目审批问题的批复
99 (90)监一保便字第12号 关于染色棉麻纱是否属不得搞来料加工项目的问题
100 (90)监一保字第33号 关于总结进料加工监管工作的通知
101 (90)监一保字第72号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对进料加工复出口申报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102 (90)监一保字第129号 关于对要求退回已征税款问题的复函
103 署监一(1990)908号 关于对文化部外文出版发行局进料加工纸张监管问题的批复
104 署监一〔1990〕927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第一款的通知
105 署监一〔1990〕957号 关于进料加工中工艺性串料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06 署监一〔1990〕977号 关于转发甄朴副署长在全国海关进料加工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107 署监一〔1990〕985号 关于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抵押贷款问题的批复
108 署监一〔1990〕1085号 关于广州标致汽车外销问题的批复
109 署监一〔1990〕1309号 关于改进集中纳税进料加工货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110 署监一〔1991〕76号 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项下进口生产用复印机予以免税的通知
111 监一保〔1991〕77号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中药材来料加工业务进行审核的通知》
112 监一保〔1991〕123号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中药材来料加工业务进行审核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113 署监一〔1991〕143号 关于进口孟加拉黄麻按“进料加工”办法管理的通知
114 监一特〔1991〕153号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管和征免税工作中若干问题的综合批复
115 监一保〔1991〕157号 关于进口孟加拉黄麻加工复出口仍按进料加工办法办理的通知
116 署监一〔1991〕184号 关于明确进口消耗性材料能否按进料加工办理手续的通知
117 署监一〔1991〕240号 关于进口象牙原料延长核销期的通知
118 署监一〔1991〕262号 关于对加工贸易监管工作进行清理、整顿、完善的通知
119 署监一〔1991〕1443号 关于严格审核机电产品进料加工批件的通知
120 署监一〔1991〕1878号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修正的通知
121 监一保〔1991〕37号 关于出口成品中含进口料件能否使用一般贸易报关单核销的批复
122 监一保〔1992〕17号 关于进料加工半成品结转涉及出口许可证问题的批复
123 署监一〔1992〕17号 关于转发经贸部“关于加强硅锰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24 海关总署令(92)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125 署监一〔1992〕161号 关于对署监一〔1991〕1878号文的补充通知
126 传真电报传(107)号 更正通知
127 统二〔1992〕37号 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审核的通知
128 监一特〔1992〕194号 关于对成立拆解旧汽车三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
129 署监一〔1992〕281号 关于署监一〔1991〕184号通知的补充通知
130 署监一〔1992〕340号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开展中药材来料加工业务的批复》的通知
131 海关总署第2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132 监一保〔1993〕14号 关于转发《关于继续开展牛皮劳保手套来料加工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133 监一保〔1993〕51号 关于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开展中药材来料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34 监一货〔1993〕78号 关于转发外经贸部(1993)外经贸管制函字第278号文件的通知
135 署监一〔1993〕712号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开展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36 署监一〔1993〕1162号 关于加强对从事进口旧汽车翻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
137 监特〔1994〕49号 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翻新、拆解旧汽车和摩托车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38 署监一〔1994〕85号 海关总署关于摘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锡出口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139 署税〔1994〕865号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对出口商品审价和继续做好商品审价工作的通知
140 署传〔94〕233号 关于从事油菜籽进料加工问题的通知
141 署监〔1994〕684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合同进行全面清查清理的通知
142 监保〔1994〕231号 监管司关于加工贸易合同清查清理工作情况通报
143 监保〔1995〕24号 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对进料加工进口钢材管理的通知
144 署监〔1995〕传3号 海关总署关于重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145 署稽〔1995〕221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46 署监〔1995〕203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铁矿石加工硅铁出口征收出口税的批复
147 监保〔1995〕270号 监管司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企业内销产品监管征税的通知
148 监保传(336)号 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暂停审批食糖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合同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149 署监〔1995〕392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料加工进口氧化铝加强监管的紧急通知
150 署监〔1995〕405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进口照相机、复印机整机及散件管理的通知
151 署监〔1995〕406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料加工进口敏感商品加强审批的紧急通知
152 署监〔1995〕566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合同进行全面清理核销的通知
153 署监〔1995〕629号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钢材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154 署监〔1995〕767号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公布橡胶、钢材、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棉花等七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155 署监〔1995〕838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重申对进料加工进口敏感商品加强审批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56 署监〔1995〕951号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对外宣传口径》的通知
157 监保传(336)号 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暂停审批食糖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合同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158 署监〔1995〕1013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聚酯纤维丝加强监管的紧急通知
159 监保传(380)号 对加工贸易无法复出口食糖作出的处理意见
160 监特〔1995〕377号 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翁源达进口汽车翻新有限公司承接旧汽车翻新的批复
161 监保〔1995〕386号 监管司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消耗定额管理的通知
162 署监〔1996〕48号 海关总署关于编制加工贸易重点商品消耗定额的通知
163 监保〔1996〕65号 监管司关于转发〔1996〕外经贸政发第17号文的通知
164 署监〔1996〕129号 海关总署关于限期完成加工贸易到期及遗留合同清理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
165 监保传(65)号 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暂停审批食糖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合同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166 署监〔1996〕203号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全国海关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扩大试点工作会议两个文件的通知
167 监保传(96)206号 关于报送台帐统计报表的通知
168 署监〔1996〕572号 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印发《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在全国推广实行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宣传提纲》的通知
169 监保传242号 关于转发经贸部《关于调整部分加工贸易规定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170 (1996)传字(42)号 广东海关分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加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171 监保〔1996〕226号 监管司关于转发〈关于启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料加工业务批复单和审批专用章的函〉的通知
172 署监〔1996〕256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食用植物油加强监管的紧急通知
173 署监〔1996〕399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重点商品加强监管的通知
174 署监传(27)号 转发外经贸部《关于调整部分加工贸易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75 监保传(1996)217号 监管司关于对广东分署拟定《海关对加工贸易进口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加工监管办法》及有关问题的具体意见
176 署监〔1996〕534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加工贸易海关核销人员守则》的通知
177 署监〔1996〕1123号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明确进口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78 署监传〔1996〕33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税委会《〔1996〕19号》文件的通知
179 署监〔1996〕763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因洪灾受损保税货物的处理问题的通知
180 署监〔1996〕555号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刘文杰副署长在全国海关推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孙亚一司长在会议小结时讲话的通知
181 署监〔1996〕1077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羊毛、钢材等七种重点敏感商品进行专项核查核销的紧急通知
182 署监传〔96〕57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白)糖进出口加强海关监管的紧急通知
183 署税〔1996〕237号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国务院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调整的具体实施规定的通知
184 署监传〔1997〕18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重点敏感商品审批备案和监管的紧急通知
185 署监传〔1997〕65号 关于天然橡胶列入重点敏感商品管理的通知
186 署税〔1997〕172号 海关总署关于下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暂行办法》的通知
187 监保〔1997〕55号 监管司关于对加工贸易加强前期管理的通知
188 监保〔1997〕99号 监管司关于转发“外经贸部贸管司进料加工业务批复单”调整样本的通知
189 署监〔1997〕287号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重点敏感商品目录》的通知
190 加工办传〔1997〕137号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进口甲苯,乙酮等易制毒化学品配制鞋用胶水加工鞋类出口问题的批复
191 署监〔1997〕204号 关于明确署监〔1997〕287号文几个问题的通知
192 监保传(210)号 海关总署传真电报
193 署监〔1997〕511号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中国银行《关于我行保证金台帐工作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194 署监〔1997〕581号文 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使用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计算机对帐系统的通知
195 监加传〔1997〕281号 海关总署监管司传真电报 关于加强对放弃《登记手册》管理的通知
196 监保〔1997〕286号 监管司关于伊朗德黑兰地铁承包项目部分进口组装件按进料加工办理手续的通知
197 署监〔1997〕637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遗留合同和到期合同进行清理核销的通知
198 监加传〔97〕352号 关于加强以进口棉花为原料的加工贸易业务管理的通知
199 统一〔1997〕34号 综合统计司关于加强审核保税业务统计报表的通知
200 监加传〔97〕34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IC卡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 科防〔1997〕14号 科技装备司关于加强对IC卡管理的通知
202 监货〔1997〕215号 监管司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中加纺织品协议延长的通知》的通知
203 署税〔1997〕955号 海关总署关于下达《关于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工作制度》的通知
204 署监〔1997〕784号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和编发端木君副署长9月19日在全国鼓励使用新疆棉工作会议期间与海关代表座谈时的讲话(摘要)的通知
205 监加传(1997)39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加工贸易合同核销补税工作的通知
206 署监〔1997〕829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加工贸易合同核销补税工作的通知
207 署监〔1997〕927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产品消耗定额核定工作的通知
208 监保传(1997)423号 关于暂不执行《关于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中间产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209 署监〔1997〕997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10 署监〔1997〕1007号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调整食糖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211 监加〔1997〕524号 监管司关于清理核销加工贸易到期合同遗留合同情况的通报
212 传真电报 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213 署税〔1998〕315号 关于对来料加工项目外商不作价提供设备进口税收遗留问题的通知
214 署监传〔1998〕26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内销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一律凭有效许可证补税核销的通知
215 署监〔1998〕170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进口监管、打击成品油走私的紧急通知
216 署监〔1998〕247号 海关总署关于试行《海关监管工作查验、检查、核销量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217 监货〔1998〕157号 监管司关于转发《关于对〈关于加强维生素C生产、出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218 监货〔1998〕263号 监管司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219 署监〔1998〕699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进口不锈钢材监管和打击不锈钢材走私的通知
220 署监〔1998〕261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合同核销补税工作的通知
221 署监〔1998〕211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加工贸易重点敏感商品目录》的通知
222 署税传〔1999〕48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棉花、棉纱、棉坯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23 署税传〔1999〕51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新疆棉以出顶进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24 署监传〔1999〕63号 关于执行《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中监管问题的通知
225 税管〔1999〕523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供应外商投资企业用油加工贸易手册核销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26 署税传〔1999〕79号 海关总署关于推迟执行国办发〔1999〕3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27 署办通〔1999〕142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深加工结转中办理报关单证明联补签问题的通知
228 监传〔1999〕179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被评为C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暂按B类管理的通知
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73号署税〔1999〕6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通知
230 署办法〔1999〕415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羊毛等四种加工贸易实转商品监管问题的批复
231 署办税〔1999〕334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1999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率的通知
232 署办税〔1999〕370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合肥四方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料加工尿素的批复
233 署办税〔2000〕39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2000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率的通知
234 署办税〔2000〕132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料件进行管理的通知
235 税管〔2000〕190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反倾销措施若干问题的通知
236 署税〔2000〕651号 海关总署关于不得为“成人玩具”办理加工贸易备案等问题的通知
237 署税〔2000〕231号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关税配额税率商品适用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38 税管函〔2001〕114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沈阳筱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贸易进口废游戏机的复函
239 税管函〔2001〕167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对新疆独山子石化进出口贸易公司原油进料加工核销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240 税管函〔2001〕162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鳄鱼养殖加工贸易合同展期的函
241 税管函〔2001〕214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加工贸易进口绵羊皮产生废羊毛征免税问题的复函
242 税管函〔2001〕276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核销高风险岗位工作管理的通知
243 税管函〔2001〕164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青岛海关棉花加工贸易遗留手册展期的函
244 税管函〔2001〕200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请广州海关对加工贸易成品返修有关问题开展调研的函
245 税管函〔2001〕205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性保健器具加工贸易产品内销问题的复函
246 署税函〔2001〕380号 海关总署关于马其顿科佳水电站项目加工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247 署税函〔2001〕376号 海关总署关于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球团矿加工硅铁出口有关问题的批复
248 署税函〔2001〕168号 海关总署关于新疆棉核销问题的批复
249 署税函〔2001〕375号 海关总署关于新疆梧桐维特等六家企业加工贸易合同核销问题的批复
250 署税函〔2001〕218号 海关总署关于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免于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的批复
251 税管函〔2002〕134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三立(厦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从事旧汽车发电机等加工贸易翻新业务善后问题的复函
252 税管函〔2002〕187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山东省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料件结转的复函
253 税管函〔2002〕106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食糖加工贸易合同展期的函
254 署税发〔2002〕143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55 署税函〔2002〕229号 海关总署关于友利电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256 税管函〔2002〕222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加工贸易项下节余羊毛内销适用税率有关问题的复函
257 税管函〔2002〕255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濮阳中原石油化工厂加工贸易合同金额倒挂问題的批复
258 政法函〔2003〕3号 政策法规司关于《重庆海关关于加工贸易项下进口货物内销补税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7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7号


  根据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优惠原产地证书第2栏、第5栏、第6栏、第7栏、第12栏等栏目填制的背页说明作了调整。现就执行上述决定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0月14日起至2013年10月14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海关提交由出口方签证机构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02号)所附格式的原产地证书,或者本公告附件所列格式的证书(以下简称“新证书”)。
  二、自2013年10月15日起,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方签证机构签发的新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调整格式后的原产地证书

   
  
                    海关总署
                    2012年10月11日







附件

Certificate of Origin

1. Exporter’s name, address, country:


Certificate No.: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 China-Costa Rica Free Trade Agreement


Issued in
(see Overleaf Instruction)
2. Producer’s name and address, if known:


3. Importer’s name, address, country:


For Official Use Only:
4. 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as far as known)
Departure Date:
Vessel /Flight/Train/Vehicle No.:
Port of loading:
Port of discharge: 5. Remarks:




6. Item
number
(Max. 20) 7. Marks and Numbers on packages 8.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 9. HS code
(6 digit code) 10. Origin
criterion 11. 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 (e.g. Quantity Unit, liters, m3.) 12. Number, date of invoice
and Invoiced value





13. 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The undersigned hereby declares that the above stated information is correct, and that all the goods are produced in



(Country)
and that they comply with the origin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Free Trade Agreement for the goods exported to


(Importing country)



Place, date and signature of authorized person
14. Certification
On the basis of the carried out control, it is hereby certified that the information herein is correct and that the described goods comply with the origin requirements of the China -Costa Rica Free Trade Agreement.






Place and date , signature and stamp of the Authorized Body

Tel: Fax:
Address:


Overleaf Instruction
The English version of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shall be used and such Certificate shall be completed in that same languag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overleaf instructions established herein.
Box 1: State the full legal name, address of the exporter in China or Costa Rica.
Box 2: State the full legal name, address (including country) of the producer. If more than one producer’s good is included in the certificate, list the additional producers, including name, address (including country). If the exporter or the producer wish the information to be confidential, state “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r authorized body upon request”. If the producer and the exporter are the same, please complete the box with “SAME”. If the producer is unknown, state "UNKNOWN".
Box 3: State the full legal name, address of the importer in China or Costa Rica.
Box 4: Complete the 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and specify the departure date, transport vehicle No., port of loading and discharge, as far as known.
Box 5: Customer’s Order Number, Letter of Credit Number, among others, may be included. If the invoice is issued by a non-Party operator, information such as name and country of the operator issuing the invoice shall be indicated herein.
Box 6: State the item number, and item number shall not exceed 20. If the box’s space is not enough, additional pages, with the same form as the first page could be attached. Any additional page will have the phrase “page of ” noted, and the boxes 6 to 14 will be completed with the corresponding information.
Box 7: State the shipping marks and numbers on packages, when such marks and numbers exist, otherwise shall state “NO MARKS AND NUMBERS(N/M)”.
Box 8: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shall be specified. Provide a full description of each good. The description should be sufficiently detailed to enable the products to be identified by the Customs Officers examining them and relate it to the invoice description and to the HS description of the good. If goods are not packed, state “in bulk”. When the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is finished, add “***” (three stars) or “ \ ” (finishing slash).
Box 9: For each good described in Box 8, identify the HS tariff classification to 6 digit code.
Box 10: For each good described in Box 8, state which criterion is applicable,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instructions. The rules of origin are contained in Chapter 4 (Rules of Origin and Related Operational Procedures) and Annex 3 (Product Specific Rules of Origin).
Origin Criterion Insert in Box 10
The good is “wholly obtained” in the territory of one or both Parties, as referred to in Article 22 (Wholly Obtained Goods). WO
The good is produced entirely in the territory of one or both Parties, exclusively from materials whose origin conforms to the provisions of Chapter 4 (Rules of Origin and Related Operational Procedures). WP
The good is produced in the territory of one or both Parties, using non-originating materials that comply with the Product Specific Rules and other applicable provisions of Chapter 4 (Rules of Origin and Related Operational Procedures). PSR

Box 11: State gross weight in kilos or other units of measurement for each good described in Box 8. Other units of measurement e.g. volume or number of items which would indicate exact quantities may be used when customary.
Box 12: Register the invoice number, date of invoice and the total invoiced value. In cases where invoices are issued by a non-Party operator, information such as the invoice number and invoice value shall be indicated herein.
Box 13: The box must be completed, signed and dated by the exporter. Insert the place (including the country where the goods are produced and imported), date and signature of authorized person.
Box 14: The box must be completed, signed, dated and stamped by the authorized person of the authorized body. The telephone number, fax and address of the authorized body should be given.


原产地证书(中文翻译供参考)
1.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家:
证书编号: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
原产地证书

签发国 ____________
(填制方法详见背页说明)
2.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在已知情况下:

3.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家:
仅供官方使用:
4.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离港日期:
船舶/飞机/火车/车辆编号:
装货口岸:
到货口岸: 5.备注:


6.项目号(最多20项) 7.唛头及包装号

8.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描述 9.HS编码(6位数编码)
10.原产地标准 11.毛重或其它计量单位(如数量、升、立方米等) 12.发票号码、开发票日期及发票价格
13.出口商申明
下列签字人证明上述资料及声明正确无误,所有货物产自

(国家)
且符合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相关规定。
该货物出口至

(进口国)

地点、日期及授权人签名 14.证明
根据所实施的监管,兹证明上述信息正确无误,且所述货物符合《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要求。


地点、日期 、签名及授权机构印章

电话: 传真:

地址:







背页说明
原产地证书为英文版,且应当按照证书的背页说明用英文填具。

第1栏:详细填写中国或哥斯达黎加的出口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
第2栏:详细填写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详细列出其他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机构或授权机构”。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填写“不知道”。
第3栏:详细填写中国或哥斯达黎加的进口商(收货人)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
第4栏:应据所知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编号、装货口岸和卸货口岸。
第5栏:可以填写顾客订货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等其他信息。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的经营者开具的,则开具发票的该非缔约方经营者的信息,如名称、国家等,应在此栏注明。
第6栏:填写项目号,项目号不得超过20项。当一页原产地证书填制不下时,可以附页填制,附页格式应该和第一页相同。所有附页应注明“第 页/ 共 页”,且第6栏至第14栏应按有关要求填制。
第7栏:应填写唛头及包装号。如果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写“没有唛头及包装号”。
第8栏: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发票及《协调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在商品描述末尾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第9栏:对应第8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六位数税则归类编码。
第10栏:若第8栏中的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表所示方式申明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原产地标准在第四章(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操作程序)和附件3(产品特定规则)中予以明确:
原产地标准 填入第10栏
该货物是根据第二十二条(完全获得货物)的相关规定,在缔约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 WO
该货物是在缔约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由符合第四章(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操作程序)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WP
该货物是在缔约一方或双方境内,使用符合第四章(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操作程序)所规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及其他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的。 PSR
第11栏:对第8栏中的每种货物应填写毛重(用“千克”衡量)或用其他计量单位衡量的数量。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精确地反映数量。
第12栏:应填写发票号码、发票日期及总的发票价格。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的经营者开具的,则在此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发票的发票号码、及发票价格。
第13栏:本栏目必须由出口商填写、签字并填写日期。应包括货物的生产国和进口国,以及授权签字人的签名。
第14栏:本栏必须由授权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名、填写签证日期并盖章,并应注明授权机构的电话、传真和地址。




关于印发《财政支援农业有偿资金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关于印发《财政支援农业有偿资金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1990年7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

通知
《财政支援农业有偿资金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按照执行。
近年来,我省财政用于支援农业的各项有偿资金,数额已达数十亿元。充分利用有偿资金,提高使用效益,是加快农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一项重大改革。今后随着农业开发和建设规模的逐步扩大,用于农业的有偿资金将会越来越多。如何保证有偿资金放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关系到能否更有效地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是各级政府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与农业、水利、林业、水产、农机、审计、银行、粮食、司法、公证等部门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加强管理,搞好资金的发放、回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做到专款专用,节约使用,充分发挥
资金效益,为支援农业作出贡献。

财政支援农业有偿资金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财政支援农业有偿资金的顺利发放、有效使用、按期回收和正常周转,不断壮大国家财政支农力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各级财政部门发放和管理的有偿使用支农资金,包括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土地开荒垦复、农业科技推广,农机具购置、农村种养加工业和工副业生产的各类支农周转金,各类农业开发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中的有偿使用资金,以及由财政部门逐级转贷的世界银行等国外农业
贷款,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支援农业有偿资金的发放、使用和回收,必须坚持“自愿互利,确有实效,逐级承借承还,按期还本付息(付费)”的原则,确保放得出、用得好、收得回,循环周转使用。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用于支援农业的有偿资金(包括世界银行贷款),除借给各农业主管部门专项管理的以外,均实行上放下借、逐级承借的管理制度。即由省财政部门经过市(地)逐级借给县(市)、乡(镇)财政部门,再由县(市)、乡(镇)财政部门借给使用单位。各项借款
都要逐级签约。借给使用单位的,由借、用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保证按期还款。
第五条 财政部门在向使用单位(含农户)发放有偿支农资金时,要事先对扶持项目的经济效益和扶持对象的还款能力进行审查评估,做到受益单位、经济效益、还款办法三落实。没有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或还款办法不落实的,不能发放有偿资金。对统一组织施工的跨乡、跨村、跨户
的项目,可由县(市)、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统一承借、统一与上一级财政部门签订借款合同;其中须由农民群众承担还款任务的,应事先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在征得广大农民同意、必要时经过村民会通过,把债务落实到农户后借用。县(市)、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统一施工、
统一承借的有偿资金,对下、直至农户是否需要逐级签订协议或合同,由县(市)、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自行确定。
第六条 回收借款(包括还本、付息、付费,下同)应贯彻谁借款谁还款的原则。
(一)单位借款,单位还款。由农业企事业单位、乡(镇)村企业或各种服务组织借款的,从单位受援项目收益中归还;也可由单位兴办的其他经营项目收益中归还。
(二)农民借款,农民还款。直接发放给农户的借款,由农户直接归还。
(三)县(市)、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统借统还。对跨乡、跨村、跨户的农田水利建设和开荒垦复等项目,由于统一组织建设施工,受益面分散,须由县(市)、乡(镇)、村统一借款的,由县(市)、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统一还款。
第七条 由县(市)、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借款和还款的,可根据建设项目受益情况,实行合理分担的办法,即:对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明显、可以将债务直接分解落实到乡(镇)、村的,可由县(市)、乡(镇)政府将债务分解落实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对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小
、社会效益大,不宜全部由乡(镇)、村偿还借款的项目,应由县(市)、乡(镇)政府统筹资金偿还或偿还一部分,其余部分按受益情况落实到乡(镇)、村。借款时必须坚持事先落实还款办法。
第八条 由村委会统一借款和还款以及上级政府将债务落实到村的,可区别不同情况采用以下方式:
(一)农民分担偿还。根据受益和负担相统一的原则,按照受援项目和受援农户的受益大小确定相应的还款数额,然后落实每个受益农户应分担的借款本息,由村委会指定专人负责收款。
(二)村委会集中偿还。在一个村的范围内,由农民交纳的土地承包费、公积金等集体提留款中归还。借款数额较大时,经村民会讨论通过,乡(镇)政府批准,也可临时采取其他办法筹措归还。
村委会采取何种方式还款,也应在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回收借款本息,一般应以货币资金偿还。对有些借款项目,也可从项目增产的粮油中偿还实物。实物归还,仅限于粮食和油料。实行户借户还、村借村还(包括上级政府落实到村的债务)的办法。借款双方应按债务大小,事先确定收交粮油的数量、品种、归还的年限,确定每
年何时交、交多少,并在合同中明确。由财政部门委托粮食部门代收,按当时当地粮食部门以质论价的议购价格与县(市)、乡(镇)财政部门结算。县(市)、乡(镇)财政部门按经算额的一定比例付给粮食部门代办手续费。
县(市)、乡(镇)财政部门结算后收取的实物折款大于归还借款本息的,多余部分可以充实本级农业发展基金,继续用于支援农业;如有不足,应从本级农业发展基金中补足。
第十条 回收借款的期限,应根据受援项目正常发挥效益的时限确定,一般为一至二年。某些大中型农田水利、造林等项目收益期较长的,还款期限可酌情延长。为做到按期足额还款,减轻借款单位集中还款的压力,可从有受益的年份起,分期偿还,逐年还清。
第十一条 对积极做好财政支援农业有偿资金的发放和回收工作,经济效益好、实际回收率高、成绩显著的市(地)、县(市)和乡(镇),上级财政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下次分配支农资金时,优先安排。
第十二条 借款的地区和单位必须履行合同规定,按期足额偿还债务,不得无故拒绝还款和拖延还款。对无特殊情况到期不还者,财政部门有权作如下处理:一是收取逾期占用费;二是在未还清债务之前,不再给予资金扶持;三是商同银行按借款合同规定,从其开户行存款中扣还(应
在签订合同时注明这个内容);四是逐级抵扣财政拨款或其他扶持资金指标;五是提请司法机关立案催交,直到追究有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财政有偿使用的支农资金,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资金发放、使用、回收、监督检查、经济分析和效益反馈等制度,搞好项目效益的审查评估,帮助借款单位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确保资金按时回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省财政厅规定下达。各地可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农业各部门管理的财政性支农有偿资金,原则上也适用本办法,但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另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过去省财政厅制定的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中,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1990年7月7日